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2023年07月28日第01版報道:“上半年,多晶矽、矽片、電池片、組件等主要制造環節產量同比增長均在60%以上”,“上半年,光伏發電新增裝機7842萬千瓦,同比增長154%,約占全部新增電源裝機的56%。當前,光伏累計發電裝機僅次於火電,成為我國第二大電源。光伏快速發展帶動投資效果明顯,上半年光伏發電完成投資超過1300億元,約占全部可再生能源完成投資的50%”,“目前,以光伏為代表的新能源已經進入大規模、市場化、高比例、高質量躍升發展的新階段。國際上光伏產業資本在全球主要光伏制造業佈局區域間加速流動,國內新能源特別是光伏發電發展空間廣闊”。
本文通過多方渠道資料搜集整理,梳理出光伏類項目需要具備的審批材料,供讀者參考。
一、光伏類項目主要審批材料
二、光伏類項目主要審批材料說明
1、項目備案
《關於印發〈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329號)第十四條規定,“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對光伏電站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備案項目應符合國傢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本地區年度指導性規模指標和年度實施方案,已落實接入電網條件”。
《國傢能源局關於印發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第十條規定,“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本地區分佈式光伏發電的年度指導規模指標,對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變更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文件的重要事項,包括項目投資主體、項目場址、建設規模等主要邊界條件”。
2、建設規模指標
《關於印發〈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329號)第九條規定,“各地區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指導性規模指標,扣除上年度已辦理手續但未投產結轉項目的規模後,作為本地區本年度新增備案項目的規模上限”。
從2016年起,光伏項目的建設規模指標根據光伏項目的投資主體、基本情況、上網電價、建設進度、電網接入落實情況等因素進行競爭性配置取得,已取得備案文件的光伏項目,如果未能取得光伏項目建設規模指標,將無法列入可再生能源資金補貼目錄,而無法獲得補貼。
《國傢發展改革委關於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833號)規定,“2021年起,對新備案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佈式光伏項目和新核準陸上風電項目,中央財政不再補貼,實行平價上網”。
3、接入電網批復意見函
《關於印發〈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329號)第二十條規定,“光伏電站項目接網意見由省級電網企業出具,分散接入低壓電網且規模小於6兆瓦的光伏電站項目的接網意見由地市級或縣級電網企業出具”。第二十一條規定,“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序。項目單位提出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後,電網企業原則上應在6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或對於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說明原因。電網企業應提高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光伏電站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運”。第二十三條規定,“電網企業應按國傢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在項目單位提交並網調試申請後45個工作日內,配合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並網調試、竣工驗收,與項目單位簽訂並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雙方簽訂的並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必須符合《可再生能源法》關於全額保障性收購的規定”。
4、壓覆礦審批手續
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建設單位應當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是否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進行查詢核實;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或者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用地預審手續後,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礦產資源登記等。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規定,“建設項目選址前,建設單位應向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擬建項目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分佈和礦業權設置情況,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為建設單位查詢提供便利條件。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確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工程建設規范確定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范圍,委托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
5、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第七條規定,“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於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受理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使用標準和國傢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7、施工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8、環境影響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批復一般由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核發。
《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號)的規定,“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項目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應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9、電力業務許可證
《電力監管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電力監管職責”。第十三條規定,“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國傢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9號)第七條規定,“電力業務許可證分為發電、輸電、供電三個類別。從事發電業務的,應當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輸電業務的,應當取得輸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業務的,應當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兩類以上電力業務的,應當分別取得兩類以上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配電或者售電業務的許可管理辦法,由電監會另行規定”。
綜上所述,項目籌備與立項階段是光伏電站項目開發過程中存在法律風險最多的一個階段,建設單位在立項階段需註意與政府相關部門積極溝通,及時調整相關內容,確保項目工作的順利開展。
參考:
關於印發《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329號)
http://www.nea.gov.cn/2014-09/04/c_133620583.htm
國傢能源局關於印發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
http://zfxxgk.nea.gov.cn/auto87/201312/t20131211_1735.htm
國傢發展改革委關於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833號)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6/11/content_5617297.htm
關於印發《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329號)
http://www.nea.gov.cn/2014-09/04/c_133620583.htm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http://g.mnr.gov.cn/201701/t20170123_1427790.html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
http://f.mnr.gov.cn/202103/t20210309_2616768.html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
http://g.mnr.gov.cn/201701/t20170123_1427790.html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http://zrzyt.ah.gov.cn/ztlm/qszrzyxtldgbyzyhflfgqd2022b/zrzyglcyflfggz/bmgz/147225261.html?eqid=e18a504c000129d800000003645decf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5/9567599b5c69447190da84e2ccac245a.s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5/0b21ae7bd82343dead2c5cdb2b65ea4f.shtml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http://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bmgz/201503/t20150306_145445.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9692c9d1b559456ab0eda0d2969f1d0d.shtml
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號)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3/content_2541894.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9692c9d1b559456ab0eda0d2969f1d0d.shtml
電力監管條例
http://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TFhMWU2YjE3MzE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國傢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9號)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3895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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