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市场上基金产品的平均收益率虽然较 2014 年至 2015 年股票牛市期间 下降,但依然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特别是高分红率基金产品,在其分红权 益登记日前销售火爆。据介绍,部分基金公司以“合理避税”为噱头推销相 关基金产品,附带详细的“企业购买基金利用分红避税操作方案”,这让很 多企业财务人员跃跃欲试。笔者认为,通过购买投资基金,利用基金分红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转让基金份额带来账面亏损的办法,达到少缴企业所得 税的目的,这种避税模式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如何避税
当前,部分基金公司推送的避税基金分红产品,产品名称为《XX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8813,本次计划 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份额)6.400(注:分红率 34.02%),登记日 为 xx 年 11 月 29 日,除息日为 xx 年 11 月 29 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 xx 年 12 月 1 日。经基金公司解释,假若公司税前利润为 5000 万元,则可以安排 利用资金在公告日前买入基金 10000 万元,分红比例为 35%,即分红所得 3500 万元,卖出基金所得 6500 万元,造成交易亏损 3500 万元,最终,分红部分不征收所得税,亏损部分还能达到抵税效应。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公司在购买此类基金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250 万元(5000×25%,企业所得税按 25%税率计算),而购买此类基金并赎回后, 因造成交易亏损 3500 万元,税前利润仅为 1500 万元,相应所得税为 375 万元(1500×25%),则有效规避应纳企业所得税 875 万元(1250-375)。
尽管基金公司给出的避税方案十分诱人,但是是否真的如其所言能够达到合 理的避税效应呢?
购买基金避税存在潜在风险
尽管利用投资基金避税所引用的税法规定有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三十二条都规定,为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 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 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 发生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从证券交易行为本质来说,通过分红基金避税的行为背离了资本市场的功能和税收政策的本意。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发现企业价值进而实现投资收益,是企业多渠道投资的一个重要平台,而证券投资基金的优惠 政策本意是鼓励我国基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基金市场的发展。利用证券投资基金“快进快出”的交易方式,不单单给资本市场带来不确定的因素,违背其功能定位,也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
此外,根据目前税务机关反避税的一般性条款,即通常所说的“合理商业目的原则”,企业如果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为目的而购买投资证券基金,“快进快出”没有合理商业目的,那么将面临税务机关的严格监管核查,因此不鼓励相关企业采取此投资方式避税。
防止“快进快出”购买基金避税的建议
据相关专家介绍,考虑到目前绝大多数基金分红率较低、抵税效率不明显,且市面上很多证券投资基金挂钩股票二级市场,风险较大,对操作人员要求 很高,因此不建议企业通过购买相关基金公司推送的此类避税分红基金产品。
为了引导纳税人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潜在税收风险,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限定证券投资基金最短持有期限。对于证券投 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超过最短持有期限,则分配取得的收入适用暂不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若持有期低于半年,则分配取得的收入需要冲减该笔基 金卖出或赎回造成的损失的余额,方能进行暂不征收所得税处理。规定最短 持有期能够带来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能够避免基金公司在分红公告日之前 短时间内通知相关企业进行申购赎回达到避税操作,避免造成国家税款流 失。另一方面,能够保留既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鼓励真正有需求的企业 进行证券投资基金,合理优化金融市场运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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