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租活動是指在沒有從事生產的情況下,為壟斷社會資源或維持壟斷地位,從而得到壟斷利潤(亦即經濟租)所從事的一種非生產性尋利活動。例如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對企業或個人的經濟活動進行幹預和管制,妨礙瞭市場競爭的作用,從而創造瞭少數有特權者取得超額收入的機會。
根據美國經濟學傢J.佈坎南和A.克魯格(Anne.Krueger)的論述,這種超額收入被稱為“租金”(rent),謀求這種特權以獲得租金的活動,被稱作“尋租活動”,俗稱“尋租”。租金的根源來自對該種生產要素的需求提高而供給卻因種種因素難於增加而產生的差價。柯蘭得爾中給尋租下的定義是為瞭爭奪人為的財富轉移而浪費資源的活動, 而克魯格則認為尋租是為瞭取得許可證和配額以獲得額外收益而進行的疏通活動。
間接造成經濟資源配置的扭曲,阻止瞭更有效的生產方式的實施。一是直接浪費瞭經濟資源,利用時間、精力和金錢去遊說的結果,對尋租者來說可能更有效率,但對社會來說沒有效率而言。因此尋租體現為以下特征:
一是間接造成經濟資源配置的扭曲,阻止瞭更有效的生產方式的實施。一是直接浪費瞭經濟資源,利用時間、精力和金錢去遊說的結果,對尋租者來說可能更有效率,但對社會來說沒有效率而言。
二是導致其他層次的尋租活動或“避租”活動。
三是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為瞭對付尋租者的遊說與賄賂,需要時間和精力反擊。
四是尋租活動有合法與非法之分。企業向政府爭取優惠待遇,利用特殊政策維護自身的壟斷,就屬於合法的尋租活動。行賄和走私就屬於非法的尋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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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在20世紀70年代,西方經濟學中創立瞭這一特殊的理論。到我國上世紀70年代末,因為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社會上出現瞭嚴重的走後門,吃回扣等腐敗之風,經濟學傢借用尋租理論,對於這種腐敗現象予以分析之後,使得這一理論在我國迅速的傳播開來。
尋租經典案例有很多。這裡列舉幾個。
案例一:小張是一傢客車企業海外市場部負責市場研究的人士,他一直想瞭解行業內客車向海外出口的流向,以及出口額的情況,但他到中國海關的網站查尋時,卻沒有這方面的統計資料。為此,他也曾向記者求助。在一次偶然中,他發現由海關總署授權的海關統計資訊網上有想知道的內容,比如商品的編碼、名稱、收發貨地,以及價值等,但其要按不同的信息收費,信息每條報價最低的2元,最高的600元。
記者得此消息後,到海關統計資訊網上核實,在海關統計資訊網商城一欄,記者發現其收費的條目有140條左右。比如:單個商品當月量值表,包含商品編碼及名稱、計量單位、當月數量的信息收費是2元,而單個商品下分國別下分收發貨地(分省市)當月累計同比表,包含商品編碼及名稱的信息收費是600元。
案例二:這是一傢與國傢各部委有著密切關系的中介,汽車行業的企業統計報表都向其匯總。它掌握企業的工業增加值、工業總產值、主要工業產品產量、銷售量、庫存量、主要工業產品生產能力、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以及主要財務成本指標和從業人員、工資總額等信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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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四川青羊區住房建設和交通運輸局原工作人員徐成采取非法手段為他人在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批中提供幫助並獲取非法所得問題。據悉,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徐成通過冒用他人審批權限以及盜用本單位審批科密碼鎖獲取審批權限,進入電子政務平臺修改平臺數據,違規審批通過多傢企業申請的三級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獲取非法所得人民幣30萬元。2020年4月,青羊區住房建設和交通運輸局與徐成解除勞動合同。2021年4月,徐成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經法院審理,徐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雖然由於尋租的特殊性,與職位違法密切相關。可憐的是,的確存在這樣一個現實,即尋租活動隻能減少,不而可能完全消除。由於尋租會帶來經濟效率損失,為瞭減少尋租活動的影響,提高經濟效率,政府就要盡可能完善制度體制,更多地引入競爭者,並明確是價高質優者得。這樣的話,競爭者就會減少尋租活動,減少這方面的資源損耗,從而將資源集中在公開,公平的買賣中取得想要的資產。
采取主要方法有:
一是要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健全權力制衡機制。為瞭減少權力對公民的傷害,就必須厘清什麼是公共權力,什麼是公共權利。政府權力的目的在於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國傢權力最終目的就是維護公民權益。在此情況下,我國亟需完善權力制衡機制,即利用一種權力去約束或制衡另外一種權力。該模式既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也有效控制瞭另外一種權力,形成公民與政府的互動,提高政府在公民心中的形象,發揮政府的調控職能,制約權力濫用的現象,有效地控制權力尋租。
二是政府適度幹預,消除尋租市場租金。反尋租的關鍵在於政府的適度幹預,隻有劃清政府與市場的職能界限,才能利用規范的法律來制約權力尋租,將部分權力下放到市場。適度的政府幹預,警示企業不做市場不能做的事,降低企業的尋租費用。從反尋租入手,不斷提升尋租成本的公開化、競爭化,主動消除尋租的市場組織,促使尋租者更多地參與其他經濟活動,讓尋租者由尋租轉向尋力,掌控公民自身的合法經濟預期。
三是建立行政問責制度,提高尋租行為成本。行政問責制度有利於保護公民的政治權利,有利於推進政府行政職能轉變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衡量行為規范與行政權力是否對等的重要政策。該政策不僅為政府官員提供瞭正當性的依據,還為其設定瞭責任與義務。假定政府官員都是“理性的經濟人”,提高尋租的行為成本,就是提高瞭尋租者的尋租門檻,能夠讓尋租者望而遠之,有效治理尋租行為。行政問責制度有效約束瞭政府官員的不當行為,行政問責制度的連帶性,讓很多官員對於尋租行為都望而卻步,進而重新選擇正確的行為方式,建立官員的行政問責網絡制度體系。
四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讓官員不願貪、不敢貪。為瞭有效推進反腐鬥爭,必須以作風建設為載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的廉潔教育,培育一批清風正氣、純潔的黨員幹部,增強黨員幹部的免疫力,讓黨員幹部不願意貪。權力尋租之所以層出不窮,主要原因還是在於代價小。
五是健全反腐司法體系,構築堅實的監督防線。治理政府尋租行為,是一項艱巨又復雜的大工程,不能隻靠喊口號,要敢於動真格。要發動全民來監督,健全反腐的司法體系,構築堅實的監督防線,從根本上消除尋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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