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聶樹斌一案中有個錄像,錄像顯示聶樹斌如何指認現場的。從錄像中可以看出,聶樹斌是被帶到現場的。作案現場應該是犯罪嫌疑人才知道,應當由犯罪嫌疑人帶路才對。據說,這個錄像成瞭最終聶樹斌再審被判無罪的證據之一。
前幾年某個盜竊罪案件,當事人一直喊冤,但公安民警卻一直認為他策劃瞭那起盜竊。當事人歸案後,按照常規,被帶出看守所去指認現場。
當事人事後告訴我,離開看守所時,一輛本田CRV在前面開路,去現場路上,有幾個岔路口有攝像頭。
當事人說,他根本就不知道有這樣的案件,根本不知道案發現場在哪裡。所以,一路上是那輛白色本田CRV在前面帶路,他記住瞭車牌號,要我調查一下那輛車的車主,以及指認現場當天囚車和帶路車途徑幾個攝像頭攝像,證明囚車之前有輛車在帶路。
原本指認現場應當是犯罪嫌疑人帶領民警到現場去指認,不應當由民警帶嫌疑人去。指認現場,是要證明嫌疑人在現場作案。假如由民警帶路,那就無法證實嫌疑人在現場作案。
結果最後查明,那輛白色本田CRV是辦案民警的私傢車,從看守所出發到案發現場的幾個路口的攝像頭錄像可以看出,確實是白色本田CRV帶著囚車。
最終,這份指認現場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加上其他證據存在嚴重問題,檢察院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
我見過許多指認現場筆錄,瑕疵不止這個,還有由輔警做見證人的,幾個同案犯一起帶出去,沒有個別進行指認的。
指認現場筆錄存在很多問題,但可惜,公檢法都不重視,甚至辯護律師都不重視。
有時,冤案的平反,就是由這樣細節推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