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报告实务指南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格式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六章 审计报告的复核、报送和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附录1: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函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参照本指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后,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其他相关标准,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中期审计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一)审计周期过长;
(二)审计项目内容复杂;
(三)突发事件导致对审计的特殊要求;
(四)组织适当管理层需要掌握审计项目进展信息;
(五)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形。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项目终结后的审计报告,但可以作为其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审计报告的要素或内容。
第六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事项,不歪曲事实真相,不遗漏、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偏不倚地评价被审计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要素齐全,行文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所有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脉络贯通,主次分明、重点突出,用词准确、简洁明了、易于理解。也可以适当运用图表描述事实、归类问题、分析原因,更直观地传递审计信息。
(四)根据所确定的审计重要性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和重大风险作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或者针对审计发现问题之(更多内容可关注公众号CIA内审师小站)外的其他情形提出完善提高的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审计报告的复核层级、复核重点、复核要求和复核责任,并与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 审计报告经审核无误后,应当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报送组织适当管理层,必要时可以抄送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
根据第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条汇总如下: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格式第二十四条条如下: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审计报告:
(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四)复核、修订审计报告并定稿。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进行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时,需要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审计结论的适当性;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审计意见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七)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并评估审计风险,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作出审计结论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围绕审计目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程序及其他标准,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并与审计发现问题有密切的相关性。
(二)审计评价应当坚持全面性和重要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三)只对已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未经审计的事项、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从性质和金额两个方面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合理归类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时,需要关注下列因素: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
(二)审计的职权范围(在组织授权处理范围内的,内部审计机构直接提出审计处理意见;超出组织授权范围的,可以建议组织适当管理层或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三)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四)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五)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缺陷和漏洞,以及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的事项等,分别提出纠正和改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就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审计组应当根据沟通内容的要求,选择会议形式或面谈形式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应当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审计组其他成员起草。如其他人员起草时,应当由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复核。审计报告(更多内容可关注公众号CIA内审师小站)初稿应当在审计组内部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适当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也可以经内部审计机构授权,以审计组的名义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可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章 审计报告的复核、报送和归档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加强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三)审计结论、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准确,所依据的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和充分;
(四)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六)被审计单位反馈的合理意见是否被采纳;
(七)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核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组报送的材料复核后,可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复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邀请的专家可以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以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复核和修改后,由总审计师或内部审(更多内容可关注公众号CIA内审师小站)计机构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审定、签发。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的报送一般限于组织内部,通常根据组织要求、审计类型和形式确定报送对象。需要将审计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发送给组织外部单位或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四十条 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在组织内部适当范围公开。
第四十一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以及组织的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将审计报告及其他业务文档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主要规范通用审计报告,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释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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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关于举办“财会监督视角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提升”研修班
一、培训安排
第二期:2023年5月16日-18日(15日报到) 长沙
第三期:2023年7月12日-14日(11日报到) 苏州
二、培训对象
1.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领导;
2.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内部审计、资产管理部门、政府采购部
3.高校、医疗卫生、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
4.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三、课程内容
模块一、财会监督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重点要求
模块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化建设
模块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
模块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优化
模块五、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评价报告撰写
模块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
四、拟邀专家 本课程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精心组织的专门师资团队授课,授课老
师皆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及丰富实践经验,具体师资以实际课表为准。
五、收费标准 1、培训费:3600元/人;
六、结业证书 培训班结束后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颁发结业证书(标注学时)。
七、报名咨询 请参加人员按要求填写《报名回执表》(附后),
欢迎添加 微-信索取正式文件通知 联系人:刘老师 微-信183-012-8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