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往往根据个人认知或周围朋友意见,直接选择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立案裁决。
其实这是一种性价比非常低的维权策略选择!
这句话通俗解读就是:假设你已经在劳动仲裁部门立案,之后诉求并没有解决,如果你希望再去劳动监察部门解决这个诉求,人家劳动监察是依法不予受理的!
反过来说,如果你先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诉求没有解决,你仍可以顺畅地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裁决(当然,你的诉求要符合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劳动仲裁部门并无“已经通过劳动监察程序处理,劳动仲裁部门就不再受理”的相关规定。
劳动监察程序属于行政救济,劳动仲裁程序属于准司法救济,你第一步先选择哪个渠道救济,非常关键,一定要慎之又慎。
例如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女职工权益侵害、安排职工超时工作无休息休假,这些情况都属于用人单位典型的违法行为,首先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比较适合的策略。
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假设你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拖欠你前几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说:你这属于中途离职,要等到下月全体职工统一正式开资时,再支付你工资,我们不可能现在为你单独开资!
听起来好像合情合理。
此时你去劳动监察部门,态度鲜明、引用明确法条去投诉,与不懂法条、单纯求助执法部门,究竟哪个效果好,不说自明。
你的正确做法应是:本人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9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请求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你可能问:我不懂法,这么高深繁杂的法条,我怎么能找到?
请记住:再难,也慢慢地网上搜,或者请教他人,这远远强于你不掌握法条就去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投诉。
引用法条去投诉,等于无形中为劳动监察部门的办案行为戴上了条条框框,防范极少数执法人员违规肆意推诿扯皮。
如果你带着法条去投诉,遇到劳动监察部门不予受理或办案停滞,那么他们应当专门针对这个法条,给出个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
你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心急火燎地诉说自己遭遇的不幸,对方接待人员非常耐心细致地听取你的情况,同时简单记载了你的联系方式及有关信息,然后善意地规劝你不要着急,他们会联系用人单位了解情况,并表示会积极处理。你万分感谢,充满希望地回家等待消息。
这个投诉过程中,作为投诉人的你,有问题吗?
当然有。你犯的最大毛病就是,你没有履行正式的投诉登记程序。
你的正确做法应是:向接待人员索要《劳动监察投诉文书》(当然各地区劳动监察部门此份材料的叫法不一),然后本人按照文书要求,逐项亲自书写。完毕后将材料正式提交。
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未向你提供收件回执,那么你可将此投诉文书拍照留存。格外注意要准确记住提交日期。
强烈建议你在提交投诉文书的5个工作日后,主动向劳动监察部门问询:我投诉的问题是否受理?立案号是什么?立案日期是哪天?负责办案的同志是哪几位?
同时提醒你:既有立案,那就必然要有结案。劳动监察案件都有办结期限,不是可以随意推脱扯皮,耗时一年半载的。
关于这个案件办结期限,各位可以查询相关法条。我还会在后面的第六方面详细说明。
相反,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你没有履行正式的投诉登记程序,
只是请执法部门“查一查,问一问,看一看”,根本就没有立案,那么那些所谓的“办案期限”等有利因素,对你就无从谈起了!
很多投诉人最后都倒在了即将胜利的最后关头!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了,
被受理立案了,
办案部门介入了,调查中……
此时,投诉人却耐心与韧劲有限,问询几次无进展后,内心疑问丛生:“这么长时间都没有消息?怎么一直不打我电话告诉结果?莫非这案子根本就无法解决了?对,肯定是无法解决了!否则办案人员肯定会联系我的!完了,没希望了,我赶紧去别的部门投诉吧!”
于是,由于你作为诉求人都主动不联络办案部门了,那么后果……
你的正确做法应是:持续不间断地问询案件进展情况;问询本案的办结期限;要求查阅除涉及机密或不易公开件之外的案件调查材料,如对用人单位的检查登记表、询问通知书及整改指令等文书,掌握办案部门的真实工作进展情况;其他合法的方式方法等等。
维权是一场持久战,坚持到最后才能胜利。
许多咨询人向我诉苦:办案部门立案后,要求我与用人单位进行双方沟通,自行谈拢解决办法。可是用人单位根本就不拿出诚意解决问题,或者用人单位的办法我根本就无法接受,于是这个问题就停滞不前,最终不了了之。
你的正确做法应是:向办案部门明确提出,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办案部门应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力,依法依规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针对你的诉求,向用人单位予以明确整改措施,维护诉求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郑重声明,办案过程中如有违规推诿扯皮行为,你本人保留向上级机关揭发检举权力。
切记,只要你的诉求被立案,那就必有结案程序。
你的正确做法应是:一定要盯住立案情况,牢记立案号;要盯住结案环节,在结案材料上签字时要慎之又慎!
上述六大方面,碍于篇幅限制,本文并没有充分展开讲述,也未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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