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 申 请 人 | 接收文书人 |
送达地址 | ||
联系方式 | 北京本地号码 □ 外地号码□ | |
电子邮箱 | ||
通知书 送达方式 (三者择一) | 1.短信送达(非京号码禁选) 2.电子邮件送达 3.现场领取直接送达 以上3项我确认选择第 项 | |
告 知 | 1、代理人/代表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视为当事人确认; 2、非京号码预留电子邮箱确保电子送达;如短信发送显示失败时,将优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3、预留电话保持畅通。请勿屏蔽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短信平台信息,如自行屏蔽,后果自负;平台不启用信息回复功能。 | |
被 申 请 人 | 接收文书人/公司名称 | |
送达地址 | ||
联系方式 手机: 座机: | ||
当事人对 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单位)已经阅读了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准确无误的理解告知内容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我(单位)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及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在发生变更时或外出时会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对于电子送达的文书会及时查阅,否则自愿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1.请填写收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全称)及详细地址,地址包括街道及门牌号。联系电话包括手机、座机等。
2.告知事项见背面。
告知事项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仲裁委员会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身份证所载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签收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电子送达的,通知发送至受送达人确认的联系电话或电子送达地址视为送达之日。如预留有多个联系方式或电子邮箱的,最先收到通知的时间视为送达之日。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详尽的被申请人地址、联系方式,如仍无法联系送达被申请人的,本委将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60日。
四、以仲裁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仲裁文书的,其送达与仲裁委员会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地址确认书效力截止至仲裁程序终结前,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仲裁委员会,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五、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承担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
六、特别提示: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生病、出差、旅游、探亲、搬迁等事项而离开已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送达地址时,需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并告知新的准确送达地址,否则视为其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其邮件退回仲裁委员会时,视为送达。
七、如本申请材料后期流转人社综合执法队部门,本人选择通过电话/当面告知调查结果。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