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如下: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链接地址: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shjbh/swrwpfbz/199801/t19980101_66568.shtml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地方标准_北京市水务局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 链接地址:http://swj.beijing.gov.cn/zwgk/zcfg/dfbz/202204/t20220427_2693587.html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堿、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链接地址:http://www.npc.gov.cn/npc/c10134/201404/6c982d10b95a47bbb9ccc7a321bdec0f.shtml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四条 排入GB3838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英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N,类水域和排人GB3097中三类海城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1I类水域和1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城,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