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办理采伐证对退耕还林杨树进行采伐?
问:肥西紫蓬山地区部分村、社区在生态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辖区有许多退耕还林杨树,树龄都在20年以上,且22年干旱已出现大面积死亡。群众意见很大。请问政策上是否允许在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前提下,通过办理采伐证进行更新采伐?
安徽省林业局回复(20230831):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二、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三、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以及“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竹林采伐经营”。四、根据《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森林公园的树种调整和林相改造,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游览区内的林木,除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外,禁止采伐。五、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进行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建议您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您反映地块的相关属性,并依法依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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