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三)

(續)

22 電磁兼容與電磁環境衛生

22.1一般規定

22.1.1 建築規劃及選址應調查分析周邊的電磁環境,建築電氣工程設計應降低對周邊電磁環境的影響。22.1.2 當建築物內局部或全部區域電磁環境超過本標準第22.2節規定的控制限值時,應采取防護措施。22.1.3 110kV及以上變電所不應貼鄰幼兒園教室與臥室、學校教室與宿舍、醫院病房、老年人居住設施建築、住宅等人員長期居留場所,當貼鄰且超過表22.2.2的限值時,應采取防護措施。22.1.4移動通信發射塔及基站不宜貼鄰幼兒園、住宅、中小學教學樓等建築物。22.1.5易受輻射騷擾的電子設備不應與大功率電磁騷擾源緊鄰佈置。22.1.6民用建築電氣工程電磁兼容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傢標準《建築電氣工程電磁兼容技術規范》GB51204的有關規定。

22.2電磁環境衛生

22上1建築物與高壓、超高壓和特高壓架空輸電線路邊導線之間應保持適當距離,電磁場強度和磁感應強度等不應超過表22.2.2的規定。22.2.2電磁環境公眾曝露控制限值不應超過表22.2.2的規定。

22.2.3當公眾曝露在多個頻率的電場、磁場、電磁場中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在1Hz~100kHz之間,應滿足下列關系式:

式中:Ei——頻率i的電場強度(V/m); EL,i——表22.2.2中頻率i的電場強度限值(V/m); Bi——頻率i的磁感應強度 (μT); BL,i——表22.2.2中頻率i的磁感應強度限值(μT)。

2 在0.1MHz~ 300GHz之間,應滿足下列關系式:

式中:Ej———頻率j的電場強度(V/m); EL,j——表22.2.2中頻率j的電場強度限值(V/m); Bj——頻率j的磁感應強度(μT); BL,j——表22.2.2中頻率j的磁感應強度限值(μT)。

22.3供配電系統的諧波防治

22.3.1公共電網的電能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公共連接點的全部用戶向該點註入的諧波電流分量(方均根值)不應超過表22.3.1-1的規定;

2當公共連接點處的最小短路容鼠與基準短路容量不同時,諧波電流允許值應進行換算;3同一公共連接點的每個用戶,向電網註入的諧波電流允許值,宜按此用戶在該點的協議容星與其公共連接點的供電設備容量之比進行分配;4公共連接點的諧波電壓(相電壓)限值不應超過表22.3.1-2的規定。

22.3.2供配電系統的諧波治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諧波源設備較多的供配電系統宜選用Dyn11聯結組別的配電變壓器。 2當配電變壓器向非線性負荷供電時,變壓器的降容系數D值應按下式計算,且變壓器的實際負載率應在合理范圍內。

3三級醫院的醫技樓、大型數據中心等建築物,可在配電幹線末端靠近諧波源處設置有源濾波裝置。4諧波源較多的一般公共建築,可在辦公設施、計算機網絡設備等配電幹線上設置無源或有源濾波裝置;當采用無源濾波裝置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發生系統諧振。5建築物諧波源較多的供配電系統,當設有有源或無源濾波裝置且其諧波限值達標時,相應回路的中性導體截面積可不增大。6設有大功率諧波源的饋線上,可在靠近諧波源處設置有源或無源濾波裝置。7劇院建築中,舞臺調光裝置宜就近設置有源濾波器。8為X光機、CT機、核磁共振機等諧波較嚴重的大功率設備的供電專線,宜按低阻抗饋電線路的要求進行設計。9功率因數補償電容器組可按其連接點的諧波特征頻率配置電抗器。22.3.3有源濾波器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選用並聯型有源濾波器;2有源濾波器的額定補償電流不宜小於裝置連接點的總諧波電流或無功電流。

22.4電子信息系統的電磁兼容設計

22.4.1電子信息系統應根據建築物內部的電磁環境、系統的電磁敏感度、系統的電磁騷擾與周邊其他系統的電磁敏感度等因素設計,並應符合電磁兼容性要求。22.4.2電子信息系統所處的建築物防雷,應符合本標準第11章的規定。22.4.3電子信息系統機房電源的進線處,應設置限壓型電湧保護器。保護器的殘壓與電抗電壓之和不應大於被保護設備耐壓水平的80%。22.4.4戶外信號傳輸電纜的金屬外護層和戶外光纜的金屬增強線應在進戶後首個接線處接地。22.4.5戶外信號傳輸電纜的信號線,應在進戶配線架處設置適配的電湧保護器。22.4.6有線電視系統、微波通信系統、衛星通信系統、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等的室外天線饋線,應在進戶後首個接線裝置處,設置適配的電湧保護器。22.4.7配電線路與電子信息系統傳輸線路應分開敷設,當受建築條件限制而必須平行貼近敷設時,應采取屏蔽措施。22.4.8配電線路與電子信息系統傳輸線路交叉時,宜垂直相交。22.4.9當建築物內的電磁環境復雜,且未采用屏蔽型保護導管或槽盒時,視頻監控系統和有線電視系統,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層的同軸電纜。

22.5接地與等電位聯結

22.5.1電子信息系統宜采用共用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值應滿足各系統中最小電阻值的要求。電子信息設備機櫃應與等電位接地端子箱做等電位聯結,並符合本標準第23章的要求。22.5.2根據建築物及電子信息系統的特點,可采用星形網絡、多個網狀連接的星形網絡或公共網狀連接的星形網絡等接地形式。22.5.3通信設備的專用接地導體與臨近的防雷引下線之間宜設適配的電湧保護器。

23 智能化系統機房

23.1一般規定

23.1.1本章可適用於民用建築所設置的智能化系統機房設計,不適用於大型數據中心、高風險對象的安防監控中心和涉密信息機房的專項設計。23.1.2本章智能化系統機房宜包括民用建築所設置的進線間(信息接入機房)、信息網絡機房、用戶電話交換機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監控中心、智能化總控室、公共廣播機房、有線電視前端機房、建築設備管理系統機房、弱電間(電信間、弱電豎井)等。23.1.3各類機房的設置應滿足系統正常運行和用戶使用、管理等要求。23.1.4機房面積應留有發展空間。23.1.5地震基本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機房的結構設計和設備的安裝應采取抗震措施。23.1.6高層建築或智能化系統較多的多層建築應設置弱電間。

23.2機房設置

23.2.1機房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房宜設在建築物首層及以上各層,當有多層地下層時,也可設在地下一層;2機房不應設置在廁所、浴室或其他潮濕、易積水場所的正下方或與其貼鄰;3機房應遠離強振動源和強噪聲源的場所,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有效的隔振、消聲和隔聲措施;4機房應遠離強電磁場幹擾場所,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有效的電磁屏蔽措施。23.2.2機房的設置應滿足設備運行環境、安全性及管理、維護等要求。23.2.3大型公共建築宜按使用功能和管理職能分類集中設置機房,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信息設施系統總配線機房宜與信息網絡機房及用戶電話交換機房靠近或合並設置;2安防監控中心宜與消防控制室合並設置;3與消防有關的公共廣播機房可與消防控制室合並設置;4有線電視前端機房宜獨立設置;5建築設備管理系統機房宜與相應的設備運行管理、維護值班室合並設置或設於物業管理辦公室;6信息化應用系統機房宜集中設置,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築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廣播系統等的中央控制設備集中設在智能化總控室內時,不同使用功能或分屬不同管理職能的系統應有獨立的操作區域。23.2.4有工作人員長時間值守的機房附近宜設衛生間和休息室。23.2.5信息網絡機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自用辦公建築或信息化應用程度較高的公共建築,信息網絡機房宜獨立設置;2商業類建築信息網絡機房應根據其應用、管理及經營需要設置,可單獨設置,亦可與信息設施系統總配線機房、建築設備管理系統等機房合並設置。23.2.6建築設備管理系統機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建築設備管理系統中各子系統宜合並設置機房;2合設機房宜設於建築物的首層、二層或有多層地下室的地下一層,其使用面積不宜小於20m23分設機房時,每間機房使用面積不宜小於10m24大型公共建築必要時可設分控室。23.2.7安防監控中心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安防監控中心宜設於建築物的首層或有多層地下室的地下一層,其使用面積不宜小於20m22綜合體建築或建築群安防監控中心應設於防護等級要求較高的綜合體建築或建築群的中心位置;在安防監控中心不能及時處警的部位宜增設安防分控室;3安防監控中心的設置尚應符合現行國傢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標準》GB50348的有關規定。23.2.8進線間(信息接入機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單體公共建築或建築群內宜設置不少於1個進線間,多傢電信業務經營者宜合設進線間;2進線間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並靠近市政信息接入點的外墻部位;3進線間應滿足纜線的敷設路由、成端位置及數量、光纜的盤長空間和纜線的彎曲半徑、配線設備、入口設施安裝對場地空間的要求;4進線間的面積應按通局管道及入口設施的最終容量設置,並應滿足不少於3傢電信業務經營者接入設施的使用空間與面積要求,進線間的面積不應小於10m25進線間設置在隻有地下一層的建築物內時,應采取防滲水措施,宜在室內設置排水地溝並與設有抽、排水裝置的集水坑相連;6當進線間設置涉及國傢安全和機密的弱電設備時,涉密與非涉密設備之間應采取房間分隔或房間內區域分隔措施;7住宅建築進線間的設置應按現行國傢標準《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范》GB50846有關規定執行。23.2.9弱電間(弱電豎井)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弱電間宜設在進出線方便,便於設備安裝、維護的公共部位,且為其配線區域的中心位置;2智能化系統較多的公共建築應獨立設置弱電間及其豎井;3弱電間位置宜上下層對應,每層均應設獨立的門,不應與其他房間形成套間;4弱電間不應與水、暖、氣等管道共用井道;5弱電間應避免靠近煙道、熱力管道及其他散熱量大或潮濕的設施;6當設置綜合佈線系統時,弱電間至最遠端的纜線敷設長度不得大於90m;當同樓層及鄰層弱電終端數瞿少,且能滿足銅纜敷設長度要求時,可多層合設弱電間;7智能化系統性質重要、可靠性要求高或高度超過250m的公共建築,宜增設1個弱電間(豎井);8弱電間的面積應滿足設備安裝、線路敷設、操作維護及擴展的要求。

23.3機房設計與佈置

23.3.1機房宜采用矩形平面佈局。23.3.2與機房內智能化系統無關的管道不應穿越機房。23.3.3機房的空調系統如采用整體式空調機組並設置在機房內時,空調機組周圍宜設漏水報警裝置,並應對加濕進水管及冷凍水管采取排水措施。23.3.4大型公共建築的信息網絡機房、智能化系統總控室、安防監控中心等宜設置機房綜合管理系統和機房安全系統。23.3.5信息網絡機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房組成應根據設備以及工作運行特點要求確定,宜由主機房、管理用房、輔助設備用房等組成。2機房的面積應根據設備佈置和操作、維護等因素確定,並應留有發展餘地。機房的使用面積宜符合下列規定:1)主機房面積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當系統設備巳選型時,按下式計算:

式中:A——主機房使用面積(m2); K——系數,取值5~7; S——系統設備的投影面積(m2)。

當系統設備未選型時,按下式計算:

式中:K——單臺設備占用面積(m2/臺),可取4.5m2/臺~5.5m2/臺; N——機房內所有設備的總臺數(臺)。2)管理用房及輔助設備用房的面積不宜小於主機房面積的1.5倍。23.3.6合用機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合用機房使用面積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A——機房使用面積(m2); K——需要系數,需分類管理的子系統數量n:n≤3時,K取1;n為4~6時,K取0.8;n≥7時,K取0.6~0.7; S——每個需要分類管理的智能化子系統占用的合用機房面積(m2/個)。2機房的長寬比不宜大於4:3。設有大屏幕顯示屏的機房,面對顯示屏的機房進深不宜小於5m。3當合用機房內設備運行環境條件要求較高或設備較多,其發熱、噪聲幹擾影響較大時,操作人員經常工作的房間與設備機房之間宜采用玻璃墻隔開。4合並設置機房時,各系統設備宜統一安裝於標準機櫃內,並宜統一供電、統一敷線,不同系統的設備、線纜、端口等應有明顯的標識。23.3.7弱電間(弱電豎井)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弱電間與配電間宜分開設置,當受條件限制必須合設時,強、弱電設備及其線路必須分設在房間的兩側,各種設備箱休前宜留有不小於0.8m的操作、維護距離。2弱電間的面積,宜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落地式機櫃的弱電間,面積不宜小於2.5m(寬)X2.0m(深);當弱電間覆蓋的信息點超過400點時,每增加200點應增加1.5m2(2.5mX0.6m)的面積;2)采用壁掛式機櫃的弱電間,系統較多時,弱電間面積不宜小於3.0m(寬)X0.5m(深);系統較少時,面積不宜小於1.5m(寬)X0.5m(深);3)當多層建築弱電間短邊尺寸不能滿足0.8m的要求時,可利用門外公共場地作為維護、操作的空間,弱電間房門應將設備安裝場地全部敞開,但弱電間短邊尺寸不應小於0.6m。3當弱電間內設置涉密弱電設備時,涉密弱電間應與非涉密弱電間分別設置;當建築面積緊張,且能滿足越層水平纜線敷設長度要求時,可分層、分區域設置涉密弱電間和非涉密弱電間。4弱電間內的設備箱宜明裝,安裝高度宜為箱體底邊距地0.5m~1.5m。23.3.8機房設備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房設備應根據系統配置及管理需要分區佈置,當幾個系統合用機房時,應按功能分區佈置。2需要經常監視或操作的設備佈置應便於監視或操作。3工作時可能產生塵埃或有害物質的設備,宜集中佈置在靠近機房的回風口處。4電子信息設備宜遠離建築物防雷引下線等主要的雷電流泄流通道。5設備機櫃的間距和通道應符合下列要求:1)設備機櫃正面相對排列時,其凈距離不宜小於1.2m;2)背後開門的設備機櫃,背面離墻邊凈距離不應小於0.8m;3)設備機櫃側面距墻不應小於0.5m,側面離其他設備機櫃凈距不應小於0.8m,當側面需要維修測試時,則距墻不應小於1.2m;4)並排佈置的設備總長度大於6m時,兩側均應設置通道;5)通道凈寬不應小於1.2m。6壁掛式設備中心距地面高度宜為1.5m,側面距墻應大於0.5m。7活動地板下面的線纜宜敷設在金屬槽盒中。

23.4環境條件和對相關專業的要求

23.4.1機房的環境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1對環境要求較高的機房,其空氣含塵濃度,在靜態或動態狀況下測試,每立方米空氣中大於或等於0.5μ.m的懸浮粒子數,應小於1.76X107粒;2機房內的噪聲,在系統停機狀況下,在操作員位置測量應小於65dB(A);3機房的電磁環境公眾曝露控制限值應滿足本標準表22.2.2的規定;當機房的電磁環境不符合智能化系統的安全運行標準或信息涉密管理規定時,應采取屏蔽措施。23.4.2各類機房對土建專業的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1各類機房的室內凈高、荷載及地面、門窗等要求,應符合表23.4.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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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房內敷設活動地板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防靜電活動地板通用規范》SJ/T10796的要求;地板敷設高度應按實際需求確定,宜為200mm~350mm;3弱電間預留樓板洞應上下對齊,樓板洞尺寸和數掀應為發展留有餘地,佈線後應采用與樓板相同耐火等級的防火堵料封堵;4弱電間地面宜抬高150mm,當抬高地面有困難時,門口應設置不低於150mm高的擋水門檻;5當機房內設有用水設備時,應采取防止漫溢和滲漏的措施;6機房室內裝修設計和材料尚應符合現行國傢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要求。23.4.3各類機房對電氣、暖通專業的要求應符合表23.4.3的規定。

23.5機房供電、接地及防靜電

23.5.1機房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房設備供電電源的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應符合本標準第3.2節的規定。2信息網絡機房、用戶電話交換機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監控中心、智能化總控室、公共廣播機房、有線電視前端機房和建築設備管理系統機房等宜設置專用配電箱。當消防控制室與安防監控中心合用機房,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有聯動時,供電電源可合用配電箱。3各機房宜采用不間斷電源供電,其蓄電池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表23.5.1的規定。

4機房內應設置檢修插座,該插座宜由機房配電箱單獨回路配電。5當弱電間內用電設備較多時,宜設置電源配電箱並留有備用回路;用電設備較少時可設兩個AC220V、10A的單相三孔電源插座。6機房內各智能化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做等電位聯結。23.5.2機房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房的功能接地、保護接地(包括等電位聯結、防靜電接地和防雷接地)等宜與建築物供配電系統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按系統中最小值確定,並符合本標準第12.5.10條的規定;2機房內應設置等電位聯結端子箱,該箱的接地導體與機房地板鋼筋單點接地,並采用銅導體與建築物總接地端子箱以最短距離連接;3弱電間(弱電豎井)應設接地幹線和接地端子箱,接地幹線宜采用不小於BV<BVR)-25m而的導體與機房接地端子箱連接;弱電間(弱電豎井)的接地幹線應每三層與樓層鋼筋做等電位聯結;4當建築內設有多個機房時,各機房接地端子箱引出的接地幹線應在弱電間(弱電豎井)處與豎向接地幹線匯接;5防雷與接地應滿足本標準第11章、第12章的有關規定。23.5.3機房防靜電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房地面及工作面的靜電泄漏電阻和單元活動地板的系統電阻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防靜電活動地板通用規范》SJ/T10796的規定;2機房內絕緣體的靜電電位不應大於1kV;3機房不用活動地板時,可鋪設導靜電地面;導靜電地面可采用導電膠與建築地面粘牢,導靜電地面電阻率均應為LOX1070.cm/1.0X10100.cm,其導電性能應長期穩定且不易起塵;4機房內采用的防靜電活動地板的基材可由鋼、鋁或其他有足夠機械強度的難燃材料制成

23.6消防與安全

23.6.1機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23.6.2弱電間墻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1.Oh的不燃燒體,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23.6.3機房出口應設置向疏散方向開啟且能自動關閉的門,並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機房內打開。23.6.4設在首層的機房的外門、外窗應采取安全措施。23.6.5根據機房的重要性,可設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或警衛室。

24 建築電氣節能

24.1一般規定

24.1.1本章可適用於民用建築電氣節能設計。24.1.2民用建築電氣節能設計應在滿足建築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過合理的系統設計、設備配置、控制與管理,減少能源和資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24.1.3民用建築電氣節能設計應選擇符合國傢能效標準規定的電氣產品和節能型電氣產品。24.1.4本標準采用變壓器容量指標作為建築電氣節能設計的一項指標,建築電氣的設計宜符合表24.1.4中變壓器容量指標的要求。

24.1.5建築照明設計應符合本標準第10章和本章的有關規定。24.1.6建築電氣的節能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傢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4.2供配電系統節能設計

24.2.1供配電系統應滿足使用功能和系統可靠性要求,並應進行技術經濟比較,采用節能的供配電系統。24.2.2變電所宜設在負荷中心或大功率的用電設備處,縮短供電半徑,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築電氣設計應合理確定配電系統的電壓等級,減少變壓級數,用戶用電負荷容量大於250kW時,宜采用高壓供電。2負荷中心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xb,yb,zb)——負荷中心坐標; (xi,yi,zi)——各用電設備的坐標; EACi——各用電設備估算的年電能消耗量(kWh)或計算負荷(kW)。3當建築物內有多個負荷中心時,應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合理設置變電所。4冷水機組、冷凍水泵等容量較大的季節性負荷應采用專用變壓器供電。24.2.3單相負荷較多的供配電系統,宜符合下列規定:1單相負荷應均勻分佈在三相系統上,三相負荷的不平衡度宜小於15%;2變電所集中設置的無功補償裝置宜采用部分分相無功自動補償裝置。24.2.4變壓器的選擇除應符合本標準第24.1.4條規定外,還應使變壓器工作在經濟運行范圍內。24.2.5在采取提高自然功率因數措施的基礎上,在負荷側應設置集中與就地無功補償設備,補償後的功率因數應符合本標準第3.6.4條的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功率因數較低的大功率用電設備,且遠離變電所時,應就地設置無功功率補償;2安裝無功補償設備不得過補償。24.2.6大型用電設備、大型晶閘管調光設備等應就地設置諧波抑制裝置。24.2.7用電設備的沖擊負荷及波動負荷引起電網電壓波動、閃變時,應采取限制沖擊負荷及波動負荷的措施。24.2.8電纜的選擇除應符合本標準第7章相關規定外,尚宜根據經濟電流密度選擇長壽命周期電纜,降低運營成本。

24.3電氣照明的節能設計

24.3.1建築照明應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燈具和節能器材。24.3.2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宜滿足現行國傢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規定的目標值,體育建築中的場地照明宜滿足現行行業標準《體育建築電氣設計規范》JGJ354目標值的規定。24.3.3光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民用建築不應選用白熾燈和自鎮流熒光高壓求燈,一般照明的場所不應選用熒光高壓求燈;2一般照明在滿足照度均勻度的前提下,宜選擇單燈功率較大、光效較高的光源;在滿足識別顏色要求的前提下,宜選擇適宜色度參數的光源;3高大空間和室外場所的光源選擇應與其安裝高度相適應;燈具安裝高度不超過8m的場所,宜采用單燈功率較大的直管熒光燈,或采用陶瓷金屬鹵化物燈以及LED燈;燈具安裝高度超過8m的室內場所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或LED燈;燈具安裝高度超過8m的室外場所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高壓鈉燈或LED燈;4走道、樓梯間、衛生間和車庫等尤人長期逗留的場所宜選用三基色直管熒光燈、單端熒光燈或LED燈;5疏散指示標志燈應采用LED燈,其他應急照明、重點照明、夜景照明、商業及娛樂等場所的裝飾照明等,宜選用LED燈;6辦公室、臥室、營業廳等有人長期停留的場所,當選用LED燈時,其相關色溫不應高於4000K。24.3.4氣體放電燈應單燈采用就地無功補償方式,補償後功率因數不應低於0.9。24.3.5燈具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滿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條件下,應選用效率高的燈具,燈具效率不應低於現行國傢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相關規定,其中體育照明使用的金屬鹵化物燈具的效率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體育建築電氣設計規范》JGJ354的相關規定。2除有裝飾需要外,應選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燈具。24.3.6照明設計所選用的光源應配置不降低光源光效和光源壽命的鎮流器及相關附件。當氣體放電燈選用單燈功率小於或等於25W的光源時,其鎮流器應選用諧波含量低的產品。24.3.7照明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結合建築使用情況及天然采光狀況,進行分區、分組控制;2天然采光良好的場所,宜按該場所照度要求、營運時間等自動開關燈或調光;3旅館客房應設置節電控制型總開關,門廳、電梯廳、大堂和客房層走廊等場所,除疏散照明外宜采用夜間降低照度的自動控制裝置;4功能性照明宜每盞燈具單獨設置控制開關;當有困難時,每個開關所控的燈具數不宜多於6盞;5走廊、樓梯間、門廳、電梯廳、衛生間、停車庫等公共場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開關控制或自動控制;6大空間室內場所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統;7道路照明、夜景照明應集中控制;8設置電動遮陽的場所,宜設照度控制與其聯動。24.3.8建築景觀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築景觀照明應至少有三種照明控制模式,平日應運行在節能模式;2建築景觀照明應設置深夜減光或關燈的節能控制。

24.4動力裝置的節能設計

24.4.1應合理選擇電動機的功率及電壓等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動機的效率不應低於現行國傢標準《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8613規定的能效限定值,宜采用符合節能評價值的電動機;2額定功率大於200kW的電動機宜采用高壓電動機;3恒負荷連續運行,功率在250kW及以上的電動機,宜采用同步電動機;4除特殊要求外,不宜采用直流電動機;5應合理采用電動機啟動調速技術;當機械工作在兩個不同工況時,在滿足工藝要求的情況下,宜通過調整電動機極數進行調速;當機械的工況大於兩個時,宜采用電動機變頻調速方式,且變頻調速裝置應有抑制高次諧波的措施。24.4.2兩臺及以上電梯集中設置時,應具有規定程序集中調度和控制的群控功能。24.4.3電梯處於空載時宜具有延時關閉轎廂內照明和風扇的功能,宜采用變頻調速和能量回收的電梯。24.4.4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在空載時,應能暫停或低速運行。24.4.5地下車庫宜設置與風機聯動的一氧化碳(CO)監測裝置。

24.5建築設備監控系統節能設計

24.5.1建築設備監控系統節能設計,應在保證分佈式系統實現分散控制、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利用控制和信息集成技術。24.5.2當冷熱源、供暖通風及空氣調節等系統的負荷變化較大或調節閥(風門)阻力損失較大時,各系統的水泵和風機宜采用變頻調速控制。24.5.3冷源系統的監控宜采用下列節能措施:1當根據冷量控制冷凍水泵、冷卻水泵、冷卻塔運行臺數時,水泵及冷卻塔風機宜采用調速控制;2根據制冷機組對冷卻水溫度的要求,監控系統應按與制冷機適配的冷卻水溫度自動調節冷卻塔風機轉速;3當空調系統冷量很大,末端設備數量較多時,可通過調節二級冷凍水壓力和冷凍水泵運行臺數進行節能控制。24.5.4熱源系統的監控宜采用下列節能措施:1采取回水溫度法、熱負荷控制法控制鍋爐機組的啟停、臺數及投入運行的熱水泵臺數、轉速;2采取回水溫度法、熱負荷控制法控制熱交換器的臺數和投入運行的熱水泵臺數、轉速;3根據二次側供水溫度調節一次側水和蒸汽閥,控制熱交換器產生的二次側熱水供水溫度在設定值范圍內。24.5.5空調系統的監控宜采用下列節能措施:1在不影響舒適度的情況下,溫度設定值宜根據晝夜、作息時間、室外溫度等條件自動再設定;2根據室內外空氣焙值條件,自動調節新風量的節能運行;3采用室內二氧化碳(CO2)濃度的檢測來自動調節新風量,在保證舒適度的前提下采用最小新風量控制;4空調設備的最佳啟、停時間控制,負荷間歇運行控制;5在建築物預冷或預熱期間,按照預先設定的自動控制程序啟動或停止送新風;6夜間新風註入控制;7過渡季節,進行零能量區域控制。24.5.6建築物內照明系統的監控宜采用下列節能措施:1工作時段設置與工作狀態自動轉換;2工作分區設置與工作狀態自動轉換;3在人員活動有規律的場所,采用時間控制和分區控制兩種組合控制方式;4在人員活動無規律的場所,采用紅外線探測器控制方式;5在可利用自然光的場所,采用照度傳感器的調光控制方式。24.5.7室外照明系統的監控除符合本標準第24.3.8條規定外,尚宜采用下列節能措施:1建築小區照明宜采用分區、分時段程序開關控制和光電傳感器控制兩種組合控制方式;2建築物的景觀照明宜采用分時段程序開關控制方式。24.5.8給水排水系統宜按預置程序在用電低谷時將水箱灌滿和污水池排空。24.5.9在保證供配電系統安全運行的條件下,宜根據用電負荷的大小控制變壓器運行臺數。

24.6其他

24.6.1選用交流接觸器的吸持功率不應高於現行國傢標準《交流接觸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1518規定的能效限定值,宜采用符合節能評價值的接觸器。24.6.2大型公共建築中的電開水器等電熱設備宜采用定時控制。

25 建築電氣綠色設計

25.1一般規定

25.1.1本章可適用於民用建築的建築電氣綠色設計。25.1.2建築電氣綠色設計應符合建築物的使用功能、評價等級劃分要求,根據所在區域的氣候、資源、生態環境等條件,通過經濟技術比較,合理確定設計方案。25.1.3供配電系統的電能質量除應符合本標準第3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傢標準《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的有關規定。當不符合規定時,應采取諧波抑制措施。25.1.4電氣照明質量、照度標準、照明裝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應符合本標準第10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傢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有關規定。25.1.5通過對所在地太陽能資源分析,當經濟技術合理時,宜采用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作為電力能源的補充。25.1.6電氣裝置應采用高效、節能和環保的電氣產品,其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第9章、第24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傢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的有關規定。25.1.7公共建築宜設置能效監管系統,對用能設備進行能耗監測、統計、分析和管理。25.1.8智能化系統應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第14章~第21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傢標準《智能建築設計標準》GB50314的有關規定。25.1.9建築電氣綠色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傢現行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和《民用建築綠色設計規范》JGJ/T229的有關規定。

25.2光伏發電系統

25.2.1本節可適用於通過220V/380V電壓等級接入配電網的民用建築光伏發電系統設計。25.2.2光伏發電系統設計應綜合日照條件、建築條件,並滿足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美觀及便於安裝、清潔、維護的要求。25.2.3光伏發電系統輸出電力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傢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5.2.4光伏發電系統的預測發電僵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Ep——年發電量(kWh/a); HA——水平面年太陽能總輻射量[kWh/(m2·a)]; PA——光伏組件安裝容量(kWp); Ea——標準條件下的輻照度(kWh/m2); K——綜合效率系數,包括光伏組件類型修正系數、轉換效率修正系數、光伏組件的位置修正系數、光照利用率和光伏發電電氣系統效率等。25.2.5光伏發電系統的類型應根據建築的使用功能、負荷性質、供配電系統和電網條件確定。25.2.6采用光伏組件作為建築圍護結構時,光伏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滿足建築結構安全要求;2應滿足建築圍護結構的性能參數要求;3應避開建築變形縫安裝;4應與所在部位的建築周圍環境相協調;5應滿足光伏組件的電氣性能要求;6應便於維護、清洗和更換。25.2.7民用建築光伏方陣宜采用固定式佈置,非圍護結構的光伏方陣安裝傾角應結合建築的形式、場地面積、光伏發電系統的類型、年平均輻照度和氣候條件進行設計。25.2.8在人員可接觸或接近光伏發電系統的區域,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25.2.9光伏匯流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警示標識;2應具有隔離保護措施;3設置在室外的箱體應采用金屬箱體,並具有防水、防腐等措施,其防護等級不低於1P65;4設置位置應便於操作和維修;5輸入回路應具有防逆流及過流保護;6需要監測光伏組件的工作狀態時,可在匯流箱內設置監測裝置。25.2.10直流線路的選擇與安裝,除應符合現行國傢標準《低壓電氣裝置第5-52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佈線系統》GB/T16895.6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光伏組件、光伏方陣和直流主幹線電纜應能承受預期的外部環境影響;2電纜應有固定和防曬等措施。25.2.11光伏發電系統逆變器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逆變器的直流側應設置隔離開關。2獨立光伏發電系統的逆變器容最應根據負荷性質和最大功率確定。3同一個逆變器接入的光伏組件串的電壓、方陣朝向、安裝傾角應一致。4逆變器允許的最大直流輸入電壓和功率不應小於其對應的光伏組件或光伏方陣的最大開路電壓和最大直流輸出功率。5光伏組件串的最大功率工作電壓變化范圍應在逆變器的最大功率跟蹤電壓范圍內。6並網光伏發電系統的逆變器性能應符合電網相關技術要求,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自動運行和停止功能;2)在直流側和交流側都應采取隔離措施;3)應具有最大功率跟蹤控制和防止孤島效應的功能;4)未設置隔離變壓器的逆變器應具備直流檢測功能;5)除維修時間外,逆變器的控制電路應保持與電網的連接,監測電網狀態;6)應確保與電網具有相同的電壓、相位、相數、頻率和接線方式。7逆變器應設置通信接口。8逆變器的直流側宜設置光伏用直流電弧故障斷路器。25.2.12光伏發電系統儲能裝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獨立光伏發電系統應配置儲能裝置。2當光伏發電系統配置儲能裝置時,其儲能電池的容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CC——儲能電池容量(kWh); D——最長無日照期間用電時數(h); F—儲能電池放電效率的修正系數(通常取1.05); P0——負荷容量(kW); U——儲能電池的放電深度(通常取0.5~0.8); Ka——交流回路的損耗率(通常取0.7~0.8)。3儲能裝置宜設置通信接口。25.2.13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光伏發電系統的並網方式和安全保護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傢標準《光伏發電接入配電網設計規范》GB/T50865和《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設計規范》GB/T50866等的規定;2當光伏發電系統采用非逆流並網時,應配置逆 向功率保護裝置;當檢測到逆向電流超過額定輸出的5%時,光伏發電系統應在2s內停止向電網送電;3應能監測並網點的電能質量參數,超限時應自動將光伏系統與配電網安全解列;4光伏發電系統與配電網之間的開關應具有同時切斷相導體和中性導體的功能;5光伏發電系統應配置防孤島保護,當檢測到孤島時,應斷開與配電網的連接;6光伏發電系統應配置電能計量裝置;7並網處設置的並網箱(櫃)應設置警示標識,箱(櫃)內應設置具有明顯斷點的隔離開關和斷路器;8光伏發電系統總容量不宜超過上一級變壓器額定容量的25%;9光伏發電系統額定電流與並網點的三相短路電流之比不宜高於10%;10光伏系統接入配電電網可采用專線或T接的方式。25.2.14光伏發電系統宜配置無功補償裝置。25.2.15光伏發電系統的監控、通信和計量裝置應根據系統自身技術要求和電網的條件合理配置。25.2.16光伏發電系統防雷與接地,除應符合本標準第11章、第12章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光伏匯流箱內應設置限壓型電湧保護器;2光伏發電系統應設置總等電位聯結母排;3當敷設保護等電位聯結導體時,應使其與直流電纜和交流電纜以及附件平行,並盡可能緊密接觸;4在直流側,不得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電位聯結保護。

25.3導光設備

25.3.1應根據建築物所在的地理位置、氣候環境條件、建築物自身的特點、照明要求,通過經濟技術比較,合理選擇導光設備。25.3.2在人員工作或停留的地下房間或場所,無天然采光時宜設置導光設備。25.3.3采用導光設備的區域,應同時采用人工照明及其控制措施。25.3.4導光設備適用於一般照明,不得作為應急照明使用。25.3.5導光設備的位置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綜合確定:1應滿足建築結構安全要求;2安裝在地面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3宜接近或在需要采光房間上方設置;4應與所在部位的建築周圍環境相協調;5應便於維護、清洗和更換;6不應設在大面積的遮光區域;7不應穿越防火分區;8不宜設在多塵、多污染的區域。25.3.6導光管采光系統應具有防盜、防水、防撞擊、抗老化和隔熱、隔絕紫外線的功能。25.3.7導光管采光系統的反射材料的反射率不宜低於0.95。25.3.8導光管采光系統安裝長度不宜超過管徑的20倍,傳輸效率不宜低於0.75。25.3.9高度較高或照度要求較高的房間,宜采用大管徑導光管;高度較低或照度要求較低的房間,宜采用中小管徑導光管。25.3.10光纖采光系統應具有隔熱、隔絕紫外線和紅外線的功能。25.3.11光纖采光系統安裝長度不宜大於20m。光纖彎曲半徑不宜小於25mm。25.3.12光纖采光系統適用於高度較低或照度要求較低的房間。宜采用混合光源的產品。

25.4能效監管系統

25.4.1能效監管系統應根據建築物使用功能、能耗類別和用能設備特點進行設計。25.4.2建築的分類和分項能耗數據監測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共建築能耗遠程監測系統技術規程》JGJ/T285的有關規定。25.4.3現場能耗數據采集宜利用建築設備監控系統或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既有功能,實現數據共享。25.4.4能效監管系統的設置不應影響建築用能系統的既有功能,不應降低系統技術指標。25.4.5能效監管系統設計應按照建築能耗的分類和分項要求,對能耗數據進行歸類、統計和分析,並可自動、定時向上一級數據中心發送能耗數據信息。25.4.6電類分項能耗計量裝置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高壓供電時,應在高壓側設置電能計量裝置,同時在低壓側設置低壓總電能計量裝置,出線櫃回路可直接設置分項電能計量裝置;2建築物供配電系統的設計應滿足電能計量裝置的設置要求;3宿舍公共部位和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居室,應集中設置多回路電能計量裝置;供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居室,應按居室單獨設置電能計量裝置;4辦公建築和商店建築的對外出租用房應按經濟核算單元設置電能計量裝置;5醫療建築的大型醫療設備應單獨設置電能計量裝置;病房、手術室等區域宜按樓層或功能分區設置電能計量裝置;6旅館建築的客房、廚房等區域宜按樓層或功能分區設置電能計量裝置;7教育建築的實驗設備應以實驗室為單位設置電能計量裝置;教室宜按樓層或功能分區設置電能計量裝置。25.4.7電能計量裝置的選型與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多功能電能表和數字電能表的精度等級不應低於1.0級;2數字電能表應至少具有計量三相(單相)有功電能的功能;3多功能電能表應至少具有監測和計量電流、電壓、有功電能、無功電能等功能,並具有可擴展有功功率、無功功率、功率因數、諧波含量、最大需量等監測功能;4電流互感器精度等級不應低於o.5級,變比應與被測量回路的電流值相適應;5電能計量裝置應具有斷電數據保護功能,當恢復供電後,應能自動恢復正常計量功能。25.4.8能效監管系統的數據傳輸應符合下列規定:1系統應根據信號傳輸方式、傳輸距離、系統安全性、環境條件等要求,選擇傳輸介質和纜線;2傳輸方式的選擇應根據能耗計量裝置的數量、分佈、傳輸距離、環境條件、信息容量及傳輸設備技術要求等確定;宜采用有線傳輸方式,當佈線困難時,可采用無線傳輸方式;3能耗計量裝置與系統主機設備之間的數據傳輸宜采用有線方式;4能耗計量裝置和數據采集器之間的通信協議應符合現行國傢標準的有關規定。25.4.9能效監管系統主機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築能效監管系統的主機設備宜設置在機房內,其機房應符合本標準第23章的有關規定;2能效監管系統主機設備應配置專用服務器和系統管理軟件;3能耗監測數據應采取冗餘和備份措施;數據保存時間不應少於3年;4應設置防火墻、安裝防病毒軟件等網絡安全措施。25.4.10能效監管系統軟件應具有下列基本功能:1應支持不同類型的能耗計量裝置的接入;2應支持B/S架構或C/S架構;3對於無法自動計量的能耗數據,應允許人工錄入;4應具有自動監測能耗計量裝置、數據采集器和傳輸設備通信狀態的能力;5應能設置系統能耗數據采集周期,采集頻率不宜大於1次/h,並具有可調節性;6應能實時監測自動采集的分類、分項能耗數據,並自動保存到數據庫,進行歷史數據分析;7應能為用戶提供個性化報表與能耗數據統計、分析的功能;8應具有能耗預測、考核的功能;9應具有報警管理功能;10應具有用戶權限管理、系統日志及系統參數設置等功能;11與上一級數據中心通信應采用高級數據加密標準(AES)進行加密。25.4.11能效監管系統的供電、防雷與接地,除應符合本標準第23章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系統主機設備和數據傳輸設備、數據采集器等應配置相應的備用電源裝置;2采用具有金屬屏蔽層的纜線並穿鋼管敷設時,屏蔽層及鋼管均應可靠接地。

26 弱電線路佈線系統

26.1一般規定

26.1.1本章可適用於民用建築內、外弱電線路佈線系統的管道、橋架、導管、線纜敷設和配線設施的設計。26.1.2弱電線路佈線系統包括用地紅線內園區綜合管道、園區配線設施、建築物引入管道、建築物內配線管網和建築物內配線設施。26.1.3弱電線路佈線系統應避免因電磁場、環境溫度、外部熱源等因素對弱電線路佈線系統傳輸質量帶來的影響,並應防止在敷設過程中因受撞擊、振動、線纜自重和建築物變形等各種機械應力帶來的損害。26.1.4弱電線路佈線系統的地下綜合管線、園區配線設施、建築物引入管道、建築物內配線管網和建築物內配線設施應與建築工程同步建設。26.1.5弱電線路佈線系統中信號傳輸、供電及控制線路為交流25V或直流60V及以下時,宜采用電壓等級不低於300V/300V的銅芯絕緣電纜;當佈線系統為交流50V以上或直流120V以上時,應采用電壓等級不低於300V/500V的銅芯絕緣電纜。采用交流220V/380V的供電和控制線路,應采用電壓等級不低於450V/750V的銅芯絕緣導線或0.6kV/1kV銅芯電纜。26.1.6弱電系統設備信號傳輸、供電和控制等線纜在正常環境的室內場所采用穿導管或在封閉式槽盒內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弱電系統線纜穿導管敷設時,可采用絕緣導線、電纜或光纜;在槽盒內敷設時,宜采用電纜或光纜;2供電線路為交流220V/380V電壓時,其線纜應獨立穿導管或在槽盒內敷設;3廣播信號傳輸線路為交流70V或1OOV及以上電壓時,其線纜應獨立穿導管或在槽盒內敷設;4有線電視信號傳輸與供電線路為交流60V電壓時,其線纜應獨立穿導管或槽盒內敷設;當與其他不同交流電壓等級線纜共用同一槽盒時,應分別加金屬隔板敷設;5信號傳輸、供電和控制線路為交流25V以上、50V及以下或直流60V以上、120V及以下電壓時,其線纜應獨立穿導管或在槽盒內敷設;當受條件限制需要與其他電壓等級線纜共用同一槽盒時,應分別加金屬隔板敷設;6信號傳輸、供電和控制線路為交流25V及以下或直流60V及以下電壓時,其線纜可共穿同一導管或在同一槽盒內敷設;7當系統線纜受外界電磁場幹擾嚴重或弱電系統自身供電、信號傳輸和控制電纜存在相互幹擾時,其導管或槽盒內可采用屏蔽型電纜等抗幹擾保護措施。26.1.7弱電線路線纜采用導管、槽盒敷設時,應滿足系統運行、維護管理、佈線分類等要求,並符合表26.1.7的規定。

26.1.8弱電線路佈線系統中線纜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室外穿導管暗敷設線纜應采用防水型電纜或光纜;2住宅建築室內穿導管敷設線纜應采用燃燒性能分級不低於B2級的電纜或光纜;3公共建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重要的公共建築內弱電系統線纜的燃燒性能指標應符合本標準第13.9節的規定。26.1.9弱電線路佈線系統電纜、電氣導管、金屬橋架(槽盒)在穿越每層樓板、隔墻及防火卷簾上方的防火分隔時,其孔隙應采用不低於建築構件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6.2園區綜合管道

26.2.1園區內弱電佈線系統線纜應首選地下綜合管道方式敷設,當遇有特殊敷設要求的場地,可選用地下專用電纜溝等方式敷設。地下綜合管道應包括通信專用管道和其他弱電佈線系統管道。26.2.2地下綜合管道路由設計應與其他設施的地下管線整體設計相結合,與園區內建築、道路、橋梁、專用電纜溝等土建設施同步建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避開有電蝕、化學腐蝕和強烈震動的地段;2應避開已有在建規劃或土壤沉降未結實的地段;3應避免在凍土層和翻漿層內。26.2.3地下綜合管道的路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道宜敷設在人行道下或人行道旁的綠化帶下;2管道宜在建築物弱電管道進出多的道路一側;3管道宜與室外總圖上弱電設施和立桿同側。26.2.4地下綜合管道宜避免與燃氣管道、熱力管道、高壓電力管道同側。當不可避免時,其管道與其他設施地下管道及建築物最小凈距應符合現行國傢標準的有關規定。26.2.5地下綜合管道在不同敷設環境下應采用相適應的管道材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下列敷設環境下宜采用塑料管道或復合材料管道:1)管道的埋地深度位於地下水位以下或經常被水浸泡的地段;2)地下腐蝕情況比較嚴重的地段;3)地下設施管道較密集、狀況復雜且障礙物較多的地段。2在下列敷設環境下應采用厚壁鋼導管:1)管道穿越車行道路時不具備包封條件的地段;2)管道埋深過淺或路面荷載過大的地段;3)管道附掛在過河橋梁底部上或跨越溝渠或需要懸空佈線的地段;4)管道受電磁場幹擾影響、需加設屏蔽或需特殊防護措施的地段;5)建築物引入管道、沿墻或沿立桿引上暴露的管道。26.2.6地下綜合管道可采用塑料管(硬質單孔實壁管、半硬質單孔雙壁波紋管、矽芯管、多孔塑料管、塑料合金復合型管等)、熱鎖鋅焊接厚壁鋼管、無縫鋼管和鋼塑復合管。26.2.7地下綜合管道的容量應按照近期、遠期線纜使用需求及備用管孔數確定。在同一路由上,管道應按遠期容量一次建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綜合管道中通信專用管道管孔的容量應滿足3傢及以上電信業務經營者敷設光纜的需要;2用作敷設光纜等線纜的地下管道(每一單孔管)宜按需求一次敷設多根32mm或40mm外徑的矽芯塑料子管道,其多根子管道的總外徑不應超過原管道內徑的85%;3綜合管道中主幹管道和支線管道可采用圓形厚壁塑料管或矩形與多邊形厚壁多孔塑料管。26.2.8大型園區地下綜合管道中各段管道數量、管徑及備用管道最低數量宜按表26.2.8的要求執行。

26.2.9地下綜合管道宜按弱電各線纜敷設容量需求進行不同管道材料與管徑的組合配置。26.2.10地下綜合管道的埋地深度、人(手)孔放坡和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綜合管道頂部至綠化帶地面或人行道路面最小埋深宜符合表26.2.10的規定;

2進入人孔處的地下綜合管道基礎頂部距人孔基礎頂部凈距不宜小於0.4m,管道頂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凈距不應小於0.3m;進入手孔處的地下綜合管道基礎頂部距手孔基礎頂部不宜小於0.2m; 3塑料彎管道的曲率半徑不應小於10m;塑料管道下應做基礎層,管道上部應加敷預制鋼筋混凝土板及管道外加設鋼筋混凝土外包封固定等措施;4地下綜合管道敷設時應向人(手)孔放坡;管道坡度宜為0.3%~0.4%,不得小於0.25%;當室外道路或地勢已有坡度時,可利用其地勢獲得坡度;5地下綜合管道中直線管道敷設的段長離兩邊人(手)孔間距不宜超過120m,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形彎道。26.2.11地下綜合管道與通信設施或弱電設施之間銜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公用通信網人(手)孔至用地紅線內通信設施進線間處的銜接管道(引入管)不宜少於6根單孔管;園區人(手)孔至單棟建築物弱電設施進線間的銜接管道(引入管)宜采用4根及以上單孔管;2管道人(手)孔之間的銜接管道宜采用4根及以上單孔管;3管道應與園區屋外各弱電線纜交接箱、分接箱、控制箱、過路箱、立桿等引上管銜接;4與室外弱電系統終端設備銜接的管道應采用不低於壁厚2.0mm的熱浸鎖鋅鋼導管或采用中型機械應力及以上的剛性塑料導管,導管埋地深度不宜低於0.7m,引出地面時應采取防止機械損傷的措施。26.2.12人(手)孔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園區地下綜合管道的分叉點、管道拐彎處、道路的交叉路口、坡度較大的轉折處、跨越橋梁的兩端處、設有室外線纜交接箱處、建築物引入處、采用特殊方式穿越道路的兩端等部位,宜設置人(手)孔;2人(手)孔位置應與電力電纜管、熱力管、燃氣管、排水管等地下管線的檢查井相互錯開;其他機電設施的地下管線不得在人(手)孔內穿過;3人(手)孔位置不應設置在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貨物堆積場地、低窪積水等處;4交叉路口的人(手)孔位置宜選擇在人行道或綠化地帶;5與公用通信網管道相通的人(手)孔位置,應方便與電信業務經營者已有的管網銜接。26.2.13人(手)孔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近期及遠期發展管道群容量大於6孔時,宜采用人孔;2近期及遠期發展管道群容最不大於6孔時,宜采用手孔;3采用暗式渠道時,宜采用手孔;4地下管道引上處、室外落地式線纜交接箱基座處,宜采用手孔。26.2.14弱電綜合管道人(手)孔程式應根據所在管段的用途及容量選擇。26.2.15園區地下設置封閉式或可開啟式專用電纜溝(通道)、共同溝或綜合管廊時,其電纜溝與線纜的敷設方式除應符合本標準第8章中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傢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的有關規定。

26.3園區配線設施

26.3.1室外落地式線纜交接箱、配線箱及有源設備箱(櫃)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在線纜的交匯處或分支處;2應設置在人行道邊的綠化帶內、院落的圍墻角處;3應設置在不易受外界損傷、易於安全隱蔽和不影響周邊環境美觀的位置;4伸入箱內的導管應易與附近人(手)孔連通,並利於施工和維護。26.3.2室外落地式線纜交接箱、配線箱及有源設備箱(櫃)安裝底座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現澆底座並預埋3根~5根直徑90mm及以上鎖鋅鋼管或PVC引上管;2底座基礎頂面距地面不應小於0.3m;3底座的長度和寬度應大於所配置箱體底部的長度和寬度0.1m及以上;4底座與管道、箱體間應有密封防潮措施。26.3.3室外光纜交接箱、配線箱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配置熔接配線一體化模塊,適配器或連接器宜采用SC、LC或FC類型;2箱體內應有光分路器的安裝空間和光纜終接、保護及跳線空間的位置;3箱體門板的內側應具有存放資料記錄卡片的裝置;4箱體應能適應當地室外環境,具有防塵、防水、防盜等功能;箱體的防護等級應達到1P54的要求,箱體應接地。26.3.4園區配線設施(交接、配線、有源設備箱櫃)宜置於就近建築物的弱電配線設施用房內,弱電配線設施用房應預留園區配線設施的安裝空間及引入管道。26.3.5園區地下綜合管道、電纜溝內線纜應滿足防水、防雷擊、抗電磁幹擾等基本要求,重要的信息通信、安防、消防等系統主幹線纜應具有防啃齒動物進入等要求。

26.4建築物引入管

26.4.1單體或群體建築引入管應方便室外多傢電信業務經營者通信專用管道或弱電系統管道的引入,並按需求宜設置一處或多處引入點。26.4.2引入管的根數及管徑應按建築物內弱電各系統光(電)纜進出的容量和遠期擴容發展的需求確定。26.4.3引入管宜設置在建築物地下一層通信進線間、弱電進線間或地下一層易於引入管設置的公共部位。26.4.4建築物無地下室時,可由底層進線間或弱電間內將金屬導管直接引至室外人(手)孔內,導管長度不宜大於30m。26.4.5地下綜合管道的引入管應采用無縫鋼管或熱浸鎖鋅焊接鋼導管,其引入建築物導管的點位數、導管根數、導管公稱口徑的選擇宜符合表26.4.5的規定。

26.4.6引入建築物的綜合導管可采用在地下室鋼筋混凝土墻中預留內嵌止水鋼板引入方式,或可在鋼筋混凝土墻上預留公稱口徑150mm及以上規格的金屬厚壁止水鋼套管群方式。26.4.7引入建築物地下室的綜合管道伸出外墻時不應小於2.Om,並應向室外人(手)孔方向傾斜,防水坡度不應小於0.5%。26.4.8直接引入建築物地下室的弱電終端設備用戶管宜采用多根公稱口徑為25mm~50mm的熱浸鎖鋅焊接鋼導管,並應在地下室外墻上采取止水措施。26.4.9由室外地下直接引入防空地下室外墻的弱電綜合管道應采取防護密閉管穿墻措施,並應在出墻管道口的外側設置弱電防爆波井。

26.5建築物內配線管網

26.5.1建築物內弱電配線管網設計應與其他專業協調配合,應選擇距離較短、安全和經濟合理的路由。26.5.2建築室內正常環境下,弱電配線管網中線纜暗敷設時,可選用穿金屬導管、可彎曲金屬導管、燃燒性能B1級且中等機械應力的剛性塑料導管;明敷設時,可選用金屬導管、可彎曲金屬導管或金屬槽盒保護。26.5.3綜合佈線系統信息通信線纜宜獨立穿金屬導管或在金屬槽盒內敷設,其他弱電系統線纜敷設宜符合本標準第26.1.7條的規定。26.5.4弱電線纜穿金屬導管、可彎曲金屬導管暗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導管在墻休、樓板內暗敷時,其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15mm,消防導管除外;2導管在地下室各層、首層底板、屋面板、出屋面的墻體和潮濕場所暗敷及直埋於索土時,應采用管壁厚度不小於2.0mm的熱鎖鋅鋼導管,或采用重型防水可彎曲金屬導管;3導管在屋內二層底板及以上各層鋼筋混凝土樓板、墻體內暗敷設時,可采用管壁厚度不小於1.5mm的熱鎖鋅鋼導管,或采用不低於中型可彎曲金屬導管;4導管在墻體內暗敷設時,其導管外徑不宜大於墻體厚度的1/3;5導管暗敷設時,不應穿越非弱電設備類的基礎。26.5.5弱電線纜穿金屬導管、可彎曲金屬導管或在金屬槽盒內明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導管在地下室或潮濕場所明敷設時,應采用管壁厚度不小於2.0mm的熱鎖鋅鋼導管或采用防水型中型可彎曲金屬導管;2導管在建築物悶頂中和在一層及以上樓板下頂棚內明敷設時,應采用壁厚不小於1.5mm的熱鎖鋅鋼導管或輕型可彎曲金屬導管;3槽盒可在樓板下頂棚內或梁下水平吊裝,或采用托臂式支架安裝;4槽盒明敷設時,在經過橫梁、側墻或其他障礙物處的間距宜不小於100mm;5槽盒不宜與熱水管、蒸汽管、給水管和消防壓力水管同側敷設;當在同側敷設時,應在強電管道最下方且采取保護措施。26.5.6樓層金屬導管在直線段或彎曲段暗敷或明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導管直線段敷設時,應在導管長度不大於30m處加裝過路盒(箱);2導管彎曲敷設時,其管道間的夾角不得小於90°;3導管L形彎曲敷設時,其導管長度超過20m時,其彎曲點處應加裝過路盒(箱);4導管U形彎曲敷設時,其彎曲點應靠近導管的兩端,且中間直線導管長度應小於15m;5導管S形彎曲敷設時,其彎曲點處應加裝過路盒(箱);6導管彎曲半徑不得小於該管外徑的10倍;當敷設導管外徑不大於25mm時,其導管彎曲半徑不得小於該管外徑的6倍。26.5.7弱電線纜穿導管或在槽盒敷設時,其截面積利用率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根25對及以上的大對數對絞電纜、12芯及以上光纜或單根其他弱電主幹線纜,當在1根直線導管內敷設時,其管徑利用率不宜大於50%;當在1根彎曲段導管內敷設時,其管徑利用率不宜大於40%;2同一根導管內敷設多根4對對絞電纜或多根4芯及以下配線光纜或多根其他弱電線纜時,其管徑截面積利用率不應大於30%;3同一根槽盒內可同時敷設多根電纜或光纜,其電纜槽盒截面積利用率不應大於50%。26.5.8弱電配線管網在有酸堿腐蝕介質的環境場所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線纜室內暗敷或明敷設時,宜穿鋼塑復合型導管或在耐腐槽盒內敷設;在非高溫或非易機械損傷的場所,可穿燃燒性能B1級且中等機械應力的塑料導管或在塑料槽盒內敷設;2線纜室外埋地敷設時,宜穿鋼塑復合管、熱浸塑鋼導管或中型機械應力及以上的塑料導管;采用塑料導管時,應采取防止機械損傷的措施;3塑料導管和塑料槽盒不宜與熱水管、蒸汽管同側敷設。26.5.9樓層槽盒及導管與弱電箱、接線盒設施之間暗敷或明敷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樓層水平槽盒引出至每個用戶單元信息配線箱、過路箱或終端出線盒的導管,宜采用一根或多根外徑為20mm~25mm的導管;2樓層每個用戶單元信息配線箱至本單元內弱電終端出線盒的導管不宜穿越非本單元的房間。26.5.10建築物豎向配線管網宜采用金屬槽盒或金屬導管,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豎向槽盒的規格、導管的管徑及數量應滿足弱電各系統主幹線纜遠期發展的需求;2導管在多層建築磚墻或混凝土墻內敷設豎向主幹時,宜采用不少於2根且公稱口徑不小於40mm的厚壁鋼導管;3多層建築豎向配線管網在弱電間(電信間)或弱電豎井內明敷設時,宜采用槽盒或導管;4高層建築豎向配線管網在弱電間(電信間)或弱電豎井內明敷設時,宜采用加設防火保護措施的槽盒;當弱電間(電信間)或弱電豎井面積較小時,可采用槽盒與導管相結合的配置方式;5高度100m以上的建築物中豎向配線管網,在弱電間(電信間)或弱電豎井內應采用加設防火保護措施的豎向槽盒;6高度250m以上的公共建築,除弱電間(豎井)外,宜增設1個弱電間(豎井),供弱電系統及應急防災系統的備份線纜使用,增設的弱電間(豎井)可與強電備用豎井合用。26.5.11弱電系統信號傳輸線路為1芯及以上光纜時,宜采用非金屬加強芯線纜,且獨立穿導管或在槽盒內敷設;當線纜有分隔要求時,槽盒內應加金屬隔板。26.5.12弱電系統采用金屬屏蔽刑電纜時,其金屬屏蔽層應可靠接地。26.5.13對電磁場幹擾提供增強防護或有抗外界電磁場幹擾需求的場所,其信息通信及其他弱電系統電纜應全程采用金屬導管或槽盒防護,且應將系統管網中金屬配線箱、過路箱、導管、槽盒及終端出線盒的金屬外殼可靠連續導通及多點接地,並符合本標準第8.10.10條的規定。26.5.14樓層導管及槽盒不宜穿越建築結構變形縫(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當必須穿越時,應采取防止伸縮、抗震或沉降的補償措施。26.5.15弱電配線管網穿越人防地下室圍護結構處和人防區域內的外墻、臨空墻、防護密閉隔墻、密閉隔墻和密閉樓板時,應符合現行國傢標準《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的有關規定。26.5.16除住宅建築的樓梯間前室外,弱電配線管網金屬管及槽盒不應穿越建築樓梯間、前室和合用前室內墻。當導管及槽盒必須局部穿越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內墻或樓板時,應對金屬導管及槽盒采取防火措施,並應在穿越段的管槽外加設與建築構件耐火等級相同的裝飾材料進行包封。26.5.17弱電配線管網明敷設穿越樓層(含避難層)防火墻、防火分區的梁板墻、頂棚、屋頂板、弱電間(電信間)及弱電豎井樓板與隔墻孔洞等建築構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金屬導管或槽盒穿越後,其孔隙應按照等同建築構件耐火等級的材料封堵;2金屬導管或槽盒內部截面積大於或等於710mm2時,應在線纜敷設後進行管槽內部防火封堵;3導管或槽盒內外防火封堵的材料應按照耐火等級要求,可采用防火膠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26.5.18弱電配線管網在避難層和避難區域(間)內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避難層非避難區域和避難區域(間)應采用金屬導管、金屬槽盒、金屬終端出線盒和過路盒;2金屬導管或槽盒明敷設時,不應直接由非避難區域穿越防火墻至避難區域(間)內;3公共建築各避難層的避難區域(間)與非避難區域防火墻交接處,根據應急防災設備情況可設置一個專用弱電間,其凈面積不宜小於2m氣專用弱電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4高度100m及以上的建築物中,由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直接引至各個避難區域(間)專用弱電間的應急防災專用線路應選用耐火等級不低於750°c、90min耐火型線纜;5高度250m及以上的建築物中,各應急防災系統的專用物理雙鏈路線路,應由消防控制室和安防監控中心分別經由弱電豎井和備用豎井引至避難區域(間),豎向或水平管槽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6避難區域(間)內金屬導管或終端出線盒及過路盒應暗敷設,當受條件限制金屬導管或槽盒需要在避難區域(間)內明敷設時,其管槽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26.5.19弱電配線管網與附近可能產生高電平電磁幹擾的電動機、電力變壓器、射頻應用設備等電器設備之間應保持必要的間距。弱電線纜與電力電纜的間距應符合表26.5.19的規定。

26.6建築物內配線設施

26.6.1弱電間(電信間)或弱電豎井內可設置信息通信接入、綜合佈線、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數字無線對講、信息網絡、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廣播、建築設備管理、火災自動報警、公共安全、弱電配套電源設備及局部等電位接地端子等設施,其管槽敷設的方式宜符合本標準第26.1.7條的規定。26.6.2弱電間(電信間)或弱電豎井內設置涉及國傢秘密、國傢安全的信息設施時,涉密與非涉密信息設備機箱(櫃)及線纜管槽之間應采取物理分隔和有效防護的屏蔽措施。涉密線纜應獨立穿金屬管或金屬槽盒敷設,並可在弱電間(電信間)或弱電豎井外加設安全技術防范措施。26.6.3進線間、弱電間(電信間)或弱電豎井內可選用通用19in標準網絡及佈線設備落地或掛墻機櫃。26.6.4進線間、弱電間(電信間)、弱電豎井內配置佈線系統設備或信息網絡設施時,宜安放在通用19in標準落地或掛墻機櫃內,並符合下列規定:1落地或掛墻機櫃的前門、後門(後板)及兩側板體應便於設備安裝維護時可拆卸與開啟;2落地機櫃在室內居中安裝且總寬度為800mm時,其前門與後門離墻凈空不宜小於1000mm;當機櫃總寬度為600mm時,其前門與後門凈空不宜小於800mm;3落地機櫃靠墻安放且外框總寬度為800mm時,其前門凈空不宜小於1000mm;4落地或掛墻機櫃靠墻安放且外框總寬度為600mm時,其前門凈空不宜小於800mm;5掛墻機櫃靠墻安放時,應采用螺栓固定,其櫃底離地高度宜為1.0m~1.5m;6落地機櫃安置在抗震設防地區時,應采用螺栓固定且采取防震措施;7弱電豎井內安置落地或掛墻機櫃時,豎井內凈尺寸深度應滿足機櫃前門開啟的需求;當受豎井凈空條件限制時,維護人員可在豎井外走道上操作,豎井內凈尺寸深度宜不小於1.0m。26.6.5樓層弱電配線箱、分接箱和過路箱宜固定明裝在弱電間(電信間)、弱電豎井內墻上,箱底距地高度宜為1.0m~1.5m。26.6.6當受建築條件限制,樓層不宜設置弱電間或弱電豎井時,可采用墻體內嵌裝樓層弱電配線箱、分接箱和過路箱的方式;配線箱或分接箱底邊距地高度宜為0.5m或1.5m,過路箱底邊距地高度宜為0.5m。26.6.7墻體內嵌裝的樓層配線箱、分接箱和過路箱應具有防潮、防塵要求且加裝鎖具,箱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於1P54。26.6.8應選擇標準規格尺寸的金屬箱體。當選擇非標準的配線箱、分接箱和過路箱時應采用金屬鋼板制作。26.6.9用戶單元信息配線箱應根據用戶信息點數量、引入線纜(含預留長度)、用戶終端線纜數屈、業務需求選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用戶單元信息配線箱安裝位置,應便於光網絡單元(ONU)光纜與設備電源線引入,並滿足用戶區域內移動終端設備無線信號覆蓋的需求;2用戶單元信息配線箱宜在用戶區域室內側墻上嵌裝或安裝在用戶19in標準機櫃上,其安置的位置宜靠近金屬導管入戶的引入側;采用側墻嵌裝方式時,其箱體底邊距地高度宜為300mm;3在用戶單元信息配線箱附近水平150mm處,宜預埋1個單相交流ZZOV/10A電源接線盒,並將電源線穿管暗敷設引至配線箱內電源插座上。信息配線箱的電源也可直接從用戶配電箱接至箱內電源插座。26.6.10樓層信息出線盒宜采用暗裝方式,盒體底邊距地宜為300mm,並與附近暗裝電源插座安裝高度相同。

26.6.11樓層管線在吊頂內敷設時,過路盒宜敷設在吊頂內且盒口朝下;當樓層管線埋地敷設時,過路盒安裝於墻上,底邊距地宜為300mm。

附錄A 民用建築中各類建築物的主要用電負荷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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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建築物、入戶設施年預計雷擊次數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擊次數的計算

附錄C 浴盆和淋浴盆(間)區域的劃分

附錄D 遊泳池和戲水池區域的劃分

附錄E 噴水池區域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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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F 聲壓級及揚聲器所需功率計算

附錄G 各類建築物的混響時間推薦值及纜線規格計算與選擇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千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 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 必須 “ , 反面詞采用 “ 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 應 “ , 反面詞采用 “ 不應 ”或“ 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 宜 “ , 反面詞采用 “ 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 采用” 可 ” 。

2 條文中指明應 按其他有關標準執 行的寫法為“ 應符合……的規定 ” 或“ 應按……執行 ” 。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 GB 500162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343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 》 GB 500384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525 《 20kV 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 GB 500536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47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 》 GB 500558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79 《 35kV~ llOkV 變電站設計規范 》 GB 5005910 《 3~ llOkV 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6011 《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 GB/T5006212 《電力裝置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 GB/T 50063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 GB 5011614 《有線電視網絡工程設計標準》 GB/T 5020015 《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 》 GB 5021716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 5022217 《 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范 》 GB 5026018 《綜合佈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 5031119 《智能建築設計標準 》 GB 5031420 《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GB 5034321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標準 》 GB 5034822 《劇場、電影院和多用途廳堂建築聲學技術規范 》 GB/T5035623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 GB/T 5037824 《視頻顯示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 5046425 《紅外線同聲傳譯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 5052426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 5052627 《會議電視會場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 5063528 《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范》 GB 5084629 《光伏發電接入配電網設計規范》 GB/T 5086530 《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設計規范》 GB/T 5086631 《建築電氣工程電磁兼容技術規范》 GB 5120432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309633 《傢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泵的特殊要求》 GB4706. 6634 《額定電壓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GB/T 5013. 135 《燈具第 2 18 部分:特殊要求遊泳池和類似場所用燈具》 GB 7000. 21836 《電磁環境控制限值》 GB 870237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 1 部分:總則》 GB14048. 138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 6-1 部分:多功能電器轉換開關電器》 GB/T 14048. 1139 《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 GB/T 1454940 《低壓電氣裝置第 5-54 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接地配置和保護導體》 GB/T 16895. 341 《低壓電氣裝置第 4-43 部分:安全防護過電流保護》 GB/T 16895. 542 《低壓電氣裝置第 5-52 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佈線系統》 GB/T 16895. 643 《低壓電氣裝置第 4-41 部分:安全防護 電擊防護》GB /T 16895. 21 - 201144 《建築物電氣裝置第 7-715 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特低電壓照明裝置》 GB/T 16895. 3045 《低壓系統內設備的絕緣配合第 1 部分:原理、要求和試驗 》 GB/T 16935. 1 一 200846 《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 GB 17167的 《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浪湧(沖擊)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 548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 》 GB 1785949 《建築物電氣裝置的電壓區段》 GB/T 1837950 《 電纜和光纜在火焰條件下的燃燒試驗 》 GB/T18380. 33~ GB/ T 18380. 3651 《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1861352 《電源電壓為 llOOV 及以下的變壓器、電抗器、電源、裝置和類似產品的安全第 7 部分:安全隔離變壓器和內裝安全隔離變壓器的電源裝置的特殊要求和試驗》 GB 19212. 753 《電纜管理用導管系統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20041. 154 《交流接觸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 GB 2151855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實施指南》 GB/T2505856 《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系統信息傳輸、交換、控制技術要求》 GB/T 2818157 《電弧故障保護電器 CAFDD )的一般要求》 GB/T3114358 《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 GB 3124759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 》 JGJ /T 16360 《民用建築綠色設計規范》 JGJ/T 22961 《公共建築能耗遠程監測系統技術規程》 JGJ /T 28562 《體育建築電氣設計規范 》 JGJ 35463 《防靜電活動地板通用規范》 SJ/T 1079664 《變電站通信網絡和系統第 3 部分:總體要求》 DL/T860. 365 《有線電視廣播系統技術規范 》 GY/T 106

自2022年10月1日起廢止的條文

根據新規《建築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GB 55024-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廢止《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 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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