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要素是组成一个整体而相互作用的部分。
特征:具有个别性和局部性,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不可分割性。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要素简化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1.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虽不规定具体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每个概念都有其确切的法律意义和应用范围(领域、场合)。
2.法律概念与其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1)涉人概念是关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2)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3)涉物概念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和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
3.在法的体系中,概念的特点和独特功能是:他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即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必要的结构。
补充红皮书:法律概念的功能:
(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是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法律概念,也是撰写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2)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从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3)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1.概念: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2.特征
(1)意义的明确性。律具有指示功能,法律规则的指示功能是因为其采用了规范性命题的形式。
(2)适用的可操作性。法律规则的意义非常明确,只是非常具体,在使用上的奇异空间也就相应较小,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意义。
(3)效力的普适性。
a.空间上的普适性。针对抽象的人,抽象的行为发布的可以普遍适用于不特定多数人。
b.时间上的普适性。法律规则效力,面向未来,在有效期范围内可以反复适用。
3.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
4.分类
(1)法律规则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a.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依其规定人们行为的方式分为命令式规则和禁止式规则。
命令式规则,是要求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是规则,是禁止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强制性,所使用的术语是“应当”“必须”“不得”“ 止”“严 ”等
b.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可以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所使用的术语是“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干涉”“不受……侵犯”
c.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2)法律规则从刑事特征上可以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a.规范性规则的“假定”“行为模式”“后果”都是明确、肯定和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而不需要加以解释。
b.标准性规则的有关构成部分(事实状态、权利、义务或后果)不甚具体和明确,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
(3)法律规则按其功能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a.调整性规则的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
b.构成性规则的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
5.在法的体系中,规则的优点和独特功能:
(1)微观的指导性
(2)可操作性,亦即可适用性
(3)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1.概念: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指导和协调著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2.特点:
(1)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
(2)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
3.功能:
(1)指导功能。作为解释和推理的依据,为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指导。
(2)评价功能。作为法律规则甚至整个实体法的效力进行实质的评价。
(3)裁判功能。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的裁判过程,弥补法律的漏洞的作用。
4.分类
(1)政策性原则
(2)公理性原则
5.在法的体系中,原则的优点和独特功能:
(1)较宽的覆蓋面
(2)宏观上的指导性
(3)稳定性强
6.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原则和规则之间的区别:
(1)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他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但法律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这种灵活性首先表现为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其次,原则也不规定使它非适用不可的条件。
(2)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而原则交错的时候,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结果可能是在既定的场合,一个原则优越于另一个原则。
7.在法律体系中,法律原则必不可少的原因:
(1)原则具有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
(2)原则作为法律的“神经中枢”,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重要保障。
(3)原则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
(4)原则能把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法定、合理的范围内。
8.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和方式:
(1)顺序限制。穷尽法律规则,方可使用法律原则。
(2)目的限制。除非为现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规则而使用原则。
(3)说理限制。没有更强理由不得进行使用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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