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鸡图
一般来讲,“因俗而治”政策产生的理论根据虽然是成书于东汉中期的《礼记·正义·王制》中的“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但是最早可追溯到西周初期。据《史记·齐太公世家》所载,“太公至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秦朝以天下为郡县,但是在征服岭南三郡后,仅设南海尉而不设郡守,这表明对于新近征服地区简单移植郡县制的条件尚不成熟,而不得不出台更适应这一区域的个性化管理机制。两汉时期为妥善安置“四夷”,先后设置安定、天水、上郡、西河等属国,此后这种属国制逐渐从西北边塞扩展至东北、西南方向。属国集中管理归附民族,保留其原有的社会组织。同时,针对西域与东北边疆的实际情况,两汉时期设置了西域都护、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以及使匈奴中郎将等特定的边疆管理机构和职官。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分立政权在中央和地方设置机构和职官管理民族事务。魏国在中央主要设置鸿胪少卿,尚书台中的客曹尚书“主外国夷狄”,掌管边疆少数民族事务;在地方上设置护匈奴中郎将、护鲜卑校尉、护乌桓校尉、东夷校尉、辽东属国校尉、护羌校尉、戊己校尉、西域长史府等职官和机构。东晋南朝时期,在中央设置祠部尚书,未设客曹尚书,大鸿胪卿的设置不固定,“有事则权置,无事则省”;在地方上,设置军事机构,通过派遣校尉、中郎将、督护等职官管理边疆少数民族事务。及至辽代,“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原则经过十六国北朝到唐朝几百年间的发展,正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又行之有效的“因俗而治”制度。北宋在民族法制思想上基于少数民族地区“大抵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故羁縻之而已”(《桂海虞衡志》)的观念,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颁布诏书:“朕常戒边臣,无得侵扰,外夷若自相杀伤,有本土之法,茍以国法绳之,则必致生事。羁縻之道,正在于此”(《宋会要辑稿·番夷五之四三》)。直至明清时期,仍因袭延续而有所损益这种灵活的民族政策。清朝设置理藩院,作为统一管理西北边疆事务的中央机构。同时,清政府强调“因俗设官”“因其习俗以治之”,如土尔扈特部东归后,尊重其传统制度,并未取消首领渥巴锡的汗号,仍封为卓哩可汗,而在治理土尔扈特内部事务时也不轻易改动其原有的法度习俗,“日后伊部众若有盗贼之案,渥巴锡等可沿用其旧处治,往后天长日久,伊等即熟悉内地之法度,至此始可沿用内地之法惩处案件”。此外,还包括利用宗教(提倡、推崇喇嘛教,尊崇、保护伊斯兰教)、尊重少数民族衣冠制度(如在统一准噶尔的过程中,乾隆帝强调“至于衣服制度,不妨仍其旧俗。若因归顺天朝,必尽用天朝服色,势亦有所难行。尔等习惯自然,一时岂能骤易;且将旧时衣服尽行弃置,亦殊非爱惜物力之道!”)等“因俗而治”的政策。
▼茶房取桃童戏图
在新编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册)》第10课“辽夏金元的统治”中,述及辽朝的职官设置为北、南面官,分别负责契丹等游牧民族事务和以汉人为主的农耕民族事务,同时建立官员服饰有别制度,即“胡人之官,领番中职事者皆胡服,谓之契丹官”“领燕中职事者,虽胡人亦汉服,谓之汉官”。以上这种“蕃汉分治”的政策是辽朝充分遵从“因俗而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所谓“因俗而治”,在《辽史·百官志》中原本是概括辽朝统治机构中官分南北、蕃汉分治特点而言的,即“至于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因俗而治,得其宜矣”。这就是说,“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政治体制是辽朝在“因俗而治”的原则下实行诸多民族政策的重要特征。所谓“国制”,即10世纪中国境内契丹族政权的奴隶制,而所谓“汉制”,即10世纪中国境内中原地区汉族政权的封建制。基于此种理解,所谓“因俗而治”,是指辽朝统治者为适应其统治范围内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经济制度的不同,思想文化的不同,而在上层建筑领域诸多方面所进行的调整,包括职官制度、政区建置、法律制度、选官制度、社会习俗等。事实上,基于境内不同民族、不同生产方式、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形势,辽朝为巩固统一,加强对各民族和部族的统治,适应南北地区不同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和民族构成,采取了“因俗而治”的统治政策。从辽太祖统一契丹各部,同时征服室韦、吐谷浑、党项、敌烈、斡朗改等部族,又灭渤海国,到辽太宗时并入燕云十六州,辽圣宗以后版图进一步扩大,即“东至于海,西至金山,暨于流沙,北至胪朐河,南至白沟,幅员万里”。契丹、汉人、渤海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分布在辽阔的区域内,但是由于南北地理和自然条件的差异,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和经济结构有着很大的不同,即“长城以南,多雨多暑,其人耕稼以食,桑麻以衣,宫室以居,城郭以治。大漠之间,多寒多风,畜牧畋渔以食,皮毛以衣,转徙随时,车马为家。此天时地利所以限南北也”(《辽史·营卫志》)。总体来讲,从社会生产方式来看,长城以北民族或部族,主要从事畜牧经济,过著游牧生活;长城以南的汉人主要从事农业经济,过着定居生活;此外,也有农牧兼营。从社会发展阶段而论,汉族地区早已进入封建社会,而契丹社会虽已有封建制的成分,但占据主导地位的还是奴隶制,至于其他从事游牧狩猎的民族,有的已进入奴隶制社会,有的还处于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甚至有的还处于原始部落社会。正是基于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复杂现实,辽政权没有强推本民族的治理体制,否则将会出现“政令乖失,则人心不服。虽得之亦将失之”(《全辽文·耶律踪神道碑》)的局面,而是采取了“因俗而治”的治理方式,即在诸多方面都程度不等地实行了双轨运行的“蕃汉分治”的国策。
▼骑吏出行
“因俗而治”政策始于辽太祖时期,形成、完备于辽太宗、世宗时期。太祖时期对西北诸族新征服部落按契丹原有的部族组织进行的改编及对进入辽朝境内的大量汉人“依唐州县置城以居之”(《新五代史·四夷附录》),到太宗时期随着幽云十六州并入后“乃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东宫之官”(《辽史·百官志》)及入汴(开封)后“置百官,皆依中国,参用中国(中原)之人”(《新五代史·四夷附录》),直至辽世宗时期,正式设置北、南枢密院。虽然辽中后期随着境内主要民族之间交往联系的增加和文化的交流,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文化上的差异有所缩小,但是由于自然、社会等诸多方面的情况,直至辽朝末期,境内各民族之间在生产、生活方式上仍存在较大差异,即契丹政权始终未能完全形成统一的封建经济基础。因此,从十六国北朝时期的“胡汉分治”直接继承而逐步形成的“因俗而治”政策终辽之世无所改变,“是以传至九代二百余年”(《辽史·仪卫志》),并为金、元等王朝所借鉴。一是采取四时“捺钵”体制和设置“五京”。所谓“捺钵”,又称“纳钵”“刺钵”“纳宝”,是指基于契丹族游牧狩猎风俗,即“秋冬违寒,春夏避暑,随水草就畋渔,岁以为常”,辽帝在巡幸渔猎及避寒暑活动的地区所设的行帐(亦称“行在”“行营”“行宫”),是为区别都城上京临潢府的宫帐“斡鲁朵”(即皇帝居有宫卫)而得名。辽圣宗时,四时捺钵狩猎逐渐形成制度,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一般而言,春在长春州刺鹅、钓鱼,夏在永安山或炭山避暑、游猎,秋在庆州射虎、呼鹿,冬在永州避寒、校猎,即一年按四季、按地点皆有行在之所“捺钵”,周而复始。辽帝四时巡守,契丹大小内外臣僚及汉人枢密院、中书省部分官员随行,并在夏冬捺钵与北南大臣共议国事,抑或接受使节朝贡,而有关汉人政务,则委托诸汉臣在中京大定府处理。基于渤海人、汉人土著而居、耕作为本的生产生活方式,辽政权设置“五京”,即上京临潢府、中京大定府、东京辽阳府、南京析津府和西京大同府。但是,五京并非政治中心,而是各地区汉族州县的行政、经济、文化中心,主要是征收赋税,收集粮草。简单来讲,四时捺钵是政治中心,五京主要是经济中心,这是典型的双轨运行。事实上,从地理方位和各自的职能来看,五京的设置与“因俗而治”的国策密切相关。上京临潢府所辖十一州(其中八个是契丹故地,三个原是汉、唐属地,但早已归入契丹)分别隶属于契丹族各宫帐,这表明上京的职责是按照“国制”治理契丹本族及西北诸族属地内的事务。南京析津府所统州县都是汉人居住的原中原地区,大多沿用原州县名称,而从建置南京开始即设置南面官,所以南京的职责是根据“汉制”治理居住在中原地区处于封建经济发展阶段的汉族人。
▼孝悌故事图
二是基于不同民族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生产类型,辽太宗后在中央建立了官分北南的“蕃汉分治”的双轨官僚机构。据《辽史·百官志》所载,“辽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东宫之官”“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之所以称“北面官”“南面官”,是由于北面官的办事衙署(牙帐)设在皇帝宫帐(坐西向东,这是基于契丹习俗东向而尚左)的左面(即北面);反之,南面官则在皇帝宫帐的右边(即南面)。在北面官中,又有北、南枢密院之分。北枢密院职同兵部,“掌兵机、武铨、群牧之政,凡契丹军马皆属焉”,但是不理民政;南枢密院职同吏部,“掌文铨、部族、丁赋之政,凡契丹人民皆属焉”,但是不掌军政。北面官系统是契丹族固有的宗法部族制度,是为统治契丹和北方各游牧民族而设置的。南面官,沿袭唐制,设置枢密院和三省六部等职,并不分南北,沿袭汉制称左右,如左右丞相等。在地方上,辽政权也推行两套制度,即部族制和州县制。前者主要实行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游牧狩猎民族地区。所谓“部族制”,即把辽朝建立前后俘掠和降服于契丹的各族部落,基本上保持其原有的部族习惯建制,同时又参照契丹的“国制”来组织分封,通过改编,使其成为与契丹部落相近的内属部落,用契丹的管理办法进行统治,亦即所谓的“合族而居,合族而处”。部族制主要分为两类:其一,按部设置节度使管辖,在内地的各部族和地处边远(松花江下游、黑龙江一带)的五国部共49部,共设49个部族节度使;其二,在保持原有风俗习惯和经济生活的基础之上,在辽境内边远地区的部族分别设置本部族的大王府,大王府的大王及节度使皆由各族酋长和契丹贵族合作治政,在本部国中既管军事,又管民族,为北面属国官,有一定的自治权。部族官各自分置官吏,但是无论属国、部族官都由辽朝廷统一任命,他们都以当地土特产向辽政权纳贡。州县制主要实行于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汉族和渤海人地区。州县制下,州设刺使、同知州事;县设县令、县丞、县主簿和县尉。据《辽史·百官志》所载,在辽境之内,有的“冠以节度,承以观察、防御、团练等使,分以刺使,县令,大略采用唐制。”此外,还有一种“头下州军”,亦称“头下军州”,是对俘掠来的汉人和渤海人所采用的统治方法,是辽代特有的一种制度。头下军州的官吏,除节度使由朝廷任命外,其他都由建军州的契丹贵族(宗室、外戚、大臣之家)自己委派,州境内的税收,除酒税须交纳中央外,其他税全归本军州的贵族。
▼散乐图
三是为了笼络汉族知识分子,辽政权推行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尊孔崇儒、实行科举制、优待来降与俘虏中的汉族儒士且量才使用。从辽太祖到辽圣宗,尊孔崇儒逐渐发展到鼎盛阶段,如圣宗以国家名义下诏大建孔庙,以至孔庙遍布京师和州县。至于积极推行科举制,据《乘招录》所载,辽“岁开贡举,以登汉民之俊秀者,榜帖授官,一效中国(中原)之制”。至于优待汉族儒士,如苏州衙校康默记被掠获,太祖“爱其才,隶麾下”,鉴于他有汉契文化的特长,常受命处理“蕃、汉相涉事”,能够“折衷”汉契具体情况,“论决轻重,不差毫厘”(《辽史·康默记传》)。对汉族知识分子的优待政策换来了传统儒士对辽朝的效忠,即“谚语有之,一马不备二鞍,一女不嫁二夫,为人臣岂事二主,燕中士大夫岂不念此”(《三朝北盟会编·宣政上帙》)。四是官吏任用,也是一种二元的选官制度。契丹政权初期,官吏主要是由契丹皇族、后族及亲近贵族担任,也有个别官职由汉人担任,如太祖命降辽汉官韩延徽参军事。太宗时期在官吏的选用上作了调整。北面官由契丹族担任,南面官则多由汉族上层担任。北面官通过世选进行选拔,即从具有才能的世家子弟中择优任用,强调不同等级的官员从不同等级的世家选用,无论高官卑职的择任都要经过世选,即“辽官功臣无世袭而有世选之例,盖世袭则听其子孙自为承袭,世选则于其子孙内量材授之。”“功大者世选大官,功小者世选小官,褒功而兼量才也”(《廿二史札记校正》)。南面官则通过科举考试来选拔。从辽圣宗统和六年(998)“召开贡举”“止以词赋、法律取士,词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到辽兴宗重熙元年(1032)后几乎每年都开科取士,遂形成定制。这种作为“汉制”的科举是专为汉族士人开设,禁止契丹以及北方其他部族涉足其中。重熙年中,耶律庶箴因“擅令子就科目”被责罚200鞭子(《辽史·耶律庶箴传》)。其后,虽允许渤海人应试科举,但是其主要对象还是汉族士人,这可以从《辽史》所载历年登科者的姓名中看出。显然,科举制的推行为汉族知识分子进入仕途参政提供了一条有效渠道,有利于实施“因俗而治”的政策。五是针对汉族和契丹等少数民族生活差异等现状,辽统治者采取了蕃律和汉律并用的政策,即先是用唐令、唐律,后来用宋律来治理汉人,亦即太平十年(1030)“诏汉儿公事皆须体问南朝法度行事,不得造次举止”(《契丹国志·圣宗天辅皇帝》),而用契丹固有的法律制度来治理契丹人和奚人等少数民族,亦即“胡人(契丹)东有渤海,西有奚,南有燕,北据其窟穴,四姓杂居……衣服饮食言语,各从其俗。凡四姓相犯皆用汉法;本类自相犯者,用本国法,故别立契丹司,以掌其狱”(《武溪集·契丹官仪》)。这就是所谓的“蕃不治汉,汉不治蕃,蕃汉不同治”(《江南野史》)。随着辽朝社会的发展,各民族生产、生活不断接近。在此基础上,辽朝的刑律也逐渐趋于一致。据《辽史·刑法志》所载,“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至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圣宗朝)一等科之”。统和十二年(994)七月,“诏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辽史》)。统和二十九年(1011),“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免黥面,诏自今但犯罪当黥,即准法同科”(《辽史》)。对于渤海人,初依蕃律,“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辽史·刑法志》)。
▼备茶图
六是在祭奠礼仪上,在契丹族适用本民族的“柴册礼”,而对汉人地区则仿汉人的礼仪习惯实行“大册礼”,是在五京(以中京居多)举行,亦称“都城大礼”。所谓“柴册礼”,是在皇帝各捺钵地附近举行,且汉官不得参与,即“凡受册,积柴升其上,大会蕃夷其下,已,乃燔柴告天,而汉人不得预”(《契丹国志·宫室制度》)。七是在服饰、仪仗、音乐上也有“国制”与“汉制”的区别,也反映了“因俗而治”特征。据《辽史·仪卫志》所载,“舆服”一节中,明确分有“国舆”与“汉舆”,“国服”与“汉服”,并规定“皇帝与南班汉官用汉服,太后与北班契丹臣僚用国服”。至于仪仗,则有“国仗”和“汉仗”之分。据《辽史·乐志》所载,有“国乐”与“诸国乐”“雅乐”“大乐”“散乐”等等。以上礼仪有别的规定始于“太宗兼制中国”之后。据《辽史·仪卫志》所载,“太宗制中国,紫银之鼠,罗绮之篚,麋载而至……于是定衣冠之制,北班国制,南班汉制,各从其便焉”。八是在重视畜牧业发展的同时,也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辽朝在北面官中设有专门管理国家群牧的机构,即群牧使司,其官有群牧太保、敞史等职。在群牧使司之下设群牧司,设在群牧地区,其官有群牧使、副使等职。辽朝除了北方是畜牧业生产的中心外,在契丹人、奚人、汉人和渤海人杂居的中京和上京部分地区,也是“蕃汉人户,亦以牧养多少为高下”(《辽史拾遗》)。畜牧业的发展使辽国的军事骑射力量日益强大,亦即所谓的“滋蕃群牧,务在戢兵”(《辽史·兵卫志》)。基于对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视,辽朝历代皇帝推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政策和措施。辽太祖时任用韩延徽制定了农业政策,即把俘虏来的汉民安置在新设置的州县里从事农业生产。辽太宗统治时期,积极推行保护和奖励农业的政策,下令“兵行有伤禾稼损租赋者,以军法论”(《辽史拾遗》)。辽圣宗鼓励垦荒,凡垦荒在一定年限内可免除赋税,如统和七年(989),“诏燕京、密云县荒地许民耕种,免赋十年”(《辽史·圣宗纪》)。对于贫民,还给以耕牛和谷种。辽兴宗还大力提倡边疆屯田、营田、开垦荒地,并采用移民、招募及许民“请业荒地”等多种办法,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总体来讲,以上诸多“因俗而治”的双轨政策,顺应了辽朝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民族之间关系的实际情况,对辽境内各民族的和睦共处、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首先,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如在东北的辽海地区,据《续资治通鉴长编》所载,圣宗时期就出现了“编民数十万,耕垦千余里”的繁荣景象)和思想文化的进步(如在统治者的倡导和推行下,据《契丹政治史稿》所载,辽兴宗能诗善画,“吟咏唱和,已经无别于汉家的太平天子”,同时“尊孔崇儒”的政策使儒家思想在辽朝广为流传。契丹上层贵族接受了儒家的“仁”“孝”“三纲五常”等封建道德说教,帝王、臣僚命名其尊号文字大都使用孝、仁、德、智、信等字眼,而在民间也普遍流行,辽阳县金厂及锦西大卧铺的辽代石墓画像中就描写了许多二十四孝的故事,如(王裒)“闻雷泣墓”(郭巨)“埋儿奉母”(董永)“卖身葬父”(王祥)“卧冰求鲤”等等)。
▼郭巨埋儿图
其次,加速了辽政权的封建化进程。早在辽太宗时期,将战争中俘虏去的大量汉人和渤海人安置在契丹内地后,没有仿照契丹旧制把这些汉人、渤海人都变成部民或牧奴,而是把他们中的大部分“筑城以居”,让他们用原来的封建生产方式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对他们进行赋税剥削,汉族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精神文明在契丹的腹心地
区得以传播。这就给契丹的封建化提供了条件和样板,使辽国境内各民族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先进的封建经济文化的影响。一些从不识犁耙锄镰的契丹人和各少数民族由游牧不定逐渐转为定居农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封建因素的增长,到了辽穆宗以后,特别是辽圣宗时期,统治者大力推行封建化改革,放免奴隶归还州县,卖身为奴的也可以用劳动折还卖价后“遣还其家”,这说明契丹的奴隶制不断地向封建制转化。至于进入中原地区的契丹人,早已受汉族封建文化的影响而封建化。最后,也促进了民族交融。当时由于契丹族的南下和大批汉人、渤海人的北移,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向辽内地迁徙,形成了北方各民族“与汉人杂居”,“与渤海人杂处”的局面。这种各民族交错居住为民族交融创造了条件。当时,作为民族交融的一个重要因素——语言,汉语已在北方各族人民之间广为通行。黄龙府(吉林农安)一带,民族成份非常复杂,但“凡聚会处,诸国人言语不通,则各为汉语以证,方能辨之”(《辽史拾遗》)。民族之间的通婚也是形成民族交融的重要因素。在契丹境内,尽管契丹统治者曾经禁止契丹人和其他民族通婚,但是由于各民族交错居住,他们之间互通婚姻则不可避免。契丹公主下嫁奚人、渤海人,皇帝娶奚人、渤海人为妃不仅历史上有大量记载,而且解放后出土的辽墓志这方面的记载也不少。据《耶律庶几墓志》所载,“(耶律)惯宁相公求得神得奚王女蒲里夫人……蒲里夫人故,求得挞里磨奚王儿查鲁太保女,名骨欲夫人。”契丹族与汉族的通婚早在唐代已经开始,辽太祖建国后,在南北分治的机构中,有不少契丹人担任汉官。太宗会同三年(940)十二月,“诏契丹授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姻”(《辽史·太宗纪》)。不任汉官的契丹贵族娶汉人的也不少,如汉人韩萧的女儿嫁给契丹护卫将军萧朱为妻;辽世宗还立过汉人甄氏为皇后。契丹妇女嫁与汉人为妻的更多,还有不少公主下嫁汉人,如刘坷娶辽世宗妹,刘三瑕、刘四端娶辽圣宗的女儿等。汉族与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内部互相通婚,这就打破了原有的血统关系,使各民族的共同性增多,差异性逐渐减少、削弱以至于消失,当时在人们中出现了“番、汉之民皆赤子也”的观念和“契丹、汉人久为一家”(《金史·卢彦伦传》)的现象。辽亡后,金朝把原辽朝统治下的各族人,统称为汉人,这是辽朝在北方实现民族交融的结果。事实上,更重要的是辽政权这种“因俗而治”或兼顾不同民族的统治制度、政策,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治理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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