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原工商总局于2016年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自2023年5月1日《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类别,不仅调整、衔接互联网广告中的诸多法律概念,使之与《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等上位法保持统一,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也对参与互联网广告的主体提出了新要求。
基于此,本律师整理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的18个法律问题解答,因篇幅过长,分两次发布:
1、《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主体?
答:(1)广告主: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者,是在网上销售或宣传自己产品和服务的商家,是联盟营销广告的提供者。任何推广、销售其产品或服务的商家都可以作为广告主。
(2)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主要分为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主要类型有:广告公司、兼营广告的单位(如利用电视、 广播、报纸、期刊、场馆等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期刊社、体育场、文化馆等)、个体广告经营户。
(3)广告发布者:从广义上来说,所谓广告发布者就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具有广告发布职能的法人、其他经营者。既包括专门的大众传播机构,也包括具有自营媒介的一般广告经营者;狭义的广告发布者的概念,仅仅包括报社、电视台、电台和杂志社这四种新闻媒介机构,而不包括专门提供其他媒介类型的广告发布业务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自行发布广告作品的广告主,和在自营媒介上发布广告作品的广告经营者。我国《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即我国的广告工作者一般是从狭义角度来理解广告发布者的概念的。
(4)广告代言人:在广告的传播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讯息来源角色,并且根据其所具有之说服力对消费者产生影响。分为名人、明星、专家、典型消费者三类。
2、哪些商品和服务的广告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涉及、制作、代理和发布的?
答:(1)烟草(含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绝对禁止)
(2)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则禁止)
3、如果违法发布禁止发布的广告,如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的广告,或者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了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有上述违法行为,依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4、哪些商品和服务的广告是需要审查以后才可以发布的?
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药用途配方食品等。——《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5、在网络平台发布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内容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如小红书、抖音等)
答:可以发布,但有限制:不得以该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药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也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否则将被视为是该类别的广告,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后才可以发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6、在互联网平台发布什么内容需要加“广告”标识?谁负有标注义务?
答:只要发布的是广告,就需要加“广告”标识,尤其是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不仅要标明,还需要“显著”标明。广告发布者负有该标明义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第二款
7、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发布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评测等内容,是否也要标明“广告”标识?
答:并非所有的都需要,只有以上面形式推销商品和服务,并且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才需要依法标明“广告”标识,标注义务人同样是广告发布者。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的广告即使显著标明“广告”标识,也是不行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8、若违法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没有显著标明“广告”)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9、设置弹出广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并且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2)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3)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4)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5)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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