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談一下個人對“權利”這個詞(概念)的理解,權利是某個主體所具有的一項屬性。作為一個人來講,應該是沒有權利的,這些權利都是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法賦人權”,也就是人的權利都是法律賦予的,沒有法律就沒有所謂的“權利”。
作為一個法律的門外漢,對相關的人的權利的文獻、法律進行一些羅列,僅供參考。
人權,是指在世界范圍以內,在符合人類社會生存制度的同時,人類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http://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9B%BD%E4%BA%BA%E6%9D%83/1850508?fr=aladdin)
人權不僅包括公民政治權利,而且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及包括人民批評政府的權利和公開提出不滿的權利,隻要不違反法律,一個人的意志和觀點都應該受到保護,但煽動和侮辱及誹謗性的言詞是明顯違反法律的。
生存權和發展權是基本人權,沒有穩定的社會,健全的法律,每個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都是不能保障的。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傢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將通過國傢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傢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