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如何申請解除限高?
限高不是目的,恢復經濟發展才有意義,法定代表人如何申請解除限高,重獲“自由之身”以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呢?本文將對此進行最全面的梳理,手把手教你解除限高,並且提供必須的文書模板。一句話,想要解除限高,看完這篇文章就足夠瞭。
本文主要針對如下人員編寫,所有內容以滿足如下人員需求為第一要務。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受被執行單位牽連,而列入限制消費名單。包括:受朋友邀請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員工受領導安排任職法定代表人;企業實控人任職法定代表人等。
律師/咨詢公司
因客戶需要而為其提供專項“解除限高”法律服務的工作者。
限高人員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核心影響:法院與民航局、鐵路總公司數據互通,限高人員不能坐飛機、不能坐高鐵、不能坐動車一等座及以上。等於是不能出遠門,不能出國。
未來風險:隨著中國信息化發展,連通不同部門之間的數據孤島,限高的實際影響將會越來越明顯。
限高沒有期限!!!
限高措施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自動解除,必須主動出擊,才可解除限高。
限高:限制消費措施;失信:失信被執行人
限高:不需要清償債務;失信:需要清償債務
限高:自身失信或受單位牽連;失信:未履行債務
限高:隻限制消費;失信:限制消費、任職、出境等
限高:沒有期限;失信:2年,最多延長至5年
#優點:
能夠永久解除限制消費措施。
限制最少,即使是實際控制人、直接責任人也能夠解除限高。
#缺點:
破產流程比較長,1-2年很常見,需要等待較長時間才能解除限高。
公司財務獨立,不然可能導致公司股東、高管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優點:
能夠永久解除限制消費措。
速度較快,法院受理後15日內審查、3日內糾正。
#缺點:
限制較多,實際控制人、直接責任人無法解除限高。
需要公司配合變更法定代表人,否則無法啟動程序。
暫時解除,時間不超過一個月。
特定解除,僅允許本次消費行為,仍然不能實施其他限制消費行為。
綜上,一共有8種解除限高的方法,其中申請企業破產、變更法定代表人能夠徹底解除限高,是最為推薦的方案。緊急情況乘坐飛機高鐵、因私以個人財產消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僅在緊急或特定情況下用以應急。至於提供足額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債務履行完畢等,隻是“法規”層面的解除方式,實踐中運用的情形較少。
通過以上方式滿足解除限高的條件後,限高人員解除限高的程序如下:
法律依據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二條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如果限高人員是公司債權人的,可以直接以自己名義申請企業破產;如果不是的,可以債務人(公司)的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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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會指定管理人,限高人員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合管理人推進破產程序即可,經債權申報、資產處置、實際清償後,人民法院會依法裁定宣告破產。
如果限高人員在廣東省的,那麼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作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二十四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破產申請受理裁定書後(破產程序剛啟動),即可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當地法院也按照這個口徑處理【(2019)粵01執異470號、(2018)粵0606執異299號】。
如果限高人員在廣東以外省份的,根據目前司法實務經驗,法院剛受理破產申請的(破產程序剛啟動),通常不予準許解除限高【(2019)浙10執復12號、(2021)蘇02執復144號、(2018)冀06執異158號】。而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破產程序終結),限高人員申請解除限高的,法院則通常予以準許【(2022)遼02執異1066號、(2020)陜0113執異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作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二十四條
(2022)遼02執異1066號、(2020)陜0113執異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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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應當提前20天將股東會議案、召開時間、召開地點等通知各股東。變更法定代表人的事項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且,新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從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中選任。
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公司執照正副本、公司公章等。具體以當地工商部門要求為準。
工商變更登記的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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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中,限高人員向執行法院申請解除限高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確實因經營管理需要而變更為他人;二是,限高人員不是被執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直接責任人員。
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拒絕解除限高的,主要理由是申請人不滿足前述第二個條件。比如,(2022)陜01執復154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發生糾紛、產生訴訟及執行立案的過程中,申請人均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債務形成及履行債務負有主要責任。並且申請人是被執行人的大股東,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並非實際控制人。
因此,適用本方案解除限高時,需要再三確認是否滿足兩個條件,並且充分組織證據提交給執行法院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十七條
(2022)陜01執復86號、(2021)皖03執復86號、(2021)冀0682執異84號、(2020)豫0108執異36號
其他解除法定代表人限高的方案在實務當中使用的非常少,本文就不詳細展開,僅簡單介紹下,有需要可私信聯系。
該方案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十七條第三項“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並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該方案的關鍵在於舉證,申請人需要就探親/就醫/喪葬/公務的具體對象和內容進行舉證說明,並提供計劃乘坐交通工具的車次、航班、購票日期等給執行法院核查。
該方案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該方案的關鍵在於舉證,申請人需要提供銀行流水、單位證明、書面承諾等,證明用於消費的財產系個人財產。可以參考(2020)贛01執異11號案件的舉證。
前述四項方案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八條、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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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觀點依據2023年3月4日已有的法律法規及司法案例。
本文僅供參考,最終意見應當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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