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些年來,走私犯罪案件在數量上呈逐年上升趨勢,相關走私犯罪的新聞報道,涉案金額動輒上億,涉案人數眾多且犯罪手段越來越隱蔽和多樣。今年以來,全國各地相繼開展“國門利劍2022”聯合行動,對走私犯罪行為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
本期推文,為大傢整理瞭走私犯罪中重點罪名的裁判規則。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裁判規則
1、裁判規則:公司的法人代表為給單位牟取暴利,利用單位的便利條件,勾結海關工作人員,非法走私成品油,偷逃稅額巨大的,其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罪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案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2000年第3號(總第56號)
理由:
中燃湛江公司原總經理陳觀壽等人為給單位牟取暴利,利用其單位可銷售保稅油的便利條件,勾結海關有關工作人員,假以供船的名義,憑偽造的保稅油供油憑證提取保稅油,把本應給國際航線的船舶免稅供應的保稅油非法在國內銷售,從1997年1月至1998年9月搞假核銷保稅油共312船次,11.9萬噸,總價額人民幣14450萬元,偷逃稅款人民幣4905.49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多萬元。該公司的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陳觀壽身為該公司的法人代表,對該公司走私成品油及偷逃稅額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也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2、裁判規則:行為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夥同他人以“少報多進”的方法走私小麥和油菜籽的,其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罪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第8期(總第202期)
理由:
被告人林柏青與樊連勝在湛江市廣州灣賓館談生意時,樊對林說,有2.6萬噸的小麥和3萬噸的油菜籽從加拿大進口,兩批貨物如按正常手續報關,沒有錢賺,希望林柏青能幫忙疏通海關,以“少報多進”的方式交關稅才能賺到錢,林柏青表示同意。4月初,林柏青與樊連勝商定,兩批走私貨物辦成,樊連勝給林柏青等人100萬元人民幣,給海關的有關人員200萬元人民幣。被告人林柏青通過楊衢青去打通海關關長曹秀康的關系。楊衢青按林柏青許諾的條件向曹秀康提出,進口小麥2.6萬噸隻報6千噸,少報2萬噸進關;進口油菜籽3萬噸隻報3千噸,少報2.7萬噸進關,事後兩批貨物給曹秀康200萬元人民幣。
罪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案號:(2008)錫刑二初字第4號
理由:
被告單位上海駿英公司成某於1998年7月,註冊資本300萬元人民幣,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許迺建,2006年3月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劉勇達,實際負責人為被告人許迺建。 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間,被告單位上海駿英公司為謀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許迺建實際負責實施下,在與日本PROGRESS公司、日本宮田鋼商店、日本OKUSHOJI公司、日本峰一株式會社4傢供貨商進行一般貿易方式進口貨物過程某,向海關隱瞞進口貨物的真實成交價格,采用虛假外貿合同、發票等單證低價報關的手法,先後走私進口廢鋼及二級品鋼材29票,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進口應繳稅款。期間,向海關申報部分的貨款由外貿代理公司對外正常付匯,低報部分的差價款由被告單位上海駿英公司以現金方式向國外供貨商支付。 經江陰海關核定,被告單位上海駿英公司在被告人許迺建實際負責實施下,走私進口貨物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4633041.31元。
罪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案號:(2016)滬03刑初102號
理由:
2010年11月至2016年3月間,被告單位鷺島酒莊為在中國境內配送該公司生產、銷售的葡萄酒、藍某等貨物,在上海設立不具有法人資質的配送中心,集中倉儲、配送中國遊客在加拿大鷺島酒莊購買後由該公司負責運輸入境的相關貨物,並將其中部分貨物在中國境內銷售。
作為鷺島酒莊董事長的被告人張忠楠為降低公司經營成本,決定並指使被告人呂蘭芬等人偽造貨物交易發票等單證,先後通過上海匯策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忠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偽報一般貿易、偽造實際成交價格等方式將上述貨物申報進口至中國境內。呂蘭芬明知鷺島酒莊在中國境內以偽報方式進口貨物,仍負責聯絡上海配送中心及相關代理公司,制作、傳遞部分虛假單證。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間,作為鷺島酒莊上海配送中心負責人的被告人卞士樺明知上述貨物系偽報進口,仍聯系他人辦理具體申報進口報關事宜,負責上述貨物在上海的接收、倉儲、配送和部分零售等業務。
罪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案號:(2014)津高刑二終字第0026號
理由:
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間,被告單位佳鑫公司及被告人劉光明、魏萍、柯秀麗逃避海關監管,包稅代理進口冷凍產品,代理天怡公司等客戶進口冷凍豬、牛、羊、雞等副產品,偷逃應繳稅款共計人民幣374663116.4元。
被告單位天怡公司主要業務為代理國內客戶從美國、巴西、阿根廷、智利、丹麥、俄羅斯等國傢進口冷凍雞副產品,被告人王基文負責天怡公司的全部業務。2010年4月至9月間,被告單位天怡公司及被告人王基文以偽報品名的方式委托佳鑫公司進口原產自美國的冷凍雞副產品,偷逃應繳稅款共計人民幣44736973.73元。
弘輝凍肉店為香港弘輝食品有限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的辦事處,並出資成立被告單位上海泰睿公司、上海泰佳公司,連建光、蘇賢藝為弘輝凍肉店總經理、副總經理,全面負責弘輝凍肉店、上海泰佳公司、上海泰睿公司的冷凍產品進口銷售業務。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間,被告單位上海泰佳公司、上海泰睿公司、弘輝食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連建光、蘇賢藝以低報價格的方式進口冷凍豬副產品等,偷逃應繳稅款共計人民幣633210.22元。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間,上海泰佳公司、上海泰睿公司及被告人連建光、蘇賢藝以低報價格的方式進口冷凍豬副產品等,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1244311.31元。
(二)走私彈藥罪裁判規則
1、裁判規則:行為人以網絡郵購形式自境外購買大量制式氣槍鉛彈,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彈藥罪。
罪名:走私彈藥罪
案號:《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第15頁
理由:
廣東省廣州知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亦得代購網為客戶提供從國外代購指定商品並收取服務費的商業服務。被告人劉勁負責經營管理亦得代購網,並從2008年10月起擔任廣州知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勁明知從國外代購氣槍鉛彈違法,仍指示本公司人員接受被告人翟乃奇、孫建平委托,從美國代購氣槍鉛彈並采取偽報品名的方法報關入境,再通過國內快遞郵寄給委托人。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先後為翟乃奇代購氣槍鉛彈5046發(其中4246發被海關查扣),為孫建平代購1773發(其中123發被海關查扣)。該被查扣的4369發氣槍鉛彈,經鑒定均為制式氣槍彈。
罪名:走私彈藥罪
案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指導案例第940號
理由:
2007年,被告人戴永光對氣槍產生較大興趣,後非法取得CP88高壓氣手槍1支及相關氣槍配件,藏匿於傢中。2010年,戴永光認為氣手槍威力小,欲獲取高壓氣步槍,遂非法取得國產“禿鷹”氣步槍的配件1套和氣槍彈,並將氣槍彈和用氣步槍配件組裝成的氣步槍1支均藏匿於傢中。2012年5月,戴永光在淘寶網上找到海外代購商程某,指使程某通過提供虛假的收貨人身份信息並偽報商品信息,逃避海關監管,以710元的價格從國外非法購入氣槍鉛彈10盒1 625發。2010年至2012年期間,戴永光還多次在網上購買瞭各類氣槍配件。
罪名:走私彈藥罪
案號:(2009)蘇刑二終字第16號
理由:
2007年5月至7月,被告人何傑強采用鋁箔紙包裝、偽報物品品名、偽報寄件人姓名、地址和電話等方法,先後三次通過EMS國際快件途徑,從香港將974發氣槍子彈、67枚彈頭、63枚彈殼、5發空包彈、3小包火藥等物品郵寄給居住在淮安市的汪垚(另案處理)。2007年8月19日,被告人何傑強隨身攜帶7發獵槍子彈進境時,在深圳羅湖口岸被現場查獲。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彈藥罪。
(三)走私國傢禁止出口的物品罪裁判規則
1、裁判規則:走私第四紀之前的古生物化石的,其行為構成走私國傢禁止出口的物品罪。
罪名:走私國傢禁止出口的物品罪
案號:(2010)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20號
理由:
2008年7月份,被告人朱麗清開始在遼寧省朝陽市做化石生意,並委托林慶華(另案處理)在珠海市接收其通過快遞公司發來的化石,再由林慶華將化石托運到澳門交給買傢。從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朱麗清和林慶華多次通過上述方式將化石走私到澳門。
2009年7月初,一位香港買傢找到被告人朱麗清欲購買一塊鳥類化石,雙方商定價格為11000元人民幣。同年7月14日,被告人朱麗清以假名通過朝陽市申通快遞公司將該塊鳥類化石托運至珠海市。同年7月16日,林慶華依約在珠海市接收該件鳥類化石後,即前往珠海市夏灣南暉發裝修材料經營部,以陳生的名義準備將化石用精品的名稱托運到澳門,後被查獲。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朱麗清在遼寧省朝陽市被抓獲。經鑒定,該件鳥類化石屬於珍稀古生物化石。
罪名:走私廢物罪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5期(總第211期)
理由:
2011年3月,被告人應志敏、陸毅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偽報品名的方式,通過進境備案的手段進口5票廢舊電子產品等貨物。上述貨物中,經鑒別,進口廢舊線路板、廢電池共32.29噸,屬國傢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廢舊復印機、打印機、電腦等共349.812噸,屬國傢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矽廢碎料共7.27噸,屬國傢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經核定,進口膠帶、軸承等普通貨物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74萬餘元(以下幣種同)。公訴機關認為,應志敏、陸毅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采用偽報品名的方式進口固體廢物逾389噸、進口普通貨物偷逃應繳稅額74萬餘元。
2、裁判規則:具體的走私罪名應當以其實際走私的貨物而定,走私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其走私的物品具體歸類為城市垃圾不影響其行為構成走私廢物罪。罪名:走私廢物罪
案號:(2013)參閱案例19號
理由:
2011年10月至12月間,被告單位和普公司實際負責人耿玉萍在該公司進口廢舊報紙過程中,違反海關法規和環境保護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與符志昌合謀簽訂真假兩套購貨合同,采用偽報品名、封箱紙遮掩等方式,將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A2”廢紙偽報成自動許可進口的“歐廢6號”廢紙申報進口,走私進口30個集裝箱共計656. 156噸固體廢物,經鑒定,全部為國傢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3、裁判規則:境外公司與境內公司合謀,由境外公司從國外收購我國禁止進口的城市垃圾,境內公司作為進口買傢並負責清關事宜,共同采用偽報品名、偽裝貨物、偽造單證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將城市垃圾進口至國內,情節嚴重的,構成走私廢物罪。除對單位依法判處罰金外,還應依法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
罪名:走私廢物罪
案號:(2013)蘇刑二終字第0016號
理由:
2011年6月至12月間,被告人崔國慶分三次向被告單位高某公司購買從北美發貨的“未分揀3#廢紙”1700餘噸,被告人高敏負責偽裝貨物,提供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駐香港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即“ccIC證書”),指示王某某1按照崔國慶要求修改相關單據,該批貨物運至連雲港後以廢舊報紙名義走私進口,後運往被告單位圖騰公司租用的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縣敦尚鎮工業集中區連雲港市福琦貿易有限公司倉庫。案發前,部分貨物已被運往被告單位圖騰公司的江陰分揀廠分揀銷售。
(五)走私珍貴動物罪裁判規則
1、裁判規則: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國傢明令保護的珍貴動物窄吻鱷入境,數量巨大的,其行為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
罪名:走私珍貴動物罪
案號:(2007)廈刑初字第131號
理由:
2006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江都、王天尖經合謀,欲為臺灣人從金門經廈金海域運輸一批海鮮入境。次日17時許,王天尖駕駛其本人所有的“三無”木質小漁船,與其雇請的搬運工彭從、王烏皮二人一同從廈門市翔安區新店鎮歐厝村海邊出發,駛至大金門北山西北方向海域,從一艘金門漁船上接駁瞭54箱貨物後往廈門市翔安區瀏五店方向返航。期間,王江都與王天尖多次電話聯系,並負責在瓊頭碼頭附近接貨。當晚19時09分,王天尖等人駕駛上述運載54箱貨物的船隻在瀏五店東南方向約0.5海裡處的海面上,被廈門海關緝私局當場查獲,並發現該批貨物實為50箱鱷魚及4箱甲魚蛋。王江都在案發後潛逃,後於同年12月21日向廈門市森林公安局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