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年,由意大利船級社(RINA)主持,在羅馬召開瞭第1屆國際船級社會議。參加會議的有美國船級社(ABS)、法國船級社(BV)、挪威船級社(DNV)、德意志勞埃德船級社(GL)、英國勞氏船級社(LR)、日本海事協會(NK)的代表。
會議期間與會代表一致同意船級社之間的合作應進一步發展,並在適當的時候再召開這種會議。但那時還沒有建立正式的組織。
1955年、1965年、1968年又開瞭3次會議。在1968年召開的奧斯陸會議上,七傢船級社(ABS、BV、DNV、GL、LR、NK、RINA)一致同意建立國際船級社協會。
1968年9月11日,上述七傢船級社在德意志勞埃德船級社總部所在地漢堡召開會議,決定成立國際船級社協會。
1969年10月29日,在倫敦召開的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1982年起改稱國際海事組織,簡稱IMO)第6屆大會上,IACS獲得咨詢地位,由於承認IACS與IMO相互關系的重要性以及IACS對IMO活動所做的貢獻,1976年IACS理事會決定指派一名常駐IMO的代表。
1、會員
IACS共有美國船舶檢驗局(ABS)、法國船級社(BV)、DNVGL船級社(於2013年合並)、韓國船級社(KR)、英國勞氏船級社(LR)、日本海事協會(NK)、意大利船級社(RINA)、中國船級社(CCS)、波蘭船級社(PRS)、印度船級社(IRS)、俄羅斯船級社(RS)、克羅地亞船舶登記局(CRS)共12個成員。
2、統一要求( UNIFIED REQUIREMENTS)
統一要求是與船級社的特定規范和實踐直接相關的決定。
經船級社主管機關的批準,在該船級社規范中應載入此統一要求(在經IACS理事會批準的一年之內)。UR的出現並不要求船級社頒佈相關的規范(如果該船級社並無相關類別船舶或海洋結構物的規范)。
統一要求是最低要求,每一船級社可以制訂更詳細的要求。
可以找到與新散貨船相稱的船級附加符號和相應的設計裝載條件。
統一要求涉及:
A Mooring and Anchoring系泊和錨泊;
D 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s移動式近海鉆井裝置;
E Electricity 電氣;
F Fire Protection防火;
G Gas Tankers氣體運輸船;
K Propellers推進器;
L Subdivision, Stability and Load Line分艙、穩性和載重線;
M Machinery Installations機械裝置;
N Navigation航行;
P Pipes and Pressure Vessels管路和受壓容器;
S Strength of Ships船舶強度;
W Materials and Welding材料和焊接;
Z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檢驗和證書。
3、統一解釋(UNIFIED INTERPRETATIONS)
統一解釋是針對在執行IMO公約或建議的要求中所產生問題而通過的決定。這些所通過的決定包括對公約條款或IMO決定的統一解釋,公約中的這些問題是要求主管機關滿意,或者是含糊的。
解釋在各相關主管機關征求意見,或發送IMO(如合適)。
解釋應被其船旗國主管機關尚未頒佈對相關條款解釋的船級社所采用。應明確執行日期。
4、共同規范
為滿足工業界對“堅固、耐用”船舶的需求。IACS已出版瞭兩套共同規范:《油船共同規范》和《散貨船共同規范》。此油船共同規范由LR、DNV和ABS三傢船級社聯合制定出草案,征求意見;此散貨船共同規范由IACS中除BV、CCS、 KR和NK參與制定,在廣泛征求意見後定稿實施。
IACS共同規范是為瞭滿足航運業對更高質量的需求,在國際航運界創造一個公平的市場,促進海上安全,防止環境污染,保護海洋環境而制定的IACS內部統一的油輪和散貨船建造標準,旨在造出更安全更牢固的新船。這是IACS有史以來第一次在全球范圍內統一船舶建造標準。共同規范的實施,將確保船級社在IACS框架下保持統一的聲音,結束自船級社誕生150年來各用各的規范的局面,使得船級社之間的競爭不再在重量和結構尺寸方面,船舶設計和建造方面也不會有太大的差別,服務將是最主要的競爭領域。
IACS還計劃制訂《集裝箱船共同規范》和《機電共同規范》,目前尚未付諸實施。
5、指南和建議(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IACS制訂瞭許多指南和建議,這些指南和建議都不是強制性的,但對船舶界相關領域的工作有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