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并不认为存在一种普遍成立的道德,他们认为道德是相对于个人和文化而言的。人类学通常也是这样认为的。在对世界上各个文化的考察研究过程中,人类学家发现在某些文化中,他们认为杀掉40岁以上的部落成员在道德上是允许的;食人族认为吃人在道德上是允许的。而这些在我们看来都是不可接受的。道德信念之技安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一个普世的道德标准似乎是不存在的。
即便是在同一文化中,不同人的道德信念可能差距很大。这一点在同性恋这一话题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所以,如果存在一种普遍道德的话,那么在这些问题上人们不是应该会有比现在更一致的看法吗?
对普世道德的质疑使一些人接受了主观相对主义(Subjective Absolutism)的学说:一个人赞成一个行为,这就使得这个行为是对的。根据这个观点,道德只是一个关于个人偏好的问题。当我们在说一个行为是道德的或者不道德的,仅仅只是在表达我们对这个行为的赞成或否定。
显然,这种观点对于解释不同文化的道德标准方面十分有用,不过这个理论不可能是对的。按照这个观点,对于同一行为,不同的人可能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这是对的,一种认为这是不对的。那么这个行为究竟是对的还是不对的呢?如果两派都是对的,那么这个行为既是对的,又是不对的。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主观绝对主义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它是自相矛盾的。
再者,我们相信一个行为是对的,并不能充分证明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对的。古代有很多人相信地球是平的,这并不能说明地球本身就是平的。仅仅根据个人的偏好是无法证明行为本身的对错的。
一些主观主义者认识到主观绝对主义的弊端之后,对其进行了些许修改。他们认为行为的对错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好像绳子的长和短一般。正如绳子可能有时是长的,有时是短的,一个行为也可能有时是对的,有时是错的。
主观相对主义(Subjective Relativism)认为道德判断总是相对于个人而言的,某人赞成一个行为就使得该行为对此人而言是对的。根据这一观点,当一个人说一个行为是对的时候,他仅仅是在表明这个行为对于他个人而言是对的,是可以接受的。绝对的对错是不存在的,正如不存在一个事物绝对地大或者绝对地小。因此,在我们就某一话题进行争论时候,我们必须要站在对方的角度来看待问题。
主观相对主义避开讨论一个行为就其本身而言的对错问题,他们认为这是不存在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对一个行为的对错做出判断。比如,一个人虐杀小动物。根据主观相对主义,这一行为在他看来是对的。即使在旁人看来是错的,我们也不应该去指责他,因为道德是相对的。但这显然违背我们的常识,难道我们要置之不顾吗?更进一步地,如果这个人虐杀的不是小动物而是人呢?我们还是要坚持主观相对主义,不去理会吗?显然,这是不对的。
主观相对主义认为道德标准是相对的,就等于承认行为是无所谓对错之分的。这就使得道德分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在这一理论下,所谓的道德几乎就是口味的近义词。你很难想象和别人争论喜欢吃辣是一件正确的事情还是一件错误的事。既然口味不可能是错的,那么个人的行为也就永无过错了。然而公共生活需要我们对很多事做出对错的判断,比如堕胎,家暴,等等。这就使得主观相对主义成为一个仅仅在逻辑上行得通,但是与我们的道德生活经验不一致,并且毫无实际价值的理论。因此,我们拒绝道德相对主义。
另一些人则认为当我们在说一个行为是对的时候,仅仅只是在表达自己的情感,而不是在做道德判断。就好像在说:好啊,好!这些都是感叹词而非陈述。根据情感主义(emotivism)的观点,所有的道德言说都是情感的表达。例如,如果我们说虐待宠物是错的,我们实际上在说:“虐待宠物,真糟糕!”
逻辑实证主义者A.J.艾耶尔在《语言、真理和逻辑》这本书中为此辩护:
逻辑实证主义是立足于意义的可证实性理论之上的。这种理论认为如果一个句子不能被证实,那么它在认知上就是无意义的,既不能说是对的,也不能说是错的。艾耶尔的这段话是想说,道德的对错,或者说,善恶是不能被感觉到的,关于道德的句子不能被证实,所以也就谈不上对和错。
尽管情感主义的理论看上去不太可信,但是情感主义也有其优势。通过把道德话语看成是情感的表达而非事实的论断,情感主义避免了主观主义所面临的一些困难。情感主义认为道德话语仅仅是人们情感的表达而非论断,故而避免了主观绝对主义的矛盾和主观相对主义个人永无过错的问题。如果你不能做出判断,那么你就不会和任何人发生冲突,这样你就不可能是对的或是错的。
但是,与主观相对主义一样,情感主义依旧无法解决道德分歧问题。当你说虐猫是对的时候,你实际上在说:“虐猫,真好!”你只是在表达自己的情感。当你说虐猫是错的时候,你实际上在说:“虐猫,真糟糕!”你也只是在表达自己的情感。你并没有表达自己的论断,因此你也不可能与别人发生冲突。然而道德话语并不只是欢呼或咒骂,所以情感主义不可能是正确的。
另外,情感主义暗示著,每个人对同一件事情做出的反应都是同等恰当的。但是这也与我们的常识不符。如果某人对虐待无辜儿童或者种族灭绝表达出高兴的情感,一般而言,我们都会认为这是不恰当的。诚然,如果一种理论与常识冲突,即使它的可靠性被削弱,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这个理论。但是只有该理论显著地优于常识时,我们才否定常识,而情感主义并没有什么优于常识地地方。它不仅与我们的道德经验不一致,而且也不能为我们提供解决道德困境的具体方法。就像主观相对主义一样,或许它在逻辑上是说得通的,但实际价值几乎为零。
一部分人将道德话语与文化相联系起来,他们认为当我们在说一个行为是对的时候,我们是在说在我们的文化语境下,这样的行为是被认可的。
我们的道德信念通常反映了我们成长于其中的文化。比如在我们的文化中,出轨是一件令人唾弃的事情,但是在其他一些文化中,出轨似乎并不是一件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在我们的社会中,一夫一妻是被认可的,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则是违法的。而在另一些文化中,一夫多妻是被允许的。生活在不同文化中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所以我们不可避免地会得出结论说道德是相对于文化而言的。
文化相对主义(Cultural Relativism)是这样一种学说:对于一种特定文化中的成员来说,使得一个行为是对的原因在于这种文化认同这个行为。与主观相对主义不同,文化相对主义并不暗示着人在道德问题上永无过错。但是它却是暗示著文化在道德问题上永无过错。
显然,这个理论与主观相对主义最大的区别在于它将个体换成文化,因此主观相对主义所面临的问题文化相对主义也需要面对。比如说,奴隶社会的人可能会赞成奴隶制是正确的,有些人天生就是要被其他人奴役(古代一些哲学家就持这一观点);古代封建社会的人会认为女人天生不如男人,所以要限制她们的参政权利。这些社会的文化使得这样的观点是对的,如果我们反对,那肯定是我们错的。这显然是荒谬的。文化在道德上并不是永无过错,它们可能并且已经认可了不道德的做法。
不同于主观主义,文化相对主义并没有使道德分歧成为不可能。但是根据这一理论,道德分歧实际上是和他们的文化是否认同这个行为有关。因为是文化决定了一个行为的对错。因此,当我们在争论一些道德问题时候,文化相对主义认为我们的分歧实质上在于文化而非个体。个人间的争论实际上是文化差异的具体反映。然而,我们如何来确定一个文化的道德共识呢?这种共识存在吗?何况每个人都受到不同文化的影响,一个人可以既受到基督教的影响,也受到中华文化的影响,那么这个人真正的文化是什么呢?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真正文化,故而我们不能利用文化相对主义来解决问题。
文化相对主义盛行的部分原因在于有人认为它能够促进宽容。很多人类学家就持有这样的观点,比如本尼迪克特,她声称通过接受文化相对主义,“我们将会达成一种更切实的社会信仰,它是希望的基石,是宽容各种共存的和同等有效的生活模式的新基础”。但是这种观点隐含着就假定了宽容是一种绝对价值,即被所有文化都认可的价值。可是,如果存在绝对价值,那么文化相对主义也就错了。并且,虽然很多文化都重视宽容,但是他们对其他文化的一些价值观念并不宽容。比如几乎所有类型的原教旨主义者都不能容忍与他们意见不一致的人。这样一来,从文化相对主义者看来,这种不宽容是可以理解的。这就与文化相对主义的假设相矛盾,故而文化相对主义的辩护注定是失败的。
文化相对主义盛行的另一个原因是它似乎是唯一与人类学证据相一致的伦理理论。然而,文化相对主义的缺陷表明这个结论是错误的。在进一步探究原因之前,我们需要先具体考察一下人类学的论证。
人类学支持文化相对主义的论证是这样的:由于不同文化中的人对不同行为的道德有不同的看法,所以,不存在普遍的道德标准。然而人们意见不同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普遍的道德标准。我们需要检查这一论证过程:
我们来逐条检查这些前提。第一个前提显然是对的,这已经被人类学调查证实。第三个前提呢?这表明如果人们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是对的这个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那么“什么使得这个行为是对的”这个问题就没有一个正确的答案。但这是不对的。人们对一个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并不意味着这个问题没有正确的答案。这个答案或许受限于人类当下的认识水平尚未发现。因此,仅仅是人们之间有分歧这个事实并不能证明不存在绝对的道德标准。
那么第二个前提呢?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人们对一个行为的道德性存在分歧,他们就必然接受不同的道德标准。换言之,只要存在不同的道德判断,那么就存在不同的道德标准。这个推论是对的吗?
道德判断是对一个具体行为的道德评价。道德标准就是对一类行为的道德评价。比如,“谋杀是错的”这一道德标准,针对的是一类行为(谋杀这类行为),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任何具体的杀人行为都是错的,因为杀人可能不是谋杀。谋杀是对一个人带有预先恶意的不正当的杀害。所以,为了确定一个特殊的杀人行为不是谋杀,我们就必须判定遇害对象是不是一个人,这个杀人的行为是不是正当的,杀人者是不是出于仇恨或恶意。
这些考虑表明道德判断并不是仅从道德标准中推导出来。要想从一个道德标准中推导出一个道德判断,我们需要知道关于这个事件的其他信息。没有这些信息,我们是不能做出道德判断的。那么,道德判断的公式就变成了:
道德标准+有关事实的信念=道德判断
因为单独的道德标准并没有暗含道德判断,所以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存在不同的道德判断,道德标准也就不同这个说法就不必然为真。对事件的事实所持看法的不同也可能导致不同的道德判断。
有些人类学家认为这是常有的事。正如社会心理学家所罗门·阿什所讲的:
在讨论了如此多的理论之后,我们不禁好奇,存在普遍的道德标准吗?如果存在,这一标准从何而来呢?或许有人认为道德标准是由上帝制定的。不过我们并未真正见过上帝的样貌,也并未亲耳聆听他的言词,我们也没有任何确切无疑的由上帝书写的文章或书籍。因此,对上帝的信念不能为一个道德标准提供正当性。
有人认为,道德标准是能够自证的。比如《独立宣言》中就说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里的不证自明是指,如果你理解了它,那么你就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它是对的。例如,“凡是有形状的都有大小”。如果你知道形状和大小的含义,那么你就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这个命题是对的。你不需要其他任何的证据来支持你的观点,不证自明的真理自身提供依据,它们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自己。
那么,道德中存在这样的不证自明的真理吗?似乎是有的。比如,平等的人应当被平等地对待。也就是说,如果平等的人没有被平等地对待,那么一定是哪里出错了。对于知道什么是平等和道德的人来说,这句话是不言自明的。类似的还有“不必要的痛苦是错的”。如果我们认为这两句话是错的,即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平等的人可以被不平等地对待,或者,不必要的痛苦是对的。我们能举出这样的例子吗?如果不能,则说明在我们的认知内,这两句话是正确的。
“平等的人应当被平等地对待”和“不必要的痛苦是错的”这两个原则是关于正义和仁慈的两条基本原则。它们不构成一种道德理论,因为它们没有告诉我们是什么使得一个行为是对的,但是它们是所有道德理论都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
以上摘自《做哲学:88个思想实验中的哲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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