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将位于 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地上附着物包括 等(地上附着物详见附件:租赁物清单,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二、 乙方租赁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期满,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三、 厂房租金为:每年 元(大写: 元),乙方应于每年的 月 日将本年度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帐号: 户名: )。该协议签订后,乙方需于 年 月 日提前支付甲方第一年度租金: 元(大写: 元),在甲方收到此笔租金后协议生效,甲方应于协议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
四、 在租赁期间内,不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厂房转租给第三方。若乙方在协议期间内因经营不善需要退租,需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否则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该处所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有违反,甲方有权随时将厂房收回,该协议终止,且不再退还任何费用。
六、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应保持所租厂房内外所有设施完好无损。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厂房损坏的,由乙方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果确实需要改造或增设厂房及其他固定设施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进行,协议期满时双方一致同意新增厂房及固定设施按如下方式处理 。
七、在租赁期间内,由于政策变化、县里统一规划等原因甲方需要收回厂房的,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便于乙方有时间进行搬迁。乙方的租赁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本合同即终止。
八、在租赁期间内,甲乙双方除本合同有约定外,未经协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九、甲方已经告知乙方租赁物存在抵押的情况,甲方保证乙方可以正常使用,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赁物纠纷,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或者乙方要求退租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无法经营期间和未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在租赁期间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纠纷、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十、在租赁期间内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社会公共费用(包括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由乙方按照国家收费标准自行缴纳。
十一、如果因不可抗力、政策规划等原因,对双方或其中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十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出现违约,则违约方应当支付守约方 元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租赁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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