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的背景下,無論是民法典前還是民法典後,借款合同都是二元構造的,即商事借款和民事借款,或者說是金融機構借款和非金融機構借款。本文主要闡述後者,一般稱之為民間借貸。主要是我在工作中遇到此類案件中汲取的經驗之總結。
本文主要從三個方面談談民間借貸問題,即民間借貸糾紛的產生;風險規避;解決糾紛程序。其實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更想談談風險規避,但在我國,大多數公民過度的信任感情,覺得契約是破壞感情的一堵墻。其實明瞭,有該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已經受到損失才會前來咨詢,而幾乎沒有當事人是在出借錢款前咨詢律師如何進行風險規避的。所以無奈,本文的側重點還是解決糾紛程序。
一、民間借貸糾紛的產生
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包括誠信原則的缺失、還款能力喪失、出借人追逐高額利潤、沒有擔保與抵押、借款方式不規范,誠信缺失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
《民法典》中誠信原則在實踐中的缺失表現最為突出,比如借款用來賭博、吸毒等惡習,這些借款幾乎都是不會還的。還有就是電影《後會無期》裡的一句臺詞:借錢,就是騙朋友的錢。這類人在借錢初,就已經想好瞭不會還錢。當然也有相當一部分人借錢時的確想著還錢,但是無奈生活的變遷導致無法履約。
二、風險規避
1、出借人一定不要被高利息所誘惑,利息約定一定要受法律保護。
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瞭《民間借貸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瞭“三區間”的利率規制模式。即,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債權處於“有效區”,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債權處於“無效區”,而年利率在24%到36%之間的利息債權則處於“自然債務區”。但裁判實務似乎並不考慮“自然債務區”內當事人自動履行的可能性,會率直地以24%作為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
然而,施行未及五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於2020年8月19日公佈,並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三區間”的模式戛然而止。根據修改後的《民間借貸規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第26條的規定,民間貸款的利率上限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為一年期LPR。以《民間借貸規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施行當月的LPR為基準,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之間的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從之前的年利率36%陡降為15.4%(2020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一年期LPR為3.85%)。
施行四月之後,《民間借貸規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又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民間借貸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所進一步修改,但利率上限得以維持。
2、規范借條內容,避免詞不達意。
借據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出借人、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詳細的身份信息;借款數額;利息約定;借款期限、借款用途;有無擔保、抵押及擔保、抵押方式等。這裡要註意的是,在民間借貸中,未約定利息和利息約定不明的視為無利息,利息還應該符合國傢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另外,借條中的措辭、表達要準確明瞭,避免一些有歧義或模棱兩可詞語的出現,如“現還欠款X元”,“還huan、hai”就有兩種不同的理解。切忌出具類似“今收到某某X元”等過於簡單的借條或收據,這類單據有時連借貸雙方是誰都證明不瞭,也給法官查明事實時帶來不少麻煩。
3、為借款作保證時,應當註明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依法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一般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的保證期間最長不超過兩年。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認定為六個月,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認定為兩年。保證期間內未主張權利,保證人免除擔保證責任。
4、不論是借款還是還款,一定要對方出具相關憑證。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三、解決糾紛程序
民間借貸糾紛一旦發生,似乎最好最快的解決方法就是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雖然在我們居委會和單位中有民間調解組織的存在,但似乎效果都不盡人意,原因也很簡單,民間借貸隻是民事糾紛,在未進行判決前,無法通過權力去幹涉權利。那麼接下來,本文就要重點談談在民間借貸糾紛產生後,我們應當如何快速且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在解決糾紛程序上,我們依然從三個方面來談,分別是證據、訴求、保全。
1、證據。
民間借貸糾紛進入到訴訟程序,最開始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收集證據。證據如何收集?又如何通過證據證明是借貸法律關系?其實這些問題在實務中還是比較困難的。當然我們不考慮那些有借條甚至借款合同的案件,這類案件在認定法律關系方面幾乎沒有任何異議,我們暫且不談。
哪些是證據?在該類案件中,往往基於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信任,不會直接的簽訂借款合同或者借條。那麼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哪些又會是證據呢?最常見的是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通話錄音、證人證言。如果上述證據能做到互相印證,那麼該案的法律關系也會比較明朗。可是實務中往往隻有一個轉賬記錄,甚至轉賬記錄都沒有,此類案件要想證明其法律關系還是比較困難的。原告僅憑借金融機構轉賬憑證作為證明借貸關系已經發生的證據而起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對此問題作瞭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在微信普及的今天,似乎大部分民間借貸都離不開這個平臺,要麼是在微信上存在借貸合意,要麼是存在轉賬記錄。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決定》正式開始施行,進一步明確瞭在微信、QQ、微博等相關社交軟件上的聊天記錄也可以作為老百姓打官司的證據之一。目前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關於如何收集電子證據以及舉證的方式、程序等,較之過去已經有瞭較為清晰的規定,但實際操作時仍然有很多人不甚熟悉具體的操作流程,也存在諸多疑問,比如如何正確地運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在使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時又該註意哪些問題?如果聊天記錄不慎刪除瞭怎麼辦?關於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註意事項我會單獨寫一篇文章來闡明,在此就不再贅述。
2、訴求。
有瞭證據之後,我們就得明確訴求,訴求之一當然就是借款的數額,即本金。該訴求無異議,比較有爭議的就是利息。是否應該訴求利息,利息的計算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無論是商事借貸,還是民間借貸,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利息約定不明:1.自然人之間借貸不支持利息。2.自然人外的借貸。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雙方當事人約定瞭借期利息,最高限額:1.借貸行為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後的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2.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新修訂)。
逾期利率的計算:1.有約定。逾期利率約定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2.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約定瞭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計算逾期利息時,還存在復利的情況,如果復利的基數是在合法利率的前提下計算得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保全。
我們通常說的保全,一般都會理解為訴訟保全(含訴前保全),不過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章還專章規定瞭合同的保全,在此主要陳述訴訟保全的啟動條件和程序。
訴訟保全按保全時間有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按保全性質有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於民間借貸糾紛而言,可以是申請人申請訴訟或訴前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或可以是仲裁案件(依當事人申請)移送人民法院保全,亦或是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借貸糾紛中法院一般不會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現保全的程序主要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以下簡稱保全規定)規定的程序辦理。
(1)保全前的準備。
①財產保全書面申請書。
保全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②被保全財產信息查詢。
申請財產保全時,根據保全規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瞭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並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③擔保物權和保證金賬戶可不予保全。
債權人對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因采取訴訟或訴前保全措施而受到影響,相關法律規定本文在民間借貸中的保證和擔保物權部分已作陳述,不再重復列舉於此。第三人查封已設定擔保抵押質押的財產或凍結保證金賬戶的,抵押權人仍享受優先受償權。未采取保全措施查凍擔保抵押質押的物權財產,待裁判文書生效後執行階段,亦可直接主張就設定瞭抵押質押的財產拍賣或變賣後優先受償。
但是對於動產抵押的,因動產抵押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權利人還是應宜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為妥。(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條、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
(2)保全擔保。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一般均應提供擔保。根據保全規定第五條第一、二款、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對於訴前財產保全,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保全人可以與保險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3)訴前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即訴前保全。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4)保全錯誤的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保全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保全人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亦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新證據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證據保全錯誤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保全的解除。
①擔保不足解除。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保全規定第五條第三款)
②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解除。財產糾紛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請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被保全人請求對作為爭議標的的財產解除保全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保全規定第二十二條 )
③申請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準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④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保全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四款)
⑤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保全的解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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