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專利文件之前為什麼需要檢索?有瞭idea為什麼還要評審?公司評審通過瞭,為什麼還要國知局審查?審查為什麼還要答辯?專利授權之後還能被無效?
那麼,需要我們付出這麼多精力才能獲得的專利,如何才能保證專利權利的穩定性?
所有這些問題的落腳點都需要歸於專利法中關於專利的“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規定。
1、新穎性
新穎性即被授權的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與已經公開的技術方案與外觀設計不相同、不近似。新穎性的重點在一個“新”字,即為新的東西,不是現在已經被大傢知道的東西。
問題1:一傢公司未經我同意就使用瞭我的技術生產產品,我申請瞭專利之後,是不是就可以阻止它使用我的技術瞭?
答:既然技術已經被別的工廠知道瞭,並使用瞭,還制造瞭產品,也就是這個技術已經是現在已經有的、並且已經被公開的技術瞭,這種情況不符合新穎性的規定,不能得到授權。
問題2:現在幾傢公司都用這套技術方案生產產品,我能不能把這套技術方案申請為專利,阻止另外幾傢公司的使用?
答:既然已經有好幾傢公司在使用這個技術方案瞭,那麼這個技術方案已經被公開瞭,喪失瞭新穎性,申請專利將不能得到授權。
問題3:這項技術中國沒有,是美國的技術,我能不能在中國申請專利?
答:出版公開即通過專利文獻、期刊、報紙、網絡等方式把技術方案描述出來,這種情況下不管有沒有人看到,都視為已經公開瞭。使用公開即通過使用該技術方案而公開,比如發明的是一種產品,把這種產品生產出來並推向市場即公開瞭。如果該技術在美國已經被公開,無論是出版公開還是使用公開,那麼在中國也喪失新穎性,得不到中國的專利授權。
另外,為瞭鼓勵正常的學術交流,減輕惡意泄露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也規定瞭喪失新穎性的例外: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2、創造性
創造性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實質性條件之一,指的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相比現有的技術具有一定的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簡而言之,創造性就是要比現有技術先進,或者有其他的特點並且不能落後。創造性重點在“進步”兩字。這個條件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如果一個技術方案比現有的技術方案還要落後,法律不需要進行保護。
問題:我這個技術雖然落伍瞭,但是我想申請專利,因為我公司要評選高新技術企業?
答:通常政府展開高新技術企業的評選活動,會設定一定的標準(一般會有專利的種類和數量的要求),符合這個標準的企業可以享受稅收等一系列政策上的優惠。其中,不排除有的企業為瞭申報的需要而把一些落後的技術申請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沒有創造性的專利是不能得到授權的。
那麼,創造性衡量的尺度在哪裡? 創造性的認定以技術方案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認知能力為標準。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專利審查員也是被《專利法》假定為普通技術人員。因為是專利審查員人工審查,主觀因素不可避免,所以專利進入實審之後很多發明人會收到OA答辯的郵件,OA答辯需求就是發明人和審查員溝通交流的過程,我們應該據理力爭,爭取專利權利要求的最大化。這個過程中權利要求范圍可以依據審查員的要求進行縮減,但是不能擴大,於是我們發現檢索結果中有時候會出現同樣的idea卻有A1,B2版本,A1是過程中文件,B2才是最終授權版本。過程中文件中記載的技術資料也視為公開。
創造性是專利申請實務中的重點和難點,比如A+B是否一定不具有創造性,比如權利要求范疇大小的確定,我們和審查員進行OA答辯的過程通常也是圍繞創造性的有無進行討論的。
3、實用性
實用性指的是技術方案能夠在生產、服務等產業中重復使用。簡而言之,實用性就是該技術方案可以用在實際的生產、服務過程中,並且不是一次性的,可以重復用。實用性重點在“可用”兩字。如果是不能用的天方夜譚,技術方案再好,那也是沒有意義的。而對於一些隻能一次性使用的技術方案,用法律進行保護也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問題:我的這個技術方案還不成熟,還不能生產出產品,但是我怕成熟瞭之後別人先申請瞭專利,我能不能先把專利申請瞭再說?
答: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於這個技術方案是否具有實用性。如果這個按照這個技術方案不能生產出相應的產品,那麼它就沒有實用性,就不能得到專利授權。
但是也有一些技術方案,雖然是分階段完成的,但是每個階段完成的技術方案都是有實用性的,都可以用在實際的生產、服務中,那麼這些技術方案可以分步驟、分批次申請專利。
以上是對專利的三性問題進行的一些簡單介紹,原則上說,喪失該三性中的任何一性都是無法獲得專利授權的。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也就是說,不管是發明、實用新型還是外觀設計,如果存在缺乏實質性條件的情況,隨時可能被他人申請宣告專利無效。
綜上,公司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專利申請需求。從保護公司智慧財產角度,一定數量的專利是確保公司各種高新技術以及稅收優惠項目成功申報的必須條件。從創新角度,蘋果會在無線充電產品上市7年前申請相關專利,等待專利確權之後市場做好充足準備,再把產品推向市場。專利是電子產品這種具備很大可能通過反向工程可以得到技術方案的行業進行保護技術創新的最好方法。從技術路線的角度,我們需要基於關鍵技術申請具備絕對保護力度的重點專利,也需要圍繞在重點專利周邊的,用於阻斷競爭對手技術路線的外圍專利做保護。
因此,在進行專利申請工作之前有必要充分理解專利授權的實質條件,即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問題,我們先對自己的技術方案進行評估和判斷,即檢索和評審。當自己的專利遇到侵權的時候,也可以先衡量自己的專利是否符合三性的要求,權利是否足夠穩定,再做出有力的應對方案。
來源:I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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