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債務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債務約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依據上述規定,債務抵消分為法定抵消和約定抵消。本文主要解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債務法定抵消條款。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法定抵銷要件、行使方式、法律後果以及除外情形的規定。
【條文理解】
與《合同法》第99條相比,本條有兩處修改:一是不再以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均為“到期債務”作為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隻要求主動債權(通常將主張抵銷一方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已屆清償期即可;二是在不得主張法定抵銷的除外情形中,將“合同性質”這一表述修改為更為準確的“債務性質”,並增加“當事人約定”這一情形。
《合同法》(已廢止) | 《民法典》 |
第九十九條 【債務的抵銷及行使】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 第五百六十八條【債務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
理解本條,需著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抵銷是法律行為,抵銷權是形成權
...根據本條第2款關於主張抵銷“應當通知對方”以及“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的規定,以及《民商審判會議紀要》第43條關於“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的規定,可知我國立法采納的是抵銷溯及力理論,抵銷的性質屬於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的法律行為,抵銷權屬於民事實體權利當中的形成權。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43.【抵銷】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額。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 |
應當指出的是,收到抵銷通知的一方當事人若對債務抵銷持有異議,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未約定異議期間的,應當在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已廢止)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抵銷不僅具有簡化清償功能,還具有擔保功能
抵銷的簡化清償功能體現為,主動債權人隻需向被動債權人作出抵銷的意思表示即可,既無需雙方協商,也不存在清償行為,其法律後果是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抵銷要件,正是服務於這一功能。此外,因抵銷的效果類似於清償,故主張抵銷的一方可放棄期限利益,即在主動債權已到期(主動債權未到期,一般不得主張抵銷,否則相當於強迫對方提前清償債務),而被動債權未到期之時,提出抵銷。因此,本條在《合同法》第99條規定的基礎上修改瞭關於“互負到期債務”的要件規定。...抵銷除瞭具有簡化清償功能,更因有提高自己債權實現可能性的作用而具有擔保功能。作為形成權的抵銷權一旦行使即可導致交叉債權在相應范圍內相互消滅,一方面,是對自身債務的履行;另一方面,也使自己的債權在相應范圍內獲得全額清償,相當於在抵銷權行使范圍內獲得瞭一個法定的擔保的權利。因此,抵銷制度能有效促進民商事主體參與市場活動的積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
三、關於法定抵銷的除外情形
本條明確規定瞭不得主張法定抵銷的幾種除外情形: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
(一)根據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情形
通常認為,此種情形指的是,債務性質決定瞭若不清償就不能實現債權目的,故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主要包括:(1)不作為債務,如雙方當事人互負的競業禁止債務等,若允許當事人主張抵銷,會導致債權目的無法實現;(2)因故意侵權而產生的賠償債務,應禁止侵權行為人主張抵銷;(3)公法上的債權,如稅收債權等,具有特定的公共目的,若允許抵銷可能影響公共政策的實施。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情形
此項是在《合同法》第99條規定的基礎上新增的情形,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實踐上的來源則是《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關於“對於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抵銷的到期債權,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約定有效”的規定。
《合同法》(已廢止)第九十九條 【債務的抵銷及行使】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已廢止)第二十三條 對於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抵銷的到期債權,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約定有效。 |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情形
具有簡化清償功能與擔保功能的抵銷制度,主要保護的是主動債權人的利益,並以促進市場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為制度目的。可見,抵銷制度追求的價值更傾向於“效率”。因此,在某些情形下,為“公平”起見,法律有必要限制抵銷的適用。.....
四、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設立抵銷制度的直接目的,乃是簡化清償。若允許抵銷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因條件是否成就具有不確定性,而且期限到來之前仍需計算債權利息,故兩者均會影響抵銷制度目的的實現,進而損害抵銷制度的法理基礎。
【審判實踐中應註意的問題】審判實踐中,需註意以下問題:一、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主張抵銷由於抵銷是單方法律行為,主張抵銷一方隻要為抵銷的意思表示,就發生抵銷的法律效力,故對被抵銷的一方而言,抵銷具有強制性。若法律允許一方用自然債權抵銷對方的債權,則將產生強制履行自然債務的結果,從而導致法律體系內部發生沖突。因此,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主張抵銷。但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作為被動債權抵銷,此時可認為自然債權的債務人放棄瞭時效利益。應當指出的是,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的判斷時點,應以兩項債權適於抵銷之時為準,一方因行使抵銷權而獲得的既得利益應予尊重,不因事後債權罹於時效而受影響。二、關於通知的具體方式《民商審判會議紀要》第43條規定:“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結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33條第2款的有關規定,若以反訴的方式主張抵銷,尚需滿足反訴與本訴存在法律上的牽連關系這一條件,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三、關於抵銷范圍與順序根據《民商審判會議紀要》第43條的規定,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額。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 |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至今)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
43.【抵銷】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額。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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