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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破產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第十四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五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第六十三條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二、企業破產重整與和解的定義?
破產重整,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業,通過對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協調,借助法律強制進行營業重組與債務清理,以避免破產、獲得再生的法律制度。破產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經法院審査認可後中止破產程序,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
三、企業申請破產重整的程序如何?
(一)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同意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三)重整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四)重整計劃草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二)債權分類;(三)債權調整方案;(四)債權受償方案;(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五)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並回答詢問。”
(六)通過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第八十八條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七)執行重整計劃及宣告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四、企業申請和解的程序如何?
(一)申請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二)裁定進入和解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三)通過和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七條債規定:“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裁定終止和解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並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第九十九條規定:“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五)執行和解協議及宣告破產、終結破產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並終結破產程序。”
四、企業被申請破產該申請重整還是和解?
從實質上說,和解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一樣,其目的重在清償,和解制度隻能消極地避免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受破產分配的結果。而重整的目的在於積極拯救,特點是對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債務人,可以防止破產造成的失業以及資源浪費,減少社會震蕩。與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產和解是強制性的和解,即隻要債權人會議以法定多數通過和解協議,對反對的少數債權人也有法律效力。和解程序既適用於自然人,也適用於法人及合夥等。而重整的適用對象主要對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債務人及有再建價值的企業,但由於其程序復雜、費用高昂、耗時很長,故實踐中均適用於大型企業,中小型企業則往往采用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