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
1.通俗地讲,法律渊源就是指作出法律决定时法律规范的来源。
2.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主要为制定法。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8)其他的法的正式渊源(军事法规、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授权法规)
4.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非正式渊源没有明确的界限和范围,凡是对法律人作出法律决定有参考价值的均可以构成法的非正式渊源。
5.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一原则仅适用于裁判民事案件,不适用于裁判刑事案件。如果用习惯等非正式渊源来裁判刑事案件,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6.批准才能生效的文件:省常批准市州县,全常只批区条例。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可以被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答题时区别的关健在于看其名称,如果包含地方名称的,为地方性法规,如《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
立法
1.可以向全国人大的提案的主体可以概括为:两团、两委、两央、两高。其中“两团”为主席团和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两央”为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两央、两高、专门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3.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审议。但是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4. 我国法律的公布问题总结如下: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形式公布;法律(狭义):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公布。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谁制定谁公布,但是需要批准才能生效的文件由其制定机关对应的常委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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