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21年12月3日“南粤清风”的消息,潮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林壮森落马。
这一消息很快在广东传开,尤其在潮汕地区。人们还记得,20多年前由林壮森主办的王金顺“走私”案,使无辜的王金顺蒙冤入狱4年3个月。而今,随着林的落马,王金顺似乎也盼到了案件重见天日、还社会真相的时候了。
就在林壮森落马的同时,王金顺也收到了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函,称其反映案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已依法受理。
1992年8月,汕头经济特区亨翔经济发展公司(下称“汕特亨翔公司”)组建成立。该公司系南澳县人民政府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全民所有制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王金顺,职务为经理(正科级)。
汕特亨翔公司又下设南澳县亨发实业公司(下称“南澳亨发公司”),系在南澳设立、组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5年9月29日,南澳亨发公司航行香港航线的“亨翔2号”货船,在香港承运南澳县某酒楼有限公司、南澳县某手袋厂有限公司等三家三资企业的一批自用电器回汕头报关进口。途经汕尾市甲子海面,在正常航道航行时,被超越管辖海域的潮州市饶平县公安机关属下的公边艇拦截检查,在没有异常的情况下被强行押至饶平。
此后,汕特亨翔公司代表带齐相关证件、资料赴饶平县说明情况,以证明该批进口货物的合法性,并提出要求查明放行或移送海关、监督报关等正当请求,遭拒。被当场口头宣布:货物为走私,没收。
随后,汕特亨翔公司多次向饶平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陈情说理,请求依法依规处理。南澳县时任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多次向饶平方面提出交涉,上级相关部门也出面调解,均无果。
就在各方积极与饶平公安局协调的过程中,该局却把一批原装进口成本达人民币140多万元的货物,以105万元(据饶方消息称)的低价给贱卖了。
1996年10月,迫于无奈,南澳亨发公司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类案件鲜见,潮州市中院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行政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1998年2月,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潮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依法作出判决:
一、撤销被告饶平县公安局1995年10月1日作出的没收原告亨翔2号船运载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告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被没收的货物或按国家汇率折价返还及运费人民币33150元,并赔偿货物被没收期间的经济损失。
三、被告饶平县公安局应负责亨翔2号船被撞伤的修复费用等。
此案,南澳亨发公司胜诉。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潮州市中院的判决结果证明:南澳县亨发公司营运活动,承运货物,正当合法;本案事实不存在“走私”,不是刑事案件;饶平县公安局跨海域拦截查扣、没收承运公司承运的货物,行为违法。
1998年4月11日,败诉后的饶平县公安局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期间,派人异地到汕头市将南澳亨发公司的上级公司汕特亨翔公司的法人、经理王金顺(行政案的证人)强行押到饶平县拘禁,就行政案的同一事实单方面强行以刑事施案。
接着,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走私罪对汕特亨翔公司、经理王金顺提起公诉。饶平县人民法院,在明知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审理了案件。
1998年12月,饶平县法院作出了(1998)饶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以王金顺个人“冒用他人许可证非法进口货物”,走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999年1月,王金顺向潮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0年1月14日,潮州市中院以(1998)潮中法刑终字第3号终审裁定:“认定案件行为地、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饶平县,饶平县法院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迳行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其作出的判决无效……依法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
换句话说,就是汕头经济特区管辖内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潮州市饶平县管辖之外的经济活动不受没有管辖权的饶平县干涉、制约;饶平县没有管辖权,超过法定管辖范围,强行的立案、侦查,包括采取的拘留等强制措施都不具合法性,其实施的案件违法、无效。
至此,饶平公安局对王金顺案,应执行终审裁定,应予以终止、撤消或移送有管辖权地审理。
然而,案件至此仍未结束。
潮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后,案件退至饶平县检察院却被搁置,王金顺仍被继续羁押。
此间,王金顺案的主办者林壮森和有“潮州王”之称的汤锡坤(时任潮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2015年落马)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以种种名义不断向广东省上级部门要求案件指定给潮州市潮安县审理,搞“法律变通”。
没有想到的是,这一非正常要求获得了陈绍基(时任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2010年落马)的支持。
2001年1月16日,陈绍基主持召开了一次“协调会”,一番操作后,案件以指定形式,让没有管辖权,归属同一个上级、同一系统的潮州市潮安县法院获得案件的审判权。
2001年11月14日,潮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王金顺案。
法庭上,王金顺及其辩护人以大量的事实证据证明:亨翔2号船承运货物、货主清楚明确,船上货证相符、单证完整齐全、合法有效,本航次营运活动正当合法,事实不存在走私,更没有犯罪,公诉机关要否认这些事实,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回答。
面对辩护人的频频地发问,公诉人没能拿出任何证据,当庭承认“没有证据”。法庭对辩护人举证的证据也无异议。
2002年4月24日,潮安县法院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汕特亨翔公司冒用他人许可证,非法进口货物;王金顺是公司直接责任人,构成走私罪”,并以王金顺实际被拘禁4年3个月时间判处有期徒刑。这一次,王金顺没有上诉。
王金顺说,从第一次上诉到被改判,历时三年多时间,若再上诉,说不定又要被拘禁若干年,案件中的变数太多,现在倒回去看,当年经手案件的主要官员也纷纷落马,这从侧面也说明了一些问题。
对潮安县法院的定罪判决,王金顺感触深刻: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更引人愤慨的是隐匿事实,公然作假,重用伪证、无效证据。
其一、案件审理程序违法。庭审时被告人最后的发言权被法庭剥夺,不让王金顺发言,此事让王金顺至今仍不能释怀。
其二、隐匿经法庭质证、认证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以冒用定罪判决,却不见有“冒用”的证据。王金顺说,汕特亨翔公司作为经济特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如果要进口这些货物,本身就更有条件申领进口许可证,即使来不及领证又进口了货物,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也不属于走私罪。
其三、什么是“合法证明”?怎样逃避海关监管,又怎样偷逃应缴关税,也不见审理法院有证据,纯属主观臆想。其四、伪证问题。案件中的香港供货商邱某彬的证词,其内容明显有人授意作假,与其早先在香港时,向海关申报的单证内容相矛盾,且已被揭穿指证是伪证,而审理法院明知故用。
其五、判决书内容出现“经汕头海关鉴定”,明显是审理法院作假。首先,王金顺案海关没有介入;其次,没见海关提供所谓的“汕头海关鉴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其六、案件中的货物当年已被低价卖给关系人,而判决书中却说“扣押于饶平县公安局的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质上来说,王金顺案件是行政案同一事实被人为强制的产物,不管它如何被演变,但案件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本案中,承运的货物香港供货人按规定向当地海关申报的货物验放单证,以及随船与货同行的“舱单”、“落货单”、“提单”、“发票”等系列单证,清楚地记载了收货人,即货主是南澳某酒楼、某手袋厂等三家公司,这已说明供货商已知且明确谁是货主,不管之前有谁帮助、介绍、推荐、联系、采购货物,在香港不仅正常,且极为普遍,也不违法。
王金顺表示,货船离港后,就朝着汕头目的港方向,在正常航道航线行驶,而中途被截扣海域是必经之道,船还未到达目的港通关之前就被截扣,截扣之前又不存在任何异常行为,因此,公诉机关没有、也不可能有证据证明汕特亨翔公司主客观有走私的故意,而审理法院同样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报关而不报关,该纳税而不纳税,认定是走私罪,罪从何而来?
王金顺案,套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被冒用”——《进口货物许可证》,“被走私”——承运有进口资质企业的货物,用主观臆想推断王金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然后在执法的管辖权、审理权等系列程序上的违法,充满争议的案件。
1998年,饶平县公安局行政诉讼败诉后,又动用职权对原告方抓人施案的行径,轰动了潮汕,乃至省内外,在社会上引发极大的争议,各界都有为王金顺鸣不平的声音和行动。
当年5月,作为汕特亨翔公司的上级行政管理单位——南澳县亨翔工业区办公室,就案件情况不断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省相关单位反映情况,请求上级依法制止饶平方的行为。
1998年8月,有广东省人大代表以个人具名,不断地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反映王金顺案情况,提请上级重视、督办。
2000年9月,有10位广东省人大代表联名向省人大常委会就“王金顺被非法羁押案”提出个案监督建议。当年的省人大代表会议期间,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作了批示。
2002年,广东省九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当代表谈及王金顺案件长期得不到依法处理等问题,引起了省委书记李长春的重视,王金顺案被称为“胡子工程”再次作了批示,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当时的媒体又一次进行了相关报道,再次引起社会强烈轰动。
客观地说,王金顺案是改革开放早期,企业正常行为与地方职能部门执法不当的一宗社会影响广泛、被关注度高的案件。对于案件能否得到彻查和平反,还无辜者清白,还社会一个真相,不仅是当事人的呼吁,也是公众的期待。我们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