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缘巧合,我有了一个机会参与一项关于性虐的研究。最近因为这方面的工作和学习任务,我看了非常多的文献,也和许多有关人士进行了交谈。
时代在变,文化在变,人,也在变。从性虐活动中,我们可以看到时代的影子、文化的影子,也能看到它最重要的主体——人。因着这段时间的学习,我对性虐的看法也在不断变化。为了记录自己的学习,也为了和各位用户分享,我决定写一篇科普类的文章。
性虐到底是什么?有的学者说它是一种另类的性活动,有的学者说它是一种亚文化。有的学者说它只是一种单纯的性兴趣,有的学者说它是不正常的甚至是犯罪性的。我们先来看看中国和美国的精神疾病诊断标准是怎么说的吧。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表述如下:
性施虐与性受虐症是以向性爱对象施加虐待或接受对方虐待,作为性兴奋的主要手段。其手段为捆绑、引起疼痛和侮辱等,甚至可造成伤残或死亡。提供这种行为者为性施虐症。以接受虐待行为来达到性兴奋者为性受虐症。
诊断标准:
(1)一种性活动偏爱,可为接受者(受虐狂),或提供者(施虐狂),或两者都有,并至少有下列1项:①疼痛;②污辱;③捆绑;
(2)施虐-受虐行为是极为重要的刺激来源或为满足性欲所必需;
(3)至少已持续6个月。
《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V,DSM-5)的表述如下:
性受虐障碍的诊断标准包括:
(1)至少六个月,通过被羞辱、被殴打、被捆绑或其他受苦的方式从而激起个体反复的强烈的性唤起,表现为性幻想、性冲动或性行为。
(2)这种性幻想、性冲动或性行为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性施虐障碍的诊断标准包括:
(1)至少六个月,通过使另一个人遭受心理或躯体的痛苦从而激起个体反复的强烈的性唤起,表现为性幻想、性冲动或性行为。
(2)个体将其性冲动实施在未征得同意的人身上,或其性冲动或性幻想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相比于2000年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2013年的《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可能会更有参考价值一些。二者的最大不同在于“知情同意”原则和临床意义的损害——第一,DSM-5的诊断标准让我们了解到,如果性施虐者与性受虐者的性虐行为是双方知情同意的,那么就不能轻易将性施虐者诊断为性施虐障碍。第二,DSM-5的诊断标准让我们了解到,如果性虐行为(或者冲动)没有引起临床意义的损害,也不能轻易地将性施虐者和性受虐者诊断为性施虐障碍或性受虐障碍。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性虐偏好没有使他的正常生活和心理状态受到太大影响,那么就不能粗暴地将这个人看作是“性变态”;而如果一个人的性虐偏好导致ta很自卑、很焦虑、身体不舒服、不敢见人,想谈恋爱结婚却做不到,甚至上不了学、上不了班,不能跟人说话了,等等,就应当引起注意了。
那么,性虐偏好到底会不会导致人们心理健康受到影响呢?国外的一些研究表明,符合“知情同意”原则的性虐偏好与心理问题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也就是说,有性虐偏好的人,并非就比普通人更容易有心理问题。相反,一些研究发现男性性虐偏好者有着比普通男性群更好的心理健康水平,如更高主观幸福感、更低的性压力等。而女性性虐偏好者的心理健康水平则与普通女性无异,也就是说,既不比普通人有更高的心理健康水平,也不比普通人有更低的心理健康水平。当然,这些研究来自于国外(澳大利亚、葡萄牙、荷兰),是否可以反映我们的情况暂时未有定论。笔者认为,人家怎么样没那么重要,自己觉得怎么样是更重要的。因此,当你内心有任何疑惑的时候,笔者非常建议你寻找信任的心理咨询师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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