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简称法治目标。法治究竟是个什么东东呢?
一、理解法律的三个维度
一般说来,理解法治有以下三个维度:
1、站在国家权力的立场理解的法治,这个维度的法治其实应当写作法制。
这个立场的假设是国家权力一定是好的,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在这个立场下,法律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专政工具。
可是,事实上,人们在实践中逐渐发现,国家权力这个东西他并总是和它自己宣称的那样好,即使国家权力是好的,具体执掌权力,执行法律的人也具体他自己的个人利益,在权力运行和法律执行中,国家权力极有可能会被滥用或者不用,从而损害或者不能正确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利益,并从中获取利益。而且掌握权力的人会利用履行权力和执行法律的机会在自己违反法律的时候避免被制裁,从而产生特权。
我们该怎么办呢?还是的求助于法律,于是就产生了对法律的第二种理解。
2、法律是保障人民权力,约束权力运行的行为规范。建成法治社会就是要用法律的手段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这一对法治的理解站在了人权的立场,它的前提是人天生享有各种权利,但是为了保证个人的权利的正确行使,避免在自己行使权利的时候伤及他人的权力。人们把天生权利的一部分让渡出来,建立国家和政府,赋予国家权力来保证权利的正确行使。
在这一逻辑起点下,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不再是无穷的,而是有限的,人民通过法律规范为国家和政府赋予权力。国家和政府职只能做法律授予权力范围之内的事情。否则,就是违法,就应当被追究责任。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一法治观念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法治观被进行批判。事实上,这一观念稍加改造就和社会主义的法治观念相匹配了: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和政府职能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人民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通过法律给国家和政府授予权力,人民没有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国家和政府不能滥用。你看,理论和实际配合得妥妥帖帖。
3、用法经济学的思维调和上述对立的理论
在法经济学视野下,不再预设立场和出发点,法律被单纯的定义为调整法律主体(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人、组织、国家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以一定的法律责任作为执行的保障,无责任则无法律,法律权利的获得也是通过其他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获得的。法律责任意味着在法经济学视野下,主体的行为对应着明确的利益损失,这个阶梯型的行为-责任(利益损失)模型就构成了法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这个责任体系也包含了权力滥用必须承担的责任。
二、法经济学视野下的法治
在法经济学视野下,法律被分为纸面意义的法律和现实意义下的法律。纸面意义的法律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体系。而现实意义的法律是指在现实中,主体的行为实际上承担的责任的情况。
对纸面上的法律而言,法治意味着所有的纸面上的法律规范都是好的,即没有遗漏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而且行为和法律责任相适应并被大多数人所认可。
现实中的法律是指现实中存在于人们经验中的法律责任体系,才是真正的法律。比如,在无其它情节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受贿十万元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纸面意义的法律,但是现实中往往受贿十万元并没有承担十年有期徒刑的责任,或者受贿了数百万元,但是查明的只有十万元,这就是现实中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实现法治的理解就应当是在无其它情节的情况下,任何人事实上有受贿十万元以上就会被法律完全查明并在现实中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利益损失。霍姆斯法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是对判决的预期”。所表述的就是这一层意思。
在现实中实现法治就是要实现现实中的行为-责任(利益损失)情况与纸面上的行为-责任(利益损失)模型相同,至少相近。
另外,在法治状态下,人民可以通过影响规则的渠道来影响现实纠纷的解决。从而打通规则制定到规则适用的通道。比如,征地拆迁补偿,人民对补偿标准毫无话语权,在具体争议中无法提起关于规则的诉讼,即使提出法院也不能通过判决改变规则,只能通过非法的途径进行博弈,政府也只能通过游离在规则之外的妥协来实现维稳的目的。
三、法治的能力和局限
在法经济学事业下,法治成为解决纠纷的最终的途径,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正义,维护每个人的平等权益,使权力滥用和人民的违法行为统统付出相应的代价。从而在政府、社会中建立稳定的违法和守法预期,从而引导所有主体的行为。
但是,在这样的定义下,我们可以一眼看出,法治并不是万能的,法治只是所有主体行为失范后必须付出代价,这一最后、最无奈、必然发生的选择。一个人故意杀人,法治使他损失自由或者生命,一个人盗窃,法治使他失去自由、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法治并不增加社会财富和效益,而是使总体的社会财富和效益减少。而使社会财富和效益增加,法治只是最基本的保障,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基础。当经济社会出现问题的时候,法治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即如果民不畏死,法治只能以死惧之,要使民不用选择不畏死,还需要更多的政府及法律主体、公民个体的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