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涌现出来。然而,企业的规模会直接影响到它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发展空间。针对企业规模的分类,中小微企业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那么,如何确定一个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本文将为您介绍三个简单的步骤,来助您快速确定一个企业的规模。
一、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
(一)《中小企业促进法》
为了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制定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17年9月1日修订)。在该部法律中,将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界定为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
2011年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16个行业的不同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并规定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制定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国家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行政管理所共同适用的国家标准。该办法的附表及其说明,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对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细化及解释,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因此,通过《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附表及说明,可以直接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
二、三步法认定中小微
(一)定位行业
首先定位本企业的行业门类,即在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共16大门类中定位本企业的行业门类。
本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包括:
1.企业注册名称
企业名称通常由“区域+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要素组成,其中包括企业的行业信息。
2.企业主要营业范围
企业营业范围的首项一般可据以认定公司所处行业。
3. 企业主营业务
如果注册名称及营业范围均无法认定所处行业的,依据公司的主营业务认定公司所处行业。
(二)核实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规模
1. 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一般指上一年度或当期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从业人数可依据工资表、社保缴纳记录予以证明。
2.营业收入
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2.3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均为财务报表所体现的会计数据,可依据经审计或企业自行制作的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予以证明。
(三)套用公式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都引用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中一个或两个维度作为指标。
1.公式一:大中小型企业应完全满足否则下划一档
在双维度情况下,大中小型企业必须完全满足附表所列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中的两个数据;如不满足其中一项,则下划一档。
商业服务类企业的大型企业标准为从业人数大于等于300人,资产总额高于等于12亿元。某商业服务类企业(包括法律、咨询、广告、会计审计等)人数为400超过300,但资产总额为1亿元,则不满足资产总额一项应下划一档为中型企业。
仅有单维度指标的“其他未列明行业”仅须以从业人数为依据,属于该门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仅须根据从业人数即可认定是否属于中小微。
2.公式二:微型企业应满足任一指标
在双维度情况下,如满足任一指标则构成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微型企业的标准为从业人数少于10人或者营业收入少于50万元。某软件开发企业人数为7人,但营业收入为700万元,仅满足人数一项指标即构成微型企业。
以下为《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附表,通过以上三个步骤可在表中找到本企业的大、中、小、微类型。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三、中小微企业证明材料
(一)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已取消
小微企业认证证明曾一度属于政府服务事项。企业曾可申请区级人民政府进行认定后获得证明。但由于没有法定文件作为此证明事项设立依据,各地已逐步取消。如2019年4月4日北京市市政府审改办印发《市政府审改办关于2019年度第一批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9〕1号),取消“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事项。
当前,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为准,由企业自身提供材料予以自行证明。
(二)自行证明中小微企业类别的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中小微企业认定所需的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相关数据的证明材料如下表:
材料类型 | 证明事项 |
营业执照 | 所载明的企业名称、营业范围可证明企业所属行业 |
经审计或企业自行制作的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 资产负债表可证明资产总额;利润表可证明营业收入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应填报信息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 | 可证明从业人数 |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 可证明从业人数 |
员工工资表 | 可证明从业人数 |
同时也可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 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xwqy.gsxt.gov.cn/。
通过以上三个步骤,我们可以快速确定一个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首先了解中小微企业的定义与标准,然后收集企业的从业人数、年度销售额和年度资产总额数据,最后比对数据与标准进行判断。这一系列的操作,可以帮助我们准确把握企业的规模,为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政策促进打下基础。
希望本文对您理解中小微企业的确定过程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关于企业规模的问题,欢迎继续关注智聊星球AI公众号,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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