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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馬斯在信仰與理性的關系方面以及法律方面有一些獨特的觀點。
1.共相問題
共相問題的本質是信仰與知識之間的關系。共相表示普遍的概念,殊相表示特殊的對象。
實在論者:主張共相實際存在。
唯名論者:主張共相並不實際存在而隻是一個名稱。
柏拉圖式的實在論:共相先於對象而存在,即使人認知不到共相或對象並不存在,共相也依舊存在,也就是說兩者是相分離的。上帝從他的思想(共相)中創造出人類。
亞裡士多德式的實在論:共相存在於對象之中,共相的存在依賴於對象的存在,但人類是否認知到共相並不影響它的存在。
唯名論:共相存在於對象之後。我們賦予特殊對象一個共同名稱。概念存在於人的意識當中,但並不獨立於個人意識的存在。
阿奎納對以上觀點進行調和性的綜合,認為從上帝視角來看,共相先於對象而存在,因為上帝從共相中創造人類;從實際存在的對象來看,共相存在於對象中;從人類認識的角度來看,共相存在於對象之後。
托馬斯在共相問題上采取亞裡士多德式的實在論的立場,也就是認為共相存在於對象之中,我們可以通過理性認識來抽象出對象之中的普遍原則。
這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憑借自己的理性認識到宇宙的原則,包括上帝存在的證明。理性和信仰是重合的。
2.政治
社會(理性)和基督教(信仰)
和亞裡士多德一樣,托馬斯認為人是社會性的造物,也就是政治動物,同時認可人所要實現自己的潛能就必須是要在社會生活之中。
因此,政治是讓人類潛能得以實現的活動,所以政治科學在很大程度上獨立於信仰而存在。我們可以說,政治傢的任務就是讓人們在沒有啟示的情況下過幸福的有德行的生活;而教士們的任務就是在這個基礎之上為人們尋求“拯救”。精神使命和世俗使命在一定程度上融為一體瞭。
亞裡士多德認為的人類自我實現的最後階段是城邦,德性通過參與排他的地方的社會中實現的;托馬斯則認為是法治的基督教社會,德性通過在一個穩定而無所不包的社會等級制度中實現。
3.永恒法與自然法
托馬斯區分瞭永恒法和自然法,前者就是上帝的旨意,雖然萬物都服從於它,然而由於世界存在有秩序等級,因此有理性的受造物能夠更明確地參與到永恒理性當中,而理性的受造物通過反思就能認識到自然法。因此不管是不是基督徒,隻要具有理性,就都可以獨立於啟示來認識到善與惡。
意志主義的神學傢認為善惡都取決於上帝的意志,上帝可以頒佈不同標準的善與惡,隻要他意志這樣的話。因此基督徒通過啟示來認識到神法是唯一的路徑,認識到善僅僅關乎於啟示。
而托馬斯作為理性主義哲學傢則認為,上帝是理性的,上帝之所以意欲善並不是善之為善僅因為上帝意欲如此,而是因為他所意欲的東西是善的。(他把善看作瞭一個獨立於上帝的存在?那麼上帝的第一性還能得到確保嗎?)
4.人法
人法就是在社會中生效的法律。托馬斯區分瞭實踐理性和理論理性,兩者都建立在矛盾律上,前者關乎人類行為的規范,後者則符合自然中的事物以獲得知識。
托馬斯認為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倫理和政治問題上的標準不應該采取嚴格的態度。理性在普遍法則和人類行為之間起溝通作用。
托馬斯是溫和的教權支持者,認為教皇擁有驅逐暴君出教會的權力。與此同時,阿奎那接受傑拉西烏斯的兩種權力論,而且認為教會的道德優勢不應該發展為法律優勢。而且,作為一個亞裡士多德主義者,他還認為社會是自然地給定的;在國傢事務方面不需要教會領導。
1.存在與存在者
存在:存在本身是一個無物,不和其他的存在者所並列,而是使得存在之物是為存在之物的東西,也就是說它比任何存在者都要根本。
我們可以通過思想而在特殊的存在現象中並通過這種現象來領悟存在,但是不可能領悟在存在之上的上帝或存在的意義。因此,存在就標志著人類認識的限度,一切都被存在所決定,人類隻能認識存在的事物、人類認識的事物一定存在。
存在者:由於前面我們說瞭我們不可能領悟到存在的意義,也就是說不能領悟存在代表著什麼,因此我們盡管可以解釋和界定物體的“所是”(本質)但除瞭依靠直覺之外無法獲得關於物體的“存在”的知識。
2.范疇
范疇:范疇就是我們在前一部分中所說的對於物體之所是的界定中普遍適用的那一些。
3.現實與可能
變化:“在每個造物中,都存在著顯然是實在的東西(現實的)和潛在著的東西(可現實化的)之間的動態互動。當潛在的可能性被現實化的時候,變化就發生瞭。在有生命之物中,比如在植物、動物和人類中,變化的要求可能是由內部推動的,而在無機物中,像石頭、泥土和水,變化則是由外部條件引起的。”
宇宙層級排列:“從上帝作為actus purus(純現實)開始,所有的潛能都至上而下地現實化,一直到materia prima(原始質料),它代表瞭沒有現實化的純潛能的概念。”
4.形式和質料
前面提到上帝是純現實以及變化的本質是潛能轉變現實的過程,那麼兩者相結合就能得出上帝永恒如一、不會變化的概念,因為上帝的潛能已全部實現。
5.靈魂和肉體
前面說到“在有生命之物中,比如在植物、動物和人類中,變化的要求可能是由內部推動的”,因此人類的個體活動是最自由的,能自由獨立地確立並追尋自己的目標。
對阿奎那來說,人類是最高的物質存在。一個人同時兼具靈魂和肉體。並不分高下。
同時,托馬斯還認為靈魂不僅不可分同時也不死。它區別於肉體具有相對獨立的存在。
人類靈魂的兩個功能是認知和意志。後者是追隨前者的產生活動的力量。也就是說,認知確立自我的目標,意志追尋自我的目標。也就是說,托馬斯是一個理性主義者。
阿奎納的認識論秉承知識實在論的立場,假定瞭我們可以獲得確切的知識。在如何獲取知識這一方面,不同於認為外部世界來源於認知主體的康德主義者和認為外部世界不過是虛幻的影子的柏拉圖主義者,托馬斯認為知識來源於感官經驗以及認知主體對其進行的反思,也就是說知識開始於感官經驗,如果事物不存在於感官經驗中,也就不會存在於理智之中。
1.知識形成的過程:獲得(對於殊相的)感覺經驗——獲得對可感現象的直接印象——借助理智抽象出共相並表達概念。可以看出,托馬斯主義在人類知識形成的立場上采取的是一種唯名論的態度。然而阿奎那本人實際上是溫和的實在論者,他認為知識形成的先後並不代表地位的高低,人類抽象出的共相並不一定不是客觀存在的。感官能力和思維能力都是上帝所給予的能力,上帝同時作為殊相和共相而存在。
阿奎納也通過這一點來說明上帝在一定意義上確保瞭我們的認識和外部世界之間的符合,換而言之,上帝被阿奎納像笛卡爾一樣理解為一個絕對誠實善良而不會欺騙人類的角色(前面阿奎納也強調過上帝之所以為善是因為上帝必然地意欲善,而非因為上帝意欲的就是善)。
2.科學觀:我們通過思維能力將殊相分為形式和質料,由於不同質料各占據一個無法被取代的空間,因此才產生瞭個別事物,而我們通過物體的形式也就是共相來辨認出同種物體。
自然哲學:抽象出個體化的質料來確認研究對象(比如說我要觀察一匹馬,而我之所以讓它成為一匹馬而不是一匹特定的馬就是因為我抽象出瞭它的個體化屬性),研究屬性
數學:不在乎個體化的質料也不在乎物質是否可感知,抽象出純粹的量的集合和關系
形而上學:不關註量而隻研究存在和范疇
(依次抽象掉個體化的方面、可感知的方面、量的屬性。)
奧古斯丁認為肉體為惡、靈魂為善、塵世之城對應的便是惡,而托馬斯則認為肉體與塵世生活都是中性的、基本積極的,我們可以在沒有啟示的情況下過幸福的有德行的生活。但同時他也認為,我們的最高目標並不隻是過這樣的生活而是獲得拯救,而拯救則需要信仰與啟示。就像之前所說的,政治傢的任務就是讓人們在沒有啟示的情況下有德行地生活;而教士們的任務是在此基礎上為人們尋求拯救。基督教的終極目標超越瞭亞裡士多德主義。
托馬斯的道德觀大致提出瞭這些:
1.人類具有他們可以用各種方式來實現(現實化)的能力(潛能)。
2.人既是理性的存在,也是靈性的存在。
3.人是一種世俗的造物,不同的人有各種不同能力。
4.極端的東西不是自然的東西,不是建立在善的基礎之上的。(在自然界和社會中都和諧一致地實現每一事物處於其自然位置的自然屬性,才是正當的。)
5.阿奎那承認有普遍的道德規范或法則。存在著不變的有普遍約束力的道德原則。人們可能對這些法則和原則作不同理解,但這並不證明它們是相對的,而隻表明我們領悟它們的能力是可錯的。(亞裡士多德式的實在論立場,認為人類是否認知到共相並不影響它的存在。)
1.安瑟倫對上帝存在的本體論論證
大前提:上帝是一個被設想為無與倫比的存在
小前提:被設想為完滿的東西不僅存在於思想中,而且實際上也必然存在,因為沒有存在的完滿之物不如具有存在的完滿之物完滿
結論:上帝實際上存在
2.阿奎納對上帝存在的宇宙論論證
一個變化不能同時是自己的原因而必須由其他現象引起,但我們無法一直往上回溯,因此必定存在著最初的起源也就是第一因,所以主張上帝存在是合理的。
對於這個論證的三種反駁是:變化未必不能是自己的原因/我們未必不能一直往上回溯,宇宙可以是無限的/即使這個第一因存在,也未必就是基督教裡位格化的上帝。
3.阿奎納對上帝存在的因果性論證
與宇宙論論證相似,從因果關系的層面上來論證。
4.阿奎納的基於必然性的上帝存在之論證
不可能每件東西都是偶然的,因此必定存在某些東西是必然的,所以主張上帝存在是合理的。
5.阿奎那的基於最高程度之完滿和最高程度之存在的觀念的對上帝存在的論證
這個論證建立在我們前面提到的宇宙層級排列之上。由於我們可以認識到存在的事物的完滿程度的高低之分,因此可以想象存在有一個完滿的等級順序,它指向絕對存在的東西,所以主張上帝存在是合理的。
6.阿奎那對上帝存在的目的論論證
宇宙在我們看來是擁有其秩序的,設計並實現它的也必然是一個存在著的理性精神,所以主張上帝存在是合理的。
首先,一些惡僅僅是表面的惡,僅從我們有限的立場來看,它才是惡。其次,雖然有一些惡是實在的,但是這是上帝在懲罰我們時導致的惡,它由人類的罪過引起。而人的罪過來自人對自由意志的實際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