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shā】,甲骨文的字形與“蔡”同源,像是在人(大)的下肢做上一個被剁的記號,所以“蔡”字有流放與殺戮的意思。古文的字形寫作“殺”,與甲骨文的“㣇”字同形。㣇[yì]是豪豬的意思,也許是因為豪豬特別愛好毀壞莊稼而該殺?
在《史墻盤》及更早的金文字形中是寫成“𢦏[zāi]”,後來寫成由戈或殳和“殺”組成的形聲字。
《說文解字·殺部》殺:戮也。從殳殺聲。
段玉裁註:戈部曰,戮,殺也。
殺與戮,這兩個字在《說文解字》中是互為轉註,本意都是以刀或武器使人或禽獸失去生命。
以“殺”作偏旁的字有:子殺父母或臣殺君的“弒”,鎩羽而歸的“鎩”,剎車的“剎”。
文獻選讀
《詩經·豳風·七月》:九月肅霜、十月滌場。朋酒斯饗、曰殺羔羊。
九月霜降,萬物收斂;十月立冬,滌蕩谷場。捧上兩樽甜米酒,再殺幾頭羔羊,鄉親們在一起相聚宴飲。
偽古文《尚書·胤征》:《政典》曰:『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
夏代的《政典》上說:如果歷法上的節氣不準,無論是早於實際的節氣,還是晚於實際的節氣,都要把歷法的制定者殺掉,不得寬恕。
《尚書·康誥》:人有小罪,非眚(省),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哉),適爾;既道極厥辜,時(是)乃不可殺。
一個人犯瞭小罪,但他卻不肯認錯,始終還在做一些違法的事情,這說明他是故意犯罪。那麼即使他所犯的罪很小,但也不可不把他殺掉。另一個人犯瞭大罪,但他並不堅持錯誤,知道悔過,這是偶然犯罪。那麼即使依法來給他判刑,也是不應該把他殺掉的。
《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夏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皋陶提出的法治五大原則,其中之一就是:與其枉殺無辜,寧可對疑似有罪之人不用刑法。
現代司法制度中的“疑罪從無”,應該就是源自於此。
帛書本·老子《道德經·第七十四章》:若民恆且不畏死,奈何以殺懼之也?若民恆且畏死,而為奇者,吾將得而殺之,夫孰敢矣?若民恆且必畏死,則恆有司殺者。夫代司殺者殺,是代大匠斲也;夫代大匠斲者,希有不傷其手矣。
如果民眾總是不怕死,又何必要用刑殺來恐嚇他們呢?如果民眾真的總是怕死,那麼統治者可以把那些敢於做邪惡事情、行為不端的人都殺瞭,那還有誰再敢惹事呢?如果民眾確實總是怕死,那就總是有那些掌管刑律的司法機關。如果統治者僭越司法機關去行刑,就好比是代替工匠去砍木頭。那些代替工匠去砍木頭的人,很少有不傷到自己手的。
老子說的不就是現代“依法治國”,反對“人治”的思想嗎?
成語典故
【生殺予奪】至高無上的王權,可以隨意決定人的生死,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韓非子·三守》:(不)使殺生之機、奪予之要在大臣。
【殺人越貨】雖然王權可以任意褫奪民眾的生命權和財產權,但是對於民間的殺人和搶奪財物的行為,還是作為一等大罪來處理的。
《尚書·康誥》:殺越人於貨。
【殺一儆百】通過殺死一個人,來警告更多的人。
《漢書·尹翁歸傳》:其有所取也,以一警百,吏民皆服,恐懼改行自新。
【二桃殺三士】春秋時的齊景公帳下有三員大將,勇武但驕橫。齊相晏嬰為瞭消除未來可能的禍患,想要除掉這三個人,就設瞭一個局:讓齊景公用兩顆桃子來賜給他們三個人,讓他們自己論功取桃,使得他們三個人因爭執而忍不下羞辱,而全都棄桃而拔劍自刎。而晏嬰隻靠這兩顆桃子,就兵不血刃地去掉三個威脅。
《晏子春秋·內篇·諫下》:士眾而桃寡,何不計功而食桃矣。······皆反其桃,挈領而死。
【殺彘教子】曾參的妻子哄騙跟在身後哭泣的兒子說:“你快回傢,我回來就殺豬給你吃。”曾參等妻子一回來,就去抓豬要殺。妻子說:“我隻是與孩子開玩笑而已。”曾參說:“不可。小孩子沒有判斷力,都是在向父母學習。你現在欺騙他,就是在教孩子欺騙。你欺騙瞭孩子,孩子因此就不信任你瞭。這不是教育孩子的好方法。”於是烹殺瞭那頭豬。所以父母在傢裡說話要算數,要以自己的言傳身教來教育子女誠實無欺。
《韓非子·外諸說左上》:曾子之妻之市,其子隨之而泣,其母曰:「女還,顧反為女殺彘。」妻適市來,曾子欲捕彘殺之,妻止之曰:「特與嬰兒戲耳。」曾子曰:「嬰兒非與戲也。嬰兒非有知也,待父母而學者也,聽父母之教,今子欺之,是教子欺也。母欺子,子而不信其母,非所以成教也。」遂烹彘也。
【士可殺不可辱】儒者是吃軟不吃硬的,你可以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但不會接受你的挾持強迫、威逼利誘,寧可被殺也不願受侮辱。
《禮記·儒行》:儒有可親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殺而不可辱也。
如果你不註意防范,患上類風濕性關節炎的風險就會增加。傢裡衣物總是晾不幹,被子濕漉漉的,地板和墻面滿是水跡,空氣中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