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小何說:雇主和用人單位都是雇傭他人,那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不是一個意思嗎?
小律說:雇傭從概念上講,就包含勞務和勞動呀。所以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概括嗎?
上面的說法都是不正確的。
上面的說法都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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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具有穩定性、從屬性、長期性等特征。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好的,光聽概念是分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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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者的關系
我們大部分人分不清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是因為不清楚雇傭關系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雇傭關系即字面意義,由雇傭而產生的關系,可包含勞動關系、勞務關系等。而法律實踐中,我們所討論的雇傭關系是經過限縮後的表述,是狹義的雇傭關系。
在理論上,勞動關系的基礎為廣義的雇傭關系。國傢為瞭保護弱勢勞動者、保證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勞動力,對一定范圍內的雇傭關系進行幹預,確定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包括最低工資、工作時長、社會保障等內容。國傢對於部分雇傭關系的幹預,使得這部分雇傭關系被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當雇傭關系符合勞動法的調整范圍,體現國傢對勞動者保護的強制幹預時,勞動關系由此出現;當雇傭關系不在公權力的幹預范圍之內時,則不屬於勞動法律法規調整范圍,而僅僅是一種普通的雇傭關系,受民法調整,這也是我們所說的狹義的雇傭關系,也是法律實踐中所表述的雇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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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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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體范圍不同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有特定性。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是由勞動法律法規來規定。隻有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如用人單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履行登記、備案手續。雇傭法律關系的主體則沒有上述限制。雇傭法律關系的常見情形是個人雇傭個人。舉例:簡單來說,雇傭關系中雇主可以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
2.是否具有行政隸屬
用工關系雙方之間是否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行政隸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在用人單位的各項制度范圍內進行;而在雇傭關系中,盡管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支配,但有關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舉例:雇傭關系中,雇員不必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3.是否具有穩定性與連續性
通常而言,勞動關系具有穩定性、連續性與長期性。而雇傭關系則體現臨時性。
4.勞動限制不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聘用以後不可再為其他用人單位服務。而雇傭關系無此限制。雇員可以同時受雇於不同的雇主。
5.權利與義務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享有工資待遇外還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和待遇,而雇傭關系的當事人除瞭錢,啥也沒有。
6.調整法律不同
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而雇傭關系則主要由《民法典》調整。
7.糾紛解決途徑不同
因勞動關系所產生的爭議,須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未經仲裁不得進行訴訟。而雇傭關系糾紛則無須經過勞動仲裁,可直接起訴至人民法院。
8.國傢幹預的程度不同
勞動關系由國傢意志進行調整與規范。而雇傭關系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四、常用區分方法
首先看雙方是否符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其次看有無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約定工作的內容與管理形式。
五、法院說法
【案號】(2022)新民申362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建築行業中客觀存在施工人員與建築施工企業之間是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的現象。在雇傭關系中,臨時施工人員的流動性大,雙方關系的設立、解除往往是因為某工程的施工、完工,雙方的關系是短期、臨時的。
【案號】(2015)遼審一民抗字49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或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運用勞動能力,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雇傭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因一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關系,其主體是不確定的。
基本案情(由真實案例改編) 【案號】(2022)蘇0891民初205號空空公司在東臺市承包瞭鐵路橋梁保養工程,2021年12月9日雇傭小何到現場負責油漆和打磨工作,工錢為每天250元。2021年12月23日下午,小何在做打磨工作時被吊籃輪子壓掉手指,事故發生後,空空公司將小何送至醫院進行治療。2022年2月8日,小何因與空空公司產生勞動爭議,向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小何不服仲裁委決定提起訴訟。2022年2月18日,小何訴至法院。審理中,小何陳述,雙方沒有簽勞動合同,工錢每天240元,到工地做油漆打磨,屬於臨時工。空空公司表示的確沒有簽定合同,雇傭原告對橋梁進行油漆和打磨。
判決內容:本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告經被告雇傭,向被告提供油漆打磨勞務,原告小何與被告空空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告與被告不具備形成勞動關系的特征,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空空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並無依據,本院實難支持。
參考資料
判例【案號】(2022)新民申362號【案號】(2015)遼審一民抗字49號【案號】(2022)蘇0891民初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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