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入门系列(四)报告表入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概览

本篇讲解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①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②环境保护目标 ③评价标准、总量控制指标

(分别填充了三种不同颜色的底纹)。

本节内容较为简单,各地要求也差不多,没有特别需要个人、专家、评估单位自由发挥的地方,可按标准模板进行编制。

一、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大气环境

指南的编制要求

常规污染物

常规污染物引用与建设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包括近3年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监测数据,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质量数据等。

特征污染物

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时,引用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无相关数据的选择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1个点位补充不少于3天的监测数据。

现状达标判定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环境功能区及适用的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地方环境质量管理要求评价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达标情况

一共讲了三句话。首先我们看第一句,讲的是常规污染物,引用周边的有效数据,没提补充监测的事情,所以针对常规污染物,无需补充监测,这是获得的第一个信息。第二个信息,可引用的数据源有哪些,这里列举了三个,①近三年的规划环评监测数据,②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③生态环境部门公开发布的质量数据(一般指年度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或质量报告)。看起来还挺好,有三个数据源可供引用,但仔细分析一下,却不是那么回事。首先规划环评从启动到最后批复,往往两三年已经过去,所以规划环评出来后,里面的监测数据大概率时效性已经失去,更别提大部分规划环评其实不监测常规污染物的。其次,可引用“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这个有点复杂,网上免费的或者收费的气象服务供应商挺多的,虽然可以用,但是如果专家或者审批人员质疑数据的有效性和合规性的话,我们很难去解释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引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是最优选择,既易得又有效。发布公报是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必做的工作之一。

那这里说的常规污染物是哪些呢?

指的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表1列出的基本项目,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等6类污染物。这6类污染物均无需进行补充监测(现状监测),直接引用有效数据即可。

第二句话,讲的是特征污染物,可以简单理解为除常规污染物以外的所有污染物。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时,要么引用有效数据,要么补充监测(至少3天、1个点)。

这里的限定词“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唯一指向的对象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大部分地方均未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的其他污染物都有哪些呢?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表2,只有总悬浮颗粒物(TSP)、氮氧化物、铅和苯并[a]芘等4个,所以需要引用或者补充监测的特征污染物一般只有这4个。

所以如果遇到不在GB3095的表2中的污染物,但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97)、《前苏联居住区标准》(CH245-71)等有推荐标准、质量标准的,比如VOCs、非甲烷总烃、乙酸、氨等的,是否需要补充监测呢,大家应该很坚决地说“NO”(如果当地明确要求要做,那就照做,因为文件规范在某些“现管”手里有时候就是手纸,所以低头吧、皇冠不会掉)。

另外还有人可能会疑惑GB3095的附录A表格内的镉、汞、砷、六价铬、氟化物等污染物是否需要补充现状监测呢?其实很明显也是不用的。附录A的目的很明确,他推荐了几类污染物的参考浓度限值,如果地方要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且将这几类污染物列为控制污染物的话,其质量标准限值可参考此表制定。根本不是什么质量标准值,这个和商品的推荐售价差不多,仅做个参考。

综上所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这部分其实很简单。引用公开的生态环境质量公报简述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即可,引用的方式既可以简单表格引用数据,也可以文字引用+表格。根据引用的数据判定项目所在区域是“达标区”或“不达标区”。

编制时可以参考如下模板。

2.地表水环境

指南的要求(无专项评价):

引用与建设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包括近3年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监测数据,所在流域控制单元内国家、地方控制断面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水环境质量数据或地表水达标情况的结论。

如果是污水直排入环境的话,需要进行地表水的专项评价,要按导则进行全面评价。不做专项评价就代表污水是间接排放的,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再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进入环境。

间接排放对环境的没有影响(影响也是污水处理厂造成的),所以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要求很低,引用现有有效数据即可。

引用公开的生态环境质量公报中“地表水环境”的内容,虽然会显得很粗线条、粗狂,但是基本上也是可以的,毕竟大家都不计较这个,这部分的原则是:有就OK。

所以这部分的编制模板,就是摘抄生态环境质量公报中关于“地表水环境”的内容叙述。

3.声环境

指南的要求:

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各点位应监测昼夜间噪声,监测时间不少于1天,项目夜间不生产则仅监测昼间噪声。

这里分两种情况。

一、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可引用生态环境质量公报中“声环境”的内容进行简单分析,同时明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也可以直接说“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无需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达标评价。”

二、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有声环境保护目标。

这种情况就需要进行补充监测,那么设置几个监测点呢?原则就是每个保护目标均应设点,所以监测点的个数设置依据是下一小节“环境保护目标”中调查出来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个数(表格中声环境保护目标的数量)。

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规范和方法依据是《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不是《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切记。

然后列表分析声环境质量现状是否满足规划。

4.生态环境

指南的要求:

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含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时,应进行生态现状调查。

三个条件,产业园区外、新增用地、用地范围内含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三者同时具备,进行生态现状调查。但是调查哪些内容,没有明确,应该是根据保护目标的特性,按照导则进行调查。

一般项目,基本不用调查,而且生态现状调查已经超出入门的内容了。

这里可以直接叙述项目情况,比如“项目位于产业园区内,无需进行生态现状调查”、“项目位于产业园区外,但利用现有厂房建设,不新增用地,无需进行生态现状调查”等。

5.电磁辐射

指南的要求:

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应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对项目电磁辐射现状开展监测与评价。

电磁辐射内容,一般情况也遇不到,即使遇到,估计要编制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门评价,所以这里也不进行介绍了。

6.地下水、土壤环境

指南的要求:

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

土壤和地下水一直是疑惑最多的内容。既然说“原则上不开展”那就不开展。

一般项目可以直接说“本项目不涉及”、“本项目在采取相应的防渗等措施后,无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可不开展地下水、土壤质量现状调查”等。

当然,涉及较多液态化学品使用、管道运输、污水处理设施的,可以采纳建议,布点监测,留作背景值(保护自己)。

二、环境保护目标

首先,调查范围如下:

大气环境:调查范围是厂界外500m

声环境:调查范围是厂界外50m

地下水:调查范围是厂界外500m

生态环境:针对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的,调查周边是否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其次,如果有环境保护目标的话,应列表给出保护目标的名称及与建设项目厂界位置关系、保护等级等,并附图,如下:

如果没有的话,可以说“本项目厂界外***米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

三、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总量控制指标

1.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废气

针对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气污染物,最好首先简述一下**废气**污染物应执行***标准。如果两股执行不同标准的废气,汇总后一起处理了,此处还需明确哪种排放标准的原则及限值。

当然,此处可按排放源、污染物分类列表给出排放速率、浓度限值及标准来源。如下:

每个项目情况不一样,尤其排放标准统一的项目,可直接按污染物(排气筒排放限制、无组织限值)类别列表给出排放标准(即不要排放源一列)。

废水:

废水比较简单,无论多少种废水,最终都是经过一个总排口排放,所以只需要明确总排口的排放标准和限值要求即可,如果有一类污染物,明确浓度限值为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口处。可参考下图:

噪声和固废

噪声很简单,明确执行几类排放标准,列出标准限值。

固废只需要列出固废相关的文件即可,包括但不限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本地规范、规划文件等。

2.总量控制指标

这一小节也是相对模块化的内容,没有多少自由发挥的空间,可按两步走或三步走的格式进行编制。

第一步:列明国家或本地总量控制相关文件,最好摘录相关要求。

第二步:给出本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计算过程。

第三步:列表汇总本项目总量指标(排放量)、替代削减量及总量指标来源。

关于第二步,看当地要求吧,因为正文的“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章节,有很详细的污染源强及排放量核算内容和“三本账”表格,所以如果当地没有特别要求,可以略过第二步,直接列表汇总本项目的总量指标也是没问题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新建项目污染物的排放量即为总量控制指标,改扩建、技改项目污染物的新增排放量为总量控制指标(新增排放量≠本项目排放量,因为可能存在“以新带老”。)

总量指标汇总表可参考下图格式: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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