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水救5人遇难,民间已自发地将其评价为英雄,例如,“救人英雄一路走好”的挽联;当地官方可能还在考虑救人英雄的民事责任问题,例如,被救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等。《烈士褒扬条例》等行政法规早已实施,国家与社会绝对不应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国家与社会绝对不应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烈士褒扬条例》等行政法规在8月1日实施,不少人据此狭义理解烈士的评定条件,例如,公民救助1人落水死亡的,通常不能评定为烈士。《烈士褒扬条例》之所以选择8月1日施行:一方面,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因公牺牲就是烈士;另一方面,选择8月1日施行,旨在引导公民向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学习忘我牺牲的精神,从而鼓励人们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有助于培育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
2011年8月1日起,《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或者取代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一条明确将“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作为评定烈士的对象。《烈士褒扬条例》更是扩展了评定烈士对象,即,除了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外,由人民扩大到了公民意味着,任何公民实施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或者应当评定为烈士。
牺牲与死亡的区别在于,死亡,死得其所就是牺牲,即,死亡的原因对国家,或者社会有益,例如,公民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而牺牲。其中,抢救、保护财产可能有价值比较,抢救个人价值较小的财产而牺牲的被评定为烈士,可能不符合普通人的观念,例如,抢救落水动物不能评价为烈士。
生命价值不能比较,例如,富人与穷人、年轻人与老年人等自然人的生命价值平等,公民抢救他人生命可能均要评价为烈士;2015年一道法考真题让人疑惑的同时,也揭示了抢救家人的生命同样也可以评定为烈士。
“母亲与女友同时落水先救谁”,生命价值同样重要;仅能救一人的情形下,先救谁均不能被评价为犯罪。先救女友能评定为烈士,先救母亲同样也可以评价为烈士。《烈士褒扬条例》这样表述,为了抢救公民生命牺牲的;条例没有使用“他人”一词来限定公民的范围,意味着抢救母亲的生命也可以认定为烈士。
“母亲与女友同时落水先救谁”的其他含义
就《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烈士行业分布而言,本条第二款是常见的烈士分布行业,即,与国防相关的活动牺牲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其他行业公民牺牲的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评定,具体分述如下,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烈士时参考。
本条第(一)项的行业是指人民警察,以及与人民警察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例如,保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可以评定为烈士;第(三)项的行业是指外交外援助行业,其中,军人维和应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项的行业是指军工企业,或者与军工行业相关的企业。
烈士评定实践难以日常化,其主要原因是评定人员将第(二)项与第(五)项混同。第(二)项的行业是指没有列入上述三项的全部行业,例如,男子下水救人遇难等。本条例规定的公民还包括诸如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等人员,这类人员评定为烈士需要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否则,公众可能产生争议。
《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的遗属待遇专门规定,例如,国家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烈士遗属包括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成年遗属没有工作的,按前述规定安排,并尽快落实烈士褒扬金;烈士遗属是未成年人的,其待遇当然包括就学、入学、就业等各方面,且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英雄未牺牲的,享受怎样的待遇又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例如,南京“胖”保安见义勇为的行为。非职工实施了前述英雄行为,可以从社会救济中安排资金予以保障,其标准与工伤相同。
就烈士认定程序而言,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死者的遗属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人民政府审核部门仍在县级人民政府。
一次读懂烈士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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