【网安智库】解读:互联网环境中的伦理2017-02-13 谷歌/社交/媒体
伦理是社会的重要价值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伦理更多是宣扬的美德,而非执行的标准。例如,最近的互联网治理讨论中虽然涉及伦理问题,但是伦理的重要性却未得到充分阐述。另外,考虑到社交网络鱼龙混杂,制定明确的伦理标准以保护用户隐私的必要性毋庸置疑。本文分析了互联网治理中缺乏伦理标准的适当问责,并提出改善伦理环境的建议。
伦理是信息社会的要素
伦理的概念
古希腊的“伦理”(ethos)一词包含两层含义:习惯和风俗,品格和道德。伦理反映了规范社群的指导理念和思想,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实用技能、智慧、品德、善良、友善。因此,追求美好生活是伦理的目的。在古代,伦理与自然法则相关,正如索福克勒斯在《安提戈涅》中描述的那样。安提戈涅虽然明确反对克瑞翁王,却并未声索个人权利,而是引用上帝不成文和永恒不变的律条。从这个角度看,伦理行为反映基本的原则规范。因此,人们自然而然会对理想的行为做出假设,并形成一整套支撑公民社会的规则和制度。
到了近代,伦理成为17 世纪法律哲学家探讨的重要概念。霍布斯认为,人的身份更多是基于个人发挥自然潜能的自主权利,而非共同的社会秩序。洛克认为,个人被赋予了自我持续的特性,其身份也反映与生俱来的自由。只有卢梭持不同观点,认为应当实现从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康德认为,必须要维护个人的道德尊严,人性本身就是尊严。换句话说,在康德看来,伦理是人类行为哲学的组成部分,包括“正确”和“错误”的做法。
伦理关乎行为道德。总的来看,道德是任何社会群体经过实证验明有效的“既有惯例”。伦理的概念包括“源自文化传统,具有社会有效性的道德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Ulrich2008)。因此,伦理可以被视作个人的信念,个人对“身份和合法性的自我理解”(ibid.)。
作为一门学科,伦理学从透明和中立的角度评估规范,解决的是关于人类良好行为的原则或规则问题。伦理学具体有三种,适用范围各不相同(Monteiro,2014)。描述或实证伦理学探讨的是道德和习俗的不同表现。规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们目前对道德的态度,并提出以行动为导向的规范。元伦理学对伦理方法进行批判性研究,并加以扩展。
伦理学的目的
伦理学要解决以下问题。伦理思维鼓励人们关注社会责任和道德能力的相关问题。伦理学还帮助人们对商业关系形成长期看法,即忠诚和责任,这也是儒家在孝的概念之上所提出的观点。
下列基本伦理价值观与信息社会发展相关。
● 公正/ 平等:每个人都有不可分割的尊严,也享有平等的权利;互相尊重能促进公正;公平和平等获取信息推动公民社会成员达成共识。
● 自由:人类的尊严需要各种自由。在互联网的环境中,需要保障言论、信仰和获取信息的自由。因此,自由、平等和责任必须相互平衡。
● 关爱:同情和尊重能增进团结和相互支持。
● 参与:参与社会生活和重要决策程序的权利和能力是核心价值观。
● 分享:在网络环境下分享信息和知识能促进人与人之间建立可持续的关系,从而加强社区建设。
● 可持续性:从长期看,可持续的项目有利于保护适宜生存的环境。
● 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社会的核心要求。责任必须与权力和能力相匹配。
这些伦理价值观相互关联,相互平衡。与相互冲突的人权不同(如言论自由与隐私),上述伦理价值观几乎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人权甚至可以被视作已经被固化的伦理。
互联网环境中的伦理范围
伦理的实现需要有机会和意愿在现实生活中进行伦理实践。正如伦理学的目的所示,信息社会里几乎没有任何空间处于规范道德的行为准则之外。由于伦理价值观相互关联,他们的空间也几乎是无限的。
可以借助两个案例说明伦理原则面临的主要挑战。本文的第一个案例分析过去10 年间所通过的各类互联网宣言中对伦理的处理。第二个案例分析社交网络运营商遵守伦理标准的情况。每个案例都展示了落实伦理原则的实际挑战,并进一步提出如何获得伦理行为所带来的益处。
这两个案例都经过精心挑选,涵盖不同的社会领域。互联网治理是个全球问题,涉及许多利益相关方,需要为互联互通的网络基础设施设计总体规则。换句话说,互联网治理属于宏观层面。然而,社交媒体和用户之间是契约关系,属于微观层面。因此,下面两个案例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伦理。随后,本文还将探讨是否可以制定普遍适用的伦理概念。
互联网治理中的伦理
伦理的作用虽然已经在各种有关互联网治理的讨论中被提及,但是却并未成为核心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最近的一份报告对目前有关该话题的讨论进行了详细分析,下文将进行总结。
伦理是各互联网治理宣言的关键要素
2013 年12 月,来自175 个国家的11000 名代表参加了在日内瓦召开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第一阶段会议。这次旨在为信息社会奠定基础的会议通过了《原则宣言》和《行动计划》,这两份文件都将伦理作为讨论主题之一。《原则宣言》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从信息和通讯技术(ICT)带来的机遇中受益。《宣言》指出,处理好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是各利益相关方建设包容性信息社会的一项关键原则。宣言还指出信息社会应尊重和平,坚持自由、团结和责任共担等基本价值观,并强调伦理对信息社会的重要意义,呼吁各方为此采取适当行动和预防措施。宣言还要求媒体负责任地使用和处理信息,遵守最高伦理标准。《行动计划》呼吁信息社会应遵守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推动共同福祉,防止过于依赖信息通讯技术,并要求各利益相关方提高对互联网使用中的伦理问题的认识, 鼓励他们继续对伦理问题进行研究。
2013 年5 月,“应用伦理学的全球伦理网络”发表论文《信息社会的伦理:9 个P》(Ethic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The Nine ‘P’s), 分析了互联网相关的伦理问题。文章提出信息、沟通和知识等领域的决定和行动应以价值观为基础。文章还呼吁相关国际组织的专家进一步讨论信息社会伦理的原则。私营部门应主动将伦理引入到信息社会。总而言之,未来的互联网治理应该建立在伦理价值观的基础之上。
2013 年10 月的里加全球信息社会伦理问题专家会议(Riga Global Meeting of Experts on the Ethical Aspects of Information Society)达成了《里加信息社会伦理纲要》(Riga Guidelines on Ethic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旨在鼓励对信息社会中的伦理挑战进行讨论,引起人们对ICT使用和开发中的道德问题的重视,要求各利益相关方支持和参与信息伦理的讨论。纲要还呼吁政策制定者考虑伦理原则,支持政策制定者在普世人权和道德原则基础之上制定伦理框架和决策工具。
UNESCO 被认为是定期回顾伦理问题的最重要的组织。2012 年9 月14 日发布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信息社会的伦理维度》(UNESCO and the ethical dimensions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阐述了该组织在制定道德视角、推动信息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除此之外,2011 年4 月18 日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互联网的反思与分析》(Reflection and Analysis by UNESCO on the Internet) 也指出伦理标准至关重要。
各互联网治理宣言中的伦理相关内容
多个宣言、纲要和框架在相关议题中提及伦理问题。
2005 年11 月召开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通过《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Tunis Agenda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呼吁媒体遵守最高的道德和职业标准,负责任地使用和处理信息。
2007 年2 月7 日召开的非洲信息伦理会议:信息时代的伦理挑战通过 《非洲信息伦理茨瓦内宣言》(Tshwane Declaration on Information Ethics in Africa)。宣言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伦理是对知识的生产、储存、分配和获取相关的道德价值和实践的重要反思。宣言指出,有必要对规范和价值观进行伦理反思,并提出信息伦理应在非洲的教育和政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宣言认为,非洲以及非洲以外的知识生产、传播和利用相关的政策和实践应当植根于以人类价值观、人权和社会正义为基础的伦理之中。
2007 年9 月召开的欧洲信息社会伦理和人权会议强调有必要提出普世伦理原则,监督知识社会中的道德问题,将原则转化为各个层次的伦理准则,推动和发展伦理等。
2014 年5 月12 日,欧盟理事会发布《欧盟线上、线下言论自由人权指南》(EU Human Rights Guidelines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Online and Offline),指出以法治为基础的开放社会需要独立和多元的线下、线上媒体环境,并提出需要在第三国推动媒体伦理准则等机制,加强媒体问责。
其他的宣言和纲要也提及道德问题,但是并未具体探讨个人价值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 年10 月发布“推广和使用多种语言、人人享有网络空间的建议”(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Promotion and Use of Multilingualism and Universal Access to Cyberspace),指出ICT 培训不应局限于技术能力,还应包括伦理原则和价值观的意识。
经合组织于2008 年6 月提出了“互联网经济未来的首尔宣言”(The Seoul Declaration for the Future of the Internet Economy),提出要推动安全和负责任的使用互联网,尊重国际社会和伦理规范。
2013 年2 月,WSIS+10 会议发布“最终声明:人人享有信息和知识”(Final Statement: Information and Knowledge for All),邀请所有利益相关方讨论新技术和信息社会带来的伦理挑战。
2014 年5 月联合国、欧安组织和非洲人权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达成《言论自由的普世性和权利联合声明》(Joint Declaration on Universality and the Right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该声明没有讨论伦理问题的细节,只建议媒体在反对歧视、偏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014 年8 月的巴厘全球媒体论坛通过的“巴厘路线图”(Bali Road Map)虽然没有涉及伦理问题的细节,但是提出支持新闻界遵守最高职业和伦理标准。
2014 年11 月内罗毕全球媒体发展论坛通过《2015 年后发展议程内罗毕宣言》(Nairobi Declaration on the Post 2015 Development Agenda 2014), 指出政府、私营部门和公众存在伦理价值观薄弱的问题(全球媒体发展论坛2014)。宣言建议媒体监管部门、媒体职业协会以及整个媒体界共同保证世界各地的媒体遵守伦理标准。
上述分析表明,许多互联网治理的宣言、纲要和框架都讨论了伦理这一主题,但是处理的方式却各有不同。从本质上看,伦理的重要意义并未得到充分反映。例如,公正、公平、参与、可持续性等基本价值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责任的重要作用也被低估。
总而言之,关于伦理的论述不少,但是质量不高,互联网治理仍缺乏伦理标准。因此,有必要对数字环境中的主要伦理标准进行更为准确的评估。
社交网络中的伦理
脸书、谷歌、推特等社交网络给互联网世界带来了广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影响。近年来,社交网络的用户数量大幅增加,同时它们也认识到遵守伦理标准不仅关乎企业的声誉,而且还能提升用户信任度,吸引潜在客户。吸引和留住更多客户也能增加社交网络的广告收入。因此,社交网络至少在言辞上越来越多地宣称遵守伦理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当然口头上的承诺,未必意味着一定会采取相应的行动。为此,需要核查社交网络在实践中和在微观层面执行伦理原则的情况。
契约关系:理论与现实
社交网络虽然公开声称遵守伦理标准,但是必须要落到实处,而且应接受监督。下文将评估推特和其他社交网络的活动。这些社交平台为世界各地的用户提供分享信息,参与公共话语的机会。
然而,在商业利益,尤其是广告收入的驱动之下,用户的参与往往受到非对称的私人管理,主要表现为社交网络的服务条款,而这类条款未必考虑用户的利益(如避免大规模处理个人数据)。条款虽然规定了用户在信息隐私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但是并不限制社交网络的营销活动。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因此社交网络在扮演着类似政府监管部门的角色。
伦理往往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联系在一起,被视为商业机构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责任。这种框架不仅涵盖基本权利和额外的社会因素,还应包括实现可持续发展,弥合数字鸿沟的目标(Weber,2013)。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一个尽职调查的过程,让企业与各利益相关方及整个社会进行互动,发现、防止和减少企业运行带来的消极影响(Weber, 2012)。
推特通过让人们参与 “实时信息网络”进行自由发言,从而吸引网络用户。这类社交网络“认为开放的信息交流会对全世界产生积极影响。”虽然意图是好的,但是很多成功的商业人士都笃信一则箴言:“做生意就是要赚钱”。推特的一些做法似乎并未遵守上述企业社会责任原则。推特对在其网站发布的内容拥有广泛的审批权,而且可以收集和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获得广告收入。社交网络普遍采取这一做法。仔细分析推特的公司介绍,便可了解这一在伦理上值得质疑的做法(Busch, 2013)。
有一点不容忽视。推特和其他社交网络常常提及的“工具型企业社会责任”(instrumental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并未很好地反映ICT 企业在与利益相关方互动时面临的道德权利、责任和战略挑战等问题。简而言之,社交网络书面上的承诺与其现实中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差异。
企业伦理:改进问责原则
以上描述的契约实践可以从不同的企业伦理角度来评估。Peter Ulrich 对工具型企业伦理、慈善型企业伦理、矫正型企业伦理和综合性企业伦理做了区分(见图1)。
图1 企业伦理的分类(来源:Ulrich (2013))
Busch 和Ulrich 的思路相似,但是对四种商业伦理的定义又稍微有些不同:
● 功能型商业伦理认为商业伦理是市场机制的一项功能,追求利润最大化、增加股东的价值本身并没有伦理问题。
●工具型商业伦理认为伦理是企业长期实现利润(企业成功)的工具。这种观点认为,如果企业避免做出有伦理问题的决策,之后会给企业带来好处,因为这有助于建立客户信任。抛开道德的角度,这种行为的唯一动力是创造利润。
●慈善性商业伦理将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首要道德义务。伦理体现在公司支出方式上。企业实现的利润越高,它应该支持的慈善项目也越多。从时间的角度看,这种伦理是事后才实现的。
● 综合型商业伦理要求企业从一开始就将伦理纳入决策之中。Ulrich 认为这种方式是“持续的无条件批判性反思过程,为企业的活动奠定健全的规范性基础,从而造福公众。”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Busch 将Ulrich 定义中的“企业”替换成了“商业”,覆蓋的范围更广。Ulrich 的矫正型伦理指的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时进行自我限制,而Busch 则提出了功能型伦理,涉及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具体行为。在评估社交网络的政策时,这两种模型的细微差别并不重要。无论商业伦理如何定义,问题在于推特只部分遵守了基本的伦理目标,如公正、公平、关爱和友善。
推特的商业实践背后是经济效益,所以这类伦理标准并没有实现。值得一提的是,综合型伦理的要素在实际环境中也没有产生效果。推特一方面是以用户为中心的公共平台,另一方面又提供商业服务,因此应该关注用户隐私和知识产权等问题。
然而,如前文所述,这些权利受到推特服务条款的严重限制。尤其是综合型商业伦理并未被当作重要的伦理要求加以实施。除此之外,还应大力改进问责机制。由于缺乏有效问责,不遵守上述伦理原则也不承担具体后果。在企业伦理方面,仍然有空间设定更多的伦理行为模式。
特殊问题:社交网络的半政府职能
很明显,社交网络扮演守门员和中介的双重角色。它们有条件进行积极和消极的审查。鉴于现有的社交网络扮演类似国家一样的结构性角色,Rebecca MacKinnon(2012)称社交网络为“网络空间的主权行为体”,并在分析这类企业在网络空间中的广泛权力时,创造出“脸书斯坦国”(Facebookistan)和“谷歌王国”(Googledom)等具有讽刺意味的词语。另外,社交网络平台可以决定用户在自己的网络领土上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因此,有人批评脸书和谷歌在实行“新封建主义”。
ICT 企业和社交网络在两个层面上行使“半政府”的职能。第一个层面是它们的核心业务模式(也就是如何赚钱)对利益相关方产生直接影响。第二个层面是商业模式与利益相关方进行非直接互动,如通过技术或法律标准,或者通过行业内部通行或达成共识的商业实践。MacKinnon 给出以下建议:首先,要符合民主和人权的要求,社交网络必须要改进其治理方式。社交网络已经成为网上的公共场所,它们需要认识到自己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政治监管部门,其合法性也不断受到质疑。另外,为了改进决策、获得合法性,社交网络应该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无条件的对话,最好能扮演具体的角色,采取专门的企业政策。
由于脸书、谷歌和其他社交网络依靠用户的参与,用户也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用户需要积极为自己的利益发声,建立以公民为驱动的信息环境。用户不应该是被动的客户,而应该是负责的网民,让运营社交网络的公司为其监管决定负责。为了提高透明度,企业应该定期、系统地告知公众如何监督收集的信息,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会删除或屏蔽有关内容。
如何改善伦理环境
以上两个案例表明,伦理问题并未在讨论中被忽视,但是理论原则的实际执行并未满足利益相关方的期待。技术人员和国际组织的伦理标准也值得研究,但是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从上述两个案例中,依然可以吸取改进伦理环境的合理经验。
建立基本互信
无论设计如何,一套技术系统应让人产生信任。从伦理的角度看,信任能增进合作,建立互惠关系(Pettit,2008) 。因此,需要改进新技术的伦理,在设计互联网应用时,也应该让公民社会对其产生信任。在互联网治理的背景下,应特别关注数据安全和问责要求等问题。信任也与“可靠”相关。在网络威胁和网络安全方面,信任尤其重要。例如,可以通过更好地分享信息或采取更合适的可靠规范。可靠和信任在契约环境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从长期看,不遵守期待的行为价值观的社交网络只会让用户产生不信任。
另外,还应该从信心的角度看待信任。互联网环境是动态的,互动的变化也非常快。信任的关系必须要推动使用信誉体系,建立虚拟世界(如社交网络)的可靠性。在ICANN 的监管框架中也应该解决建立信任的问题。许多公民社会成员对制度环境缺乏信任;他们不相信企业组织能完全维护公共利益。
建立信任、信赖、信心的另一个关键要素是问责——也就是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承认和承担对行为、决定和政策的责任。问责包括一方对另一方的义务,前者必须依据同样的标准描述、解释和证明自己的行为或决定,并为任何过错或损失承担责任(Weber,2009b)。严格遵守问责机制对信任建立能产生积极影响。互联网治理的框架已经认识到了问责的重要性。2016 年3 月在马拉喀什召开的ICANN 会议上,各国政府同意执行ICANN 的总体问责原则。
建设知识社会
基于伦理方面的考虑,将信息社会建设成为知识社会势在必行。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六个方面。
● 以价值为基础:知识应该公平、平等和自由分享,以推动建立相互关爱、可持续发展的社区。为此需要尊重文化、语言、宗教以及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多样性。
● 以人为中心的框架:技术本身不是目的,技术应该帮助个人实现发展。
● 以社区和身份为导向的解决方案:互联网会增强个人主义,但是个人与社区的需求与权利应当平衡,因为信息会带来身份的建立与重建。
● 以教育为核心:信息伦理要求负责任地处理信息。批判式的媒体消费,包括社交媒体使用方面的教育,可以帮助利益相关方处理信息。
● 以性别为导向的设计:性别平等是包容性和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的重要方面,但是却在以往的互联治理宣言中被忽视(Weber,2015b)。女性在信息获取、沟通、知识和决策中的平等权利应得到保障。
一些互联治理的宣言中虽然提及知识的生产和分享。但是宣言中的内容比较模糊。实施上述伦理指南可以让知识社会的框架更加具体,让实现各个目标更加成为可能。为此,必须更加重视教育、多语言并存和文化多样性。强调知识的获取和分享有助于社区建设,实现人与人的关系持续发展。
避免数字和获取鸿沟
伦理标准与社会正义息息相关。社会正义意味着公平地分配利益和负担,拥有利用技术进步的平等机会。另外,社会正义还能促进社会团结,防止社会不平等。
虚拟世界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获取。理想状态应该是保证公平获取知识、权力和其他关乎个人福祉的资源。虚拟网络已经成为个人通讯、商业交易以及政府与公民社会互动的公共空间。如果被排除在此空间之外,相关人员参与社会和公民活动的权利也将被剥夺。
数字鸿沟已经被讨论了10 余年。除了数字鸿沟,伦理还要求我们消除知识资源的“获取鸿沟”。这意味着应该自由、平等获取知识(包括发展中国家),支持开放式的知识储备(包括培训),建立涵盖开放式知识储备的区域中心,以及实施公开倡议。尽管有证据显示,发展中国家的互联网获取水平在提高(Weber,Menoud,2008),还有很多人仍在互联网世界之外。
超越获取鸿沟,还应增强民主,加强民主机制建设,为公众提供足够的机会,有效参与民主进程。在承认文化多样性的同时,让世界各地的利益相关方平等参与,这样也能让个人应对信息社会的伦理挑战。因为参与和分享是主要的伦理目标,重视弥合数字和获取鸿沟将有助于改善伦理环境。
建设开放社会
技术进步和公民社会更多参与网络空间正推动建立和发展开放社会。同时,个人尊严、基本自由、社会责任和公正等基本伦理价值观也在全球范围内适用。
开放社会的概念由Karl Popper 于1945 年提出,旨在维护个人自由和政治- 意识形态多元主义(Popper,1945)。开放的社会为个人提供选择的空间,同时也让他们考虑选择的后果,为选择承担责任(Jarvie,1999)。
开放的社会依赖公民社会的成员遵守道德标准。相关的指南也主要涉及行为原则。例如,关爱和友善的伦理目标主要适用于公民社会。因此,公民社会要承担伦理“负担”。在过去,很少有人关注公民社会对伦理的实现可以做出何种贡献。然而,公民社会遵守伦理目标的情况值得深入思考。
数字世界不乏交流观点的公开场所,而且来自不同背景、拥有各种想法的人都能参与其中。由于可以创造参与的新机会,以往的程序也可以得到改进,因此网络空间有希望成为推动开放社会建设的工具。
结语
尽管伦理在近些年的互联网治理讨论中扮演一定的角色,这一主题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UNESCO 最近发布的研究报告印证了这一点。伦理问题主要在其他话题之下有所提及,伦理的许多方面都还缺乏详细讨论。在互联网治理的框架之下还需要努力实现伦理原则的落实。
由于社交网络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对经济、社会和文化也产生广泛影响,公众应更多关注推特、脸书、谷歌等社交平台的伦理问题。迫切值得注意的是社交网络将客户的个人信息用于广告用途并从中牟利,以及它们的半政府功能。
社交网络应“践行”伦理原则和企业社会责任,将承诺变为现实,一方面能提高其信誉,另一方面也能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大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接入互联网,因为世界上还有很多人尚不能参与互联网发展。
伦理的形式是行为指令,源于公正、公平、关爱、友善、责任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不仅需要国际指南和框架等文件给予正式关注,还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落实。目前关于信息社会设计和形态的讨论为深入了解伦理问题提供了适宜的平台。
作者 >>>
罗尔夫·韦伯,瑞士苏黎世大学欧洲法研究所和信息技术、社会和通讯法律中心主任,2009 年以来担任全球信息和通信技术与发展联盟高级别顾问小组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法、国际商法、媒体法、竞争法和国际金融法。
(本文选自《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7年第一期)
引自:【网安智库】解读:互联网环境中的伦理
(201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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