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民法典》施行時間以及相關法律廢止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律師解讀
按照立法慣例,法律的施行時間都會在這部法律的最後條予以規定,《民法典》也不例外。對此,本條前半部分規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法的適用效力
法律的施行時間問題,屬於法律的時間效力的重要內容,此更上位的概念是法的適用效力。法的適用效力,又稱法的效力范圍,主要指對人、對物和地域、時間的適用范圍。
其一,對人的效力,是指法適用於哪些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律對人的效力包括兩個方面:
(1)對中國公民和中國組織的效力。凡是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中國公民在國外的法律適用問題,原則上仍適用中國法律,但當中國法律與所在國的法律發生沖突時,要區別不同的情況和具體的國際條約、協定及國內法的規定,來確定是適用中國法律還是適用外國法律。
(2)對外國人的效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的適用問題;二是對在中國領域外的外國人的適用問題。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適用中國法律。關於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傢或中國公民的犯罪,按中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其二,法的空間效力。法律的空間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空間范圍內發生效力。法的空間效力范圍是根據法的制定主體、適用范圍等不同來區分的。一般來講有四種情況:
(1)在全國有效的法律。是指在國傢主權及主權所及的范圍內生效的法律,包括領陸、領水及其底土和領空,還包括延伸意義上的領土,即駐外使館和領域外的本國交通工具。
(2)在地區有效的法律。一般是地區性法律的管轄空間。
(3)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特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越出國境。
(4)國際條約和協定的空間效力范圍。一般來講,國際條約和協定的空間效力范圍及於該條約的締結國和參加國,但締結國和參加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其三,法的時間效力。法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生效及法律對其頒佈實施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其中,法的生效時間,一般是根據法律的具體性質和實際需要來決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自法律頒佈之日起生效;
(2)由該法來規定具體生效時間;
(3)由專門法規定該法的具體生效時間;
(4)規定法律頒佈後到達一定期限開始生效。
本條和《民法總則》中的規定一樣,都是采取瞭上述第二種情形。比如,《民法總則》是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但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民法典》是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般而言,法律自頒佈之日起生效,通常表述為“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比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傢安全法》第66條規定:“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這種表述方式多適用於需要盡快出臺且馬上施行時機比較成熟的情況,為瞭使法律盡早發揮應有作用而采取的做法。至於《民法總則》明確規定在公佈之後的一定日期為具體的生效時間,通常表述為“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這種方式一般是基於預留一段準備期,使得需要適用法律的有關方面做好必要的學習、掌握和準備,以便於法律的順利實施的考慮《民法典》作為民商事領域的基本法律,其內容事關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以及民商事審判實務影響重大,尤其是《民法典》各編對於《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擔保法》等法律都作瞭一系列修改,新增完善瞭相關規則制度,體系龐大,內容豐富,需要社會各個行業領域學習消化吸收,這都需要一段時間。因此,為瞭更好地保障《民法典》的貫徹施行,本條明確規定瞭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留足本法施行前準備的充分時間。
二、關於相關法律的廢止問題
編篡《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從新舊法律對照的角度上講,《民法典》主要是針對《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的相關內容進行的修改編纂,從調整范圍上講,《民法典》的調整范圍與上述九部法律的調整范圍也是對應關系。換言之,《民法典》屬於新法,這九部法律屬於舊法,《民法典》施行後,上述九部法律自然應當廢止。但是在此需要註意的是,《民法典》施行前,即自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頒佈後至2021年1月1日之前,《民法典》並未施行,上述九部法律也並沒有被廢止,審判實踐中對於上述九部法律仍然要予以適用。
三、實踐中應註意的問題
在此需要註意的是關於新舊法律的銜接適用問題。
關於法的溯及力,又稱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佈後,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況下,我國法律堅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也有例外,特別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國采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我國現行刑法就是采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對此,我國《立法法》第93條對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作出瞭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瞭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此規定的法理依據在於,法律作為社會的行為規范,它通過對違反者的懲戒來促使人們遵守執行,人們之所以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不利後果,接受懲戒,就是因為事先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哪些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哪些行為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對人們的行為起指導和警示作用。不能要求人們遵守還沒有制定出來的法律,法隻對其生效後的人們的行為起規范作用。如果允許法具有溯及力,人們就無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為將要受到懲罰,就沒有安全感,也沒有行為的自由。(編者註:法律隻能允許有利溯及力,理應禁止不利溯及力。)因此,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國外大多數國傢都承認這一原則。因此,無論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還是規章,不論其效力等級是高還是低,都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這是一個原則,但是任何原則都是相對的,都可能有例外。對於法不溯及既往這項原則來說,如果法律的規定是減輕行為人的責任或增加公民的權利,也可以具有溯及力。如刑法的從輕的規定就是如此。因此,上述規定,為瞭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法律規范可以有溯及力。這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所直接指向的具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法律、法規、規章等特定的調整對象,不是泛指,不是為瞭保護多數人的利益而使法律、法規、規章等具有溯及力。
按照這一法的溯及力基本規則,對於《民法典》施行前的有關法律關系以及民商事糾紛,都要遵循從舊兼從輕的規則,即適用原有的規定,比如《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的規定,相關案件糾紛都要適用這些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對於這些已經生效法律都沒有規定的情形,尤其是涉及《民法典》的新增規定,則有必要參照《民法總則》的規定予以處理。對此,《民法通則意見》第196條規定:“1987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為發生在1987年以前,適用民事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政策,當時的法律、政策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則處理。”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但要考慮到該條規定比照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當時特定社會背景,即《民法通則》施行前有關民事法律還不夠健全,而如今,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故對於《民法典》施行前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即使參照《民法典》的規定,也應當是參照《民法典》規定精神,通過對此前相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予以解釋來適用。具體而言,要註意以下幾點:
一是在《民法典》施行前,人民法院在具體執法辦案過程中,《婚姻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九部法律繼續適用,依據上述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釋也可以繼續適用。比如,在這期間,《民法總則》第六章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物權法》第186條有關流質契約禁止的規定等都可以繼續適用。如果原有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規定內容不具體而《民法典》有明確規定或者《民法典》對原有規定作出重大修改的,要在準確理解《立法法》第93條規定精神的基礎上,按照有利於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利於依法妥善解決糾紛、有利於維護法律秩序統一的原則,參照適用《民法典》有關規定的精神、內容,比如《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的第1176條關於自甘冒險的規定、第1177條關於自助行為的規定等,在相關案件中都可以參照《民法典》上述規定的立法精神予以適用。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有關人格權糾紛的法律適用,要適用《民法典》人格權編各章的規定,比如第1033條關於隱私權侵權行為的規定,第1035條關於個人信息處理具體要求的規定等。
二是《民法典》施行後,上述《婚姻法》等九部法律同時廢止。《公司法》《證券法》等商事、海事、知識產權等部門特別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繼續適用。司法解釋條文與《民法典》規定相沖突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條文不再適用;《民法典》吸收瞭司法解釋的內容並作進一步完善的,應當直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比如夫妻共債共簽的規則,就要直接適用《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與上述九部法律相關的司法解釋條文與《民法典》內容不沖突或者屬於明確細化法律適用規則的,可以繼續適用。有關公司法的系列司法解釋,作為商事主體法的內容,與《民法典》有關規定不存在沖突的,可以繼續適用。
三是《民法典》頒佈後發生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事實狀態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實施以前發生的法律事實,應當堅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可以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則適用《民法典》新增規定進行處理。《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相關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傢安全法
第六十六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5修正)
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瞭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三、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傢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傢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傢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傢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參考《民法典理解與適用叢書》(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張洪翔律師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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