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卿,也叫荀子。
在古代,能在名字后面加个子字的,都是了不起的人物。譬如老子、庄子、孔子、孟子、墨子、申子、韩非子等等,后世尊称为诸子百家。荀子就是诸子百家里面的诸子之一。他是鼎鼎大名的稷下学宫祭酒,儒家的代表人物。就是他提出了著名的人性本恶论。
荀子作为儒家的代表人物,本身就极具争议。首先是他提出了人性本恶论。而这个论调和另外一位儒家大佬孟子的人性本善论是有着根本性冲突的。更为重要的是,身为儒家代表的荀子,却教出了两个名声煊赫的法家学生。
荀子教出了两个名声煊赫的法家学生。其中一个就是建议焚书的秦国左丞相李斯,另外一个就是法家巨擘韩非子。韩非子是法家学问的集大成者,也是法家学说的标杆人物。地位相当于孔丘对于儒家,李耳对于道家。虽然都是诸子之一,但是他明显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他的名声比自己的老师荀子还要显赫。
韩非子有口吃的毛病,也就是有点结巴,他更擅长于著书立说。李斯能言善辩,会察言观色,他更擅长于实际运用。两个人各有所长,可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对儒家抱有厌恶的态度。
李斯厌恶儒家,认为他们以古非今,恶意诽谤,于是一手促成了焚书。韩非子厌恶儒家,为此写下了名篇五蠹,直接将儒家视为乱国的五大蠹虫之一。并且留下了一句名言: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以此鞭挞了儒家两千多年的时间,直到现在依旧被人们提起引用,其威力可见一斑。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儒家先生为什么会教出两个厌恶儒家的法家弟子呢?此事的根源,还得从荀子的人性本恶论说起。
人性本善,以礼矩之。这是儒家。
人性本恶,以法禁之。这是法家。
荀子提出人性本恶,人性的恶是需要用严刑峻法来进行禁止和惩处的。
韩非和李斯学自荀子,自然也认同了人性本恶论。因此他们选择的就不是以礼矩之,而是选择了以法禁之。他们不是离经叛道,也不是欺师灭祖,而是他们深受人性本恶论的熏陶,自然而然就选择了法家这条道路。
这就是荀子两个学生都是法家代表人物的真正原因。
其实人性本善是对的,人性本恶也是对的。以礼矩之是对的,以法禁之也是对的。礼代表着人心中的规矩,比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等。它的作用就是在事情发生之前进行导引。使人们在规矩之内行事,从而达到导人向善的目的。
法代表着人身外的规矩。先秦五刑:墨(刺字)、劓(割鼻)、刖(砍脚)、宫(割鸡鸡)、大辟(处死)等等。一听就令人头皮发麻,心惊胆战。它的作用就是在事情发生之后进行惩处,反过来震慑人心,使人们心生畏惧,不敢逾越规矩。威胁人们只能在规矩之内行事,从而达到禁人为恶的目的。
孟子和荀子同属儒家门下,却提出了两个完全对立的学术观点。很多人以此认为荀子不属于儒家一脉,而是应该属于法家一脉,其实这是不对的。从不教而诛,刑繁而邪不胜这句话,就可以看出荀子的立场了。
事实上,无论是孟子的性善论,还是荀子的性恶论,都是在提供解决问题的方向。他们的初衷与目的始终是保持一致的,那就是尽量让人间变得更加的有秩序,变得更加的美好,简单来说的话就是殊途同归。
司马迁在自序里说: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礼义廉耻作用在事情发生之前。刑法律令作用在在事情发生之后。这话未必尽然,可未必不然。礼代表着内部力量,法代表着外部力量,由内而外,由外而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一起约束人性,维系我们这个脆弱的人间秩序。这两者从来都是缺一不可的。
上面的论述有点夸夸其谈了,还是说点贴切实际的东西吧!
甲富可敌国,乙穷困潦倒,有一天他们在荒无人烟的野外相遇了。乙在自身私欲的驱使下,企图去抢劫甲。那么如何才能制止乙去抢劫甲呢?答案是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儒家倡导的“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等等,这些都是“礼”。乙认同了这些“礼”,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受到“礼”的约束,就会遵循着“礼”的轨迹,自然就会选择在规矩之内行事,不去做出抢劫甲的行为。
孔丘为什么会被称为万世师表?因为他有教化之功。儒家那一套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固然有很多的糟粕在里面,可他同样是在设立人心内的规矩。
乙受到自己内心规矩的约束,自动熄灭了抢劫的念头,自动放弃了犯罪的行为。这就是“礼”的作用。在事情发生之前,在乙出现犯罪念头的时候,它就会跳出来进行干涉和阻遏。从而达到导人向善,消弭罪恶的目的。这就是“礼”的作用。
“礼”代表着道德的约束,“礼”代表着无形中的规矩。
孔丘七十从心所欲不逾矩。那是指他到了七十岁之后,心里才不会产生那种逾越规矩的念头。什么叫做逾越规矩的念头?比如在荒郊野外看到一个绝色美女孤身独行,任何一个男人都会有旖旎的遐想,至于怎么去做是另外一回事。而孔丘到了七十岁之后,无论思想怎么千回百转,他都不会兴起侵犯美女的念头。这才是真正有血有肉的儒家圣人呀!
第二个方面就是法家倡导的“法”。违法犯罪,就要接受法律的惩处。抢劫判多少年,刑法上面是有写的。这就是“法”,一目了然,显而易见。
乙在动手抢劫前,就要好好掂量一下是否能够承担得起坐牢,甚至是杀头的后果。如果承担不起,或者觉得得不偿失之后,那么他就会自动地放弃抢劫的行为。这就是“法”的作用,在事情发生之前就强势介入人心,并且进行警告、威胁、恐吓、震慑,禁人为恶,以此达到消弭罪恶的目的。
假如乙一浑到底,不管不顾地抢劫了甲。那么“法”就会进入下一阶段——执行!法律进入执行阶段,意味着乙的违法犯罪已经构成了事实。那么法律就能够光明正大,堂而皇之地剥夺乙的身体自由。甚至是直接褫夺乙的生存权利。这是施加在肉体层面的,用法律的形式,强制性地剔除和惩处害群之马。令旁观的马群战战兢兢,引以为戒,不敢效仿。也就是传说中的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儒家和法家各有特点。儒家更侧重于精神层面,法家则是兼顾精神层面和肉体层面。那么是不是可以说法家更好呢?其实不然。法不责众,民免无耻,这八个字也许能够说明了法家的某些缺失了。
还是道德经说得好。治大国若烹小鲜,煎鱼从来都是不能只煎一面的,只煎一面的话是会焦了的。治国同样也是不能只用一家的,只用一家也是容易焦了的。这也是后来中国会出现阳儒阴法局面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